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詹民非陳述的事實:
按照法輪功的煉功要求,我獲得了健康的身體。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要求,我學會了做好人獲得心靈的平靜,我能放棄自己的私心,維護社會公德和集體利益,善待他人它物,能努力工作不奢求回報,不爭名不奪利,用寬容和睦之態度處世為人,以前不好的一切行為脾氣儘量改正變好,不抽煙不酗酒不賭博,更不願利用工作之便侵佔公共財物。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發動了一場對法輪大法及修煉者的滅絕運動,利用此前按他獨裁意志組織成立的 「610辦公室」,並強制推行和傳授了一系列的迫害政策,以此來對付這一群善良的修煉者。在那個時候,我已經感覺到了信仰自由的艱難和無奈,實際上已經完全被剝奪了。因為修煉的人數眾多,我的單位被本市610列為遵義市的重點防控單位,610採用了株連政策,給單位施加非常壓力,而在此以前,單位因為群眾健身修煉運動搞得好而獲得了貴州省工會的表彰。
二零零一年的一月二十三日以後,借故造謠誣陷法輪功的「天安門自焚」偽案,當地610人員經常來單位上門警告施壓,使得我的生活受到極大干擾,家人也生活在恐怖氣氛之中,在工作上,多年不能發揮技術專長和提升職務,也因此不能評優秀先進。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當地610和匯川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抄了我的家,並將我非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月十二日期滿釋放;十月十四日上午匯川區國保大隊又綁架並嚴酷審訊到十五日下午二時,補辦了所謂的法律手續送遵義市桐梓縣看守所後又轉到遵義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月後,又被匯川區公安分局和610繞開法律程序判了一年的非法勞教(勞教制度已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呼籲廢止),我經過多種渠道的申訴指出他們的違法行為和錯誤,但是沒有得到任何的回覆。可見當時的司法黑暗,江澤民的「610辦公室」真的是個無法無天的組織。
在整個被失去人身自由期間,我受到過如下的迫害:在拘留所被敲詐勒索、戴腳鐐手銬、被牢頭監視恐嚇、和皮膚病性病患者睡在一起;在被非法審訊時超過二十四小時站立,期間被打耳光;在看守所被裸體搜身剃光頭羞辱、強迫背監規、遭歧視打罵、值班守夜不准坐不准打盹;在勞教所被關黑屋子、被強制坐板、被關禁閉,長時間蹲馬步站軍姿、長期面壁罰站、在潮濕發霉的屋子睡地鋪還不斷的被干擾睡覺、遭羞辱打罵、受死亡威脅、強迫寫三書、逼做奴工勞役等,其嚴酷性和殘忍度不堪回憶。
此時,特別要提到的是勞教所的這個特殊的「死亡威脅」規則:勞教所每年有死亡指標,在指標範圍內的死亡都不會被追究,所以,獄警可以控制被監管人的死亡人數和死亡方式。也就是說他們有合法的殺人執照!他們可以利用「規則」任意體罰、報復、奴役勞教人員。
我在被關禁閉強制轉化的二個月裏,被逼蹲馬步站軍姿、做他們規定的體操,如果堅持不住或者做錯了動作或者跟不上節奏就會被他們非打即罵,更為可怕的是,他們叫多名吸毒勞教人員做監督管理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包夾,這些人可以在喪心病狂中做出種種不道德的舉動,而他們這樣做的結果就是他們可以得到表彰和減刑。我因為在被強迫定肢罰坐(又稱坐板:一動不動幾個小時)的時候姿勢不對就被吸毒人員暴打並被改成長期定肢面壁罰站(早上八點一動不動站到晚上十二點,中途只有兩次二十分鐘吃飯和短暫的方便時間)。我們一有反抗,他們的折磨手段就會變得更加的惡毒是所有善良人根本無法想像的。好不容易到晚上十二點後才能在潮濕發霉的屋子裏打上地鋪,這時腳腫的邁不開步子,腰酸背痛躺不下,頭昏腦脹又想睡覺。儘管如此,吸毒人員他們還會輪番的在我睡覺期間進行騷擾,讓人煩躁之極,雖然極度身心疲憊,可是還得心驚膽戰的面臨第二天的折磨,這樣的感覺就是生不如死。
他們還威脅說:「這裏全是警察,與世隔絕,如果你有了『意外』,我們都可以栽贓給你們的師父,說是你們的師父叫你自殺的,而且勞教所是有指標的,死一兩個人是正常的。」他們為甚麼會如此的肆無忌憚、胡作非為?吸毒人員說是執行管教幹部的命令,管教幹部說是江澤民的政策。
就這樣,經過一年的勞教折磨,我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中旬帶著虛弱的身體被接回單位嚴加看管。本市610要求單位不准我回原科室從事專業工作,而把我交由公安科長期監控管製做門衛收發員,拿著單位最低的工資待遇。我還被610人員要求,如果離開單位必須報告當地派出所。實際上就是剝奪了我工作的權利和對我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單位變相成了不是監牢的囚籠。而單位也在我被勞教的這一年間停發了我的工資,導致我的家人生活極度困難,孩子學業受挫,在社會備受歧視,心靈精神受到極大傷害。
二零零七年九月遵義市匯川區610和董公寺派出所又把我綁架到遵義市板山洗腦班非法強制洗腦三個月,受盡羞辱與恐嚇。此後,當地派出所警察更頻繁的對我騷擾威脅,給單位也施加了嚴重壓力,至今。
二零一五年六月,當地派出所受遵義市610指使,要強行採集DNA血樣,我指責他們的行為已經違法了。但是,他們受到的壓力好像已經超過了法律,可以置法律而不顧!
鑑於上述,根據中國《憲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江澤民已經犯下了如:誣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迫害宗教自由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等數十項罪行。
因此,根據《憲法》四十一條,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提起對江澤民的控告:被告人江澤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揮者、組織者,是真正的犯罪主體,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傳授犯,江澤民應該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