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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藥劑師被開庭 律師要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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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九點三十分,鞍山市鐵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戴亞娟非法開庭。身為藥劑師的戴亞娟表示,把法輪功的美好帶給別人這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律師希望法庭尊重法律與事實,依法判戴亞娟無罪,並立即釋放戴亞娟!

戴亞娟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被新興派出所綁架抄家,現被非法關押在鞍山女子看守所。戴亞娟家中的金銀首飾被洗劫一空,所有的現金都被警察搜走,錢包裏一分錢都沒剩,家裏的電風扇都被搶走了。

十月十八日,劫持戴亞娟的警車駛入了鞍山市鐵東區法院的後院,年過半百的她緩步從警車上下來,面帶微笑的與在場的親屬點頭示意。

開庭後,戴亞娟以平和的語氣講述自己是療養院的藥劑師,由於患長期的慢性疾病而修煉法輪功。法輪功講的「真、善、忍」的法理使她身心受益、家庭和睦。把福音傳給別人、讓別人獲得幸福安康,這是行善的人應該做的。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戴亞娟表示自己信仰法輪功,把法輪功的美好帶給別人這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

維權律師從證據、事實、罪名三個層面進行了詳盡的闡述!維權律師表示,法律人不應做法盲來褻瀆憲法與法律,法律人應為未來的子孫後代奠定、開創法制環境,法院應該維護公正。

一、證據不具有真實性、造假

本案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諸多書、證繫造假產生,且提供證據與本案罪名無關,不予採信!

偵查機關未經審查起訴、審判機關審判直接將「證據」收繳並統一銷毀,如此霸道地陷檢察院、法院於尷尬的行為,根本不應為法律人接受。

1、證據搜集違法

《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安程序》等明文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戴亞娟指出辦案人員突然闖入住宅,未出示任何證件,強行把她帶離現場。到她家搜查時未出示搜查證、也未讓她本人到搜查現場。這是明顯的程序違法,不應被採納。

2、證據不具有真實性且有諸多造假行為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本案提交證據材料互相矛盾且有諸多告假書證,使本案證據不具有真實性。

1)開列的扣押清單未經戴亞娟見證且扣押清單的見證人不具資格

偵查機關將戴亞娟帶離搜查現場進行搜查。戴亞娟根本不知道搜走了甚麼東西!(據戴亞娟的家屬說,到戴亞娟家裏看到滿地都是煙頭和飲料瓶,表明搜查人員在她家裏呆了很長時間,並發現戴亞娟的金銀首飾全都沒有了)。

扣押清單的見證人是李洋與搜查過程的見證人是李欣,不是同一人,且偵查機關表示:兩個見證人都是協警。作為工作夥伴的「協警」怎麼能做見證人呢?!且「搜查筆錄」記錄法輪功書籍一百六十三本,「扣押清單」記錄是一百六十九本。由此看出實物證據不具有真實性。

2)證據造假

鞍山鐵東分局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出具「涉案物品認定材料」把《三字經》和《通訊技術》認定為「法輪功書籍和反宣品」。且通知書載明七月四日辦案警察向戴亞娟出具了該通知,但戴亞娟拒絕簽字。但案件材料顯示,七月四日辦案人員根本就沒有去過看守所提審戴亞娟。這就是在造假!

供述材料造假,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有一份供述材料,但提訊提解證上證明辦案人當天根本沒有提審過戴亞娟。

本案實物證據取證不合法、證據不真實,且實物證據已被偵查機關全部銷毀,合議庭無從採納更無從採信!

二、事實不構成犯罪

戴亞娟當庭表示,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她希望更多人了解法輪功,讓更多人做一個好人,更好的服務於社會,使國家更加穩定、和諧!

公訴人提交的漏洞百出的所謂「證據」無非證明:1、戴亞娟是法輪功修煉者,2、戴亞娟有一些法輪功和非法輪功書籍,3、戴亞娟製作了四十本《轉法輪》且包裝完整。憑這樣的事實,難道就要對一個公民進行刑事追訴?!

另外,從證實材料卷中的「破案報告表」、「案件來源」、「到案經過」三份材料均證明,本案繫偵查機關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接到上級指令後,即對戴亞娟實施抓捕並立案偵查。非常明顯的顯示這是一起「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完成上級指定任務」的徇私枉法行為,此行為已涉嫌犯罪!

三、罪名是故意強加的

刑法三百條罪名的大前提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就是說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存在依法認定的邪教組織,且行為人是該組織成員;其次,行為人通過利用邪教組織的方式實施了行為,該行為客觀上破壞某個具體、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本罪只能是由故意構成。

我國目前公安部於二零零零年公布的公通字﹝2000﹞39號文中明確認定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發生麥當勞事件,《法制晚報》等各大媒體再次發刊證明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戴亞娟的主觀意圖是: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法輪功是正法,根本不是宣傳誣蔑的那樣,她希望更多人了解法輪功,讓更多人做一個好人!

戴亞娟從未信仰過國家明文規定的任何一種邪教。即鐵東區檢察院不能證明有任何一個依法授權的機關認定過法輪功的性質,那麼以利用「邪教組織」之名對戴亞娟,法律依據何在!

據資料證明,首先把法輪功與邪教聯繫的是前國家領導人江某某在一九九九年十月接受媒體採訪時首次宣稱,國內各媒體跟進宣傳。就這樣法輪功被媒體冠上了「邪教」之名。如果辦案機關把國家領導人對外媒的發言或國內媒體的宣傳作為對一個群體是否是邪教的法律定性,那麼這完全是在褻瀆法律的莊嚴!法律人必須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保持謹慎和審慎,即使滿社會都在說邪教,即使新聞天天宣傳邪教,作為法律人始終必須堅定落實在法律和事實上來。其他人可以有千萬種理由當法盲,可是作為法律人,沒有任何一個理由是一個法盲。

控方也沒有證明戴亞娟的行為導致甚麼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沒有能夠實施!

律師強調:法律就是法律,我們不能把法律之外的政法壓力和宣傳影響帶進法律,更不能把它們置於法律之上!今天我不僅僅是為戴亞娟辯護,我更是在為我國的憲法、法律的莊嚴辯護!

律師說:我們不僅僅是對一個案件進行法律評價,通過這個案件,我們每個法律人在為自己作出選擇:我們是推動法治進步,還是開法治建設倒車?!再說遠一點,我們在為我們國家的未來、為我們子孫後代奠定開創法制環境!我們是響應當今「依法治國」的號召建設法治中國,還是讓我們的子孫繼續生活在「以權壓法」的噩夢之中、隨時成為某個當權者的犧牲品?

律師說,期盼鐵東區法院採信辯護人觀點:堅守正義底線,堅守職業道德,尊重法律事實,依法判決戴亞娟無罪,並立即釋放戴亞娟!

希望鞍山政法委、610、公、檢、法等相關人員不要再做江澤民的替罪羊葬送自己及家人的今天及未來的一切!真正站在正義一邊,不要再迫害法輪功,讓戴亞娟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恢復自由!這也是神給你們將功補過的機會,這機會也是稍縱即逝!

主要責任人:

一、鞍山市鐵東法院
地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解放東路265號 郵政編碼:114007 電話:0412-5898857

法官 孫慧婷(主要責任人)(電話不詳)
鞍山市鐵東區法院院長:秦政 手機13804128000 辦0412-2696111
常務副院長: 張力民0412-2696011
副院長:蓸長鎖0412-2696033宿5841243手機13019602071

鐵東區法院刑庭長:高泰:手機 18604120031辦公電話:0412-2696023

二、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平安街4號
電話: 0412-2697666
1)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檢察長:王晉魯 辦4891801---手機13304128886
2)鐵東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高欣0412-2697596宅6363953 手機15842010166(此人多次擔任公訴人,態度蠻橫)
閔難(主要責任人)
三、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勝利南路25號郵編114001
鞍山市政法委通訊錄:
處 室 姓 名 辦 公 室 住 宅 手 機 短號碼
1、政法委領導:
副書記兼維穩辦主任 姚偉
李 勇 2210079 13342100031(主要責任人)
周 維 成 5515579 2653999 13504913999 639003
15641261002 811002
楊 俊 2285566 13358605555 636005
莊 筱 晶 2215933 5511661 15941205577 782277
副 局 調 王 曉 琳 2216133 5553998 13609809655 639056
謝 學 峰 2950118 13942229543 639020 13188021155 811058
2、維 穩 辦
張 亞 坤 5536324 5815877 13898028159 781816(主要責任人)
3、反 邪 教(610辦公室主任在此部門)
王 俊 哲 2215033 2622007 14704228888 639007(主要責任人)
(610辦公室主任):謝 永 峰 2225062 13644200338 811048 15641261048(主要責任人)
王 飛 鵬 2215033 5800162 13904121296(主要責任人)
郝 豔 國 2225062 13889789543(主要責任人)

四、鞍山市鐵東區委
地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解放東路33號
鞍山市鐵東區政法委書記:楊永林
五、鞍山市公安局
1)鞍山市公安局分局
地址: 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湖營街2號 郵政編碼:114002 電話:0412-5512509
鞍山市副市長、黨委書記、局長 楊力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徐啟濱電話 0412--5512509 手機 15942230007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丁 威 住宅:0412 6385988,手機:13942276110

黨委委員、副局長 姚 偉
鞍山市國保大隊 辦公室: 0412-3226015
姓名 職務 辦公電話 住宅電話 手機號
康凱 大隊長 0412-3209188 18241280541、15040667777(此人多年擔任國保大隊長迫害大法弟子)
張軍 教導員 0412-3209288 15698903288
2)鞍山市公安局鐵東分局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民生東路電話:0412-2265012
局長 吳剛壯 辦公室0412-5541111住宅電話0412-2229222移動手機13904201111聯通手機號15698904444(二零一六年一月末吳剛壯及妻子因涉及貪腐被帶走調查)
政委 劉雲帥 辦公室0412-2265002 移動手機13504120085
副局長 李慶祝 辦公室0412-5541111住宅電話0412-2229222移動手機13904201111聯通手機號15698904444
常務副局長 姜浩 辦公室電話:0412-2265003住宅電話0412-2695555移動手機18241233333聯通手機號15698905005
副局長 趙世權 辦公室0412-2265006住宅電話0412-5551277移動手機13941229681
副局長 宋 波 辦公室0412-2265081住宅電話0412-5851080移動手機13704926767
紀委書記 常 明 辦公室0412-2265009移動手機15164280666聯通手機號13065465577
副局長 張根浩 辦公室0412-2265008住宅電話0412-6303399移動手機13941222200
政治處主任 李憲利 辦公室0412-2265010住宅電話0412-2653265移動手機13654222977聯通手機號15698900444
國保大隊大隊長 張金良 辦公室0412-22650551住宅電話0412-2222173移動手機13604207666聯通手機號13050021415(主要負責人)
國保大隊 薛若東 辦公室0412-2265088住宅電話0412-5919595移動手機13942280067聯通手機號15698905351 (主要負責人)
網安大隊:伏旭 辦公室0412-2265550住宅電話0412-2219929移動手機13591599957
郝驪 辦公室0412-2265550 移動手機13941257570

3)鞍山市鐵東區新興派出所地址:鐵區東營城路22號 電話:0412-5918546
所長 陳海峰 辦公室0412-5918884住宅電話0412-6333002移動手機13504123335
教導員於化龍 辦公室0412-5919799住宅電話0412-2628626移動手機13941280052聯通手機15698901123治安副所長 賈信偉 辦公室0412-5918546住宅電話0412-5511568移動手機13942298555聯通手機15698905377
綜合副所長 李寧 辦公室0412-5918546移動手機13941274345聯通手機156989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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