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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馮麗華被非法開庭 法官處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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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2016年11月4日,青島市李滄區法輪功學員馮麗華在即墨普東看守所內設法庭第六審判庭被非法開庭,律師為馮麗華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法官當庭處處違法。

馮麗華於2016年2月3日因為送路人一個「福」字被嶗山公安分局北宅派出所綁架,一直被非法關押至今。家屬為馮麗華聘請的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了解到馮麗華身體狀況很差,由於年紀大了,血壓高,一直被強制吃降壓藥,律師和家屬向嶗山分局和嶗山檢察院都申請過取保候審,要求放老人回家,但遭到拒絕。

法官拖延時間

按照法院通知,開庭時間是當日10點20分,家屬和辯護律師按照規定時間早早到法庭外等候,法官孫未卻遲遲未出現,等到將近12點鐘,法官、檢察院公訴人員才到來。等待中心急如焚的家人被告知,延遲開庭是常有的事。

公開審判成了擺設,誰能旁聽法官說了算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這是公開審理的原則。按照公開審理原則,任何人都可以進去法庭旁聽,不能限制。但是開庭前,家人就被告知開庭時只允許兩名親屬旁聽。

而開庭當日早晨7點半左右,家人被告知其女兒與丈夫因在警察詢問筆錄上簽過字,是作為證人的,不能參與旁聽。家人措手不及,如果早知道這樣不能去旁聽,那所有的文書我們都不簽字!近11點,法官來電,要求電話中報上參加旁聽的親友名字(要求2個人)。近12點才開庭,而到場的其他親友一直在法庭外面等待,直至開庭結束。

據進去法庭旁聽的2位親友描述,旁聽席只安置了一排6人可坐的座椅,法庭顯的很空盪,他們兩人進去後,被其他不知名的四個旁聽人分開落座,開完庭之後,有人看到此四人過去和法官打招呼道別,才知道此四人是法官熟人。

不報公訴人員姓名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法官應「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但是,檢察院共有兩位公訴人出庭,對於其中一位,法官沒有宣讀其名字,自始至終參加庭審的人員,包括辯護律師和家屬都不知道此人是誰。

公訴人質證違法,法官袒護

律師辯護過程中發現,檢察院出示的證據中,有一份沒有放在案卷中,律師在事先去法院閱卷時,並未見過此卷,而法官卻敷衍說:你現在看看不就可以嗎?

針對公訴人提交給法庭的所謂「證據」,律師指出,這些書籍和資料是警方從馮麗華家中抄去的,不應被作為證據。公訴人拿出一份證據鑑定書,鑑定機關是青島市公安局某某支隊,律師指出,根據中國法律,證據鑑定必須由有資格的第三方司法鑑定機構作出,青島市公安局是偵查機關,不是獨立第三方機構,也不是合法有資格的鑑定機構,其鑑定不合法。公訴人慌不擇言,竟說「公安是國家機關,有權力,作出的鑑定就有效力」。

根據中國現行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在刑事司法權力配置的架構方面,是公、檢、法三方分工負責、相互制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公訴機關,應該依法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提交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再獨立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從嶗山檢察院公訴人的話可以看出,檢察院的公訴人不是依據法律規定,也不是依據案件事實獨立行使職權,而是無條件的配合公安偵查機關。

律師的無罪辯護

庭審過程中,律師從法律的角度為馮麗華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律師提出對馮麗華的指控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刑法300條和馮麗華的行為沒有任何關係。首先,馮麗華是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中國法律法規及任何正式規範中沒有規定信仰「真、善、忍」是邪教,所謂「破壞法律實施」更是沒有任何理由的。

律師指出,馮麗華老人只是送人一個「福」字,對社會對他人沒有任何危害,怎麼能「破壞法律實施」?公訴人請指出來馮麗華的行為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公訴人被問的啞口無言。

庭審草草結束,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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