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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荒唐鬧劇可休矣

——唐山優秀工程師再次非法庭審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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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唐山市路北法院對唐山鋼鐵公司優秀工程師陳立武再次非法庭審,這次非法開庭,主要針對非法抄家進行法庭調查。律師沒有到場,陳立武八十多歲的父親為兒子辯護。陳立武已被非法關押近一年半。

陳立武
陳立武

荒唐的補充材料

公訴人張琳芳(路北檢察院)宣讀了參與抄家人員解釋為甚麼沒有簽名的所謂理由,唐鋼職工董賀鵬說因為手上有墨水,叫唐汝利代簽。

陳立武表示:沒有搜查人的簽字的東西,拿到法庭作為證據是不能生效的,非常不嚴肅的,是不負責任的。如果唐鋼的董賀鵬不是派出所的,如果他不懂,那公安人員應該告訴他,他們是非常清楚的。陳立武問:這個東西是不是他本人寫的,法庭應叫他出庭當面作證。

陳立武父親:法律部門請別人協助,應當有聘請書並放到卷宗裏,不能說隨便在大街上拉個人來,辦案不是兒戲。

張琳芳聲稱在車上翻出陳立武帶有大量非法物品,才決定去陳家裏搜查。陳立武說:那天有七、八個人,其中三、四個人把我推到他們的汽車上,搶走了我家鑰匙就去抄家。我身上除了他們拿走的鑰匙以外,沒有別的東西。說翻出大量非法物品,沒有這個過程。我媳婦說了家裏的存摺,集郵的郵票都給抄走了。沒有搜查證明,沒出示任何證件,沒有家人在場,他們究竟是公安人員還是強盜?

陳父:在沒有一個家人在的情況下抄他的家,別的東西丟了怎麼算?應該有錄像吧,應該放錄像看。

審判長向公訴人問了兩個問題:(董賀鵬)是不是公安人員,公訴人回答:這上面寫的是唐鋼職工。他是不是叫唐某替他簽?回答:這是他自己寫的。

法官宣布休庭再調查。半小時後繼續。董賀鵬說出了他是唐鋼(公安)分局的,寫了證明,簽了字,按了手印,法官叫陳和其父看了。

陳立武說:是不是他本人的字,上一次的是不是同一個人寫的?他應當庭作證。法官解釋是他本人寫的,字體一樣。陳立武強調:誰的責任誰承擔,走到天涯海角也變不了。

陳立武再次陳述:法輪功不是邪教,自己沒有罪,要求當庭釋放。陳立武父親當庭宣讀了有關國務院文件,強調法輪功不是邪教。不承認陳有罪。

綁架、羅織罪名 製造冤假錯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早晨六點四十多分,陳立武剛把車打著準備上班,幾個便衣警察衝上來綁架,之後劫持到唐山看守所。參與迫害者是鋼城分局於立榮、秦聯軍、張曉多,鋼城分局棒材派出所楊驥、唐汝利等。編造的卷宗被送到唐山市路北檢察院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三次退卷,但唐鋼分局強行羅織罪名,編造材料四次遞卷構陷。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非法開庭。陳立武面對荒唐的指控,陳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後的身心受益及周圍親人、朋友、同事對他的充份認可,他說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沒有錯,他的行為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更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非法查抄的所有物品都不是傷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壞財物的工具,這些物品不會對社會、個人造成任何傷害,不會成為導致任何犯罪的證據。他要求法院依法無罪釋放。

陳立武八十歲的老父親做自己兒子的家屬辯護人,在法庭上他辯護說:「我兒子在家是好兒子,在單位是好職工,說他破壞法律實施,中國幾百部法律,請問我兒子破壞了哪部法律,哪部法律因我兒子得不到實施?」

律師還從法律法規層面論述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到目前為止也不存在一個認定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和相關標準(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與此同時,我國憲法卻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表達、文化研究創 作交流等各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律師指出此案未立案,先搜查、先抓人,程序違法。 其次搜查程序違法,所製作的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違法,無法證明涉案物品的同一性。律師指出:「辦案人員在搜查時,既不讓陳立武在搜查現場,也沒有符合法定資格的見證人在場,程序違法。而且一次搜查卻出現了兩份搜查筆錄,搜查筆錄記載的搜查時間存在著重疊,所記載的內容不能相互吻合。一份是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二十分,另一份是上午九時五分到下午兩點五十分,後一份搜查筆錄的見證人是董賀鵬,董賀鵬的筆錄明顯是偽造,前一份筆錄的見證人是街道辦吳桂賢 和輔警李津昊 ,但無二人簽字。兩份筆錄辦案人員也不一樣,前一份辦案人員是包括鋼城分局副局長於立榮在內的五位辦案人員,後一份只有唐汝利和秦聯軍。請問如此的兩份搜查筆錄怎麼能作為證據使用?」

面對律師的質問,唐山公檢法人員不是真正履行自己神聖的職責,主持正義。而是一再藐視法律,上演法庭鬧劇,欲蓋彌彰。其補充材料不但不能證明陳立武被強加的罪名,反而讓人一眼看出這分明就是欲加之罪,人為的製造的案件。

再次善勸

參與此案的唐山公檢法人員,截至八月訴江大潮十六萬人之多。陳立武被非法關押一年多,其妻子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依法追究江澤民及參與迫害者的刑事責任,依法無罪釋放她丈夫、歸還非法抄家中拿走的私人財產,賠償給她的家庭所造成的一切傷害。

她在《刑事控告狀》結尾寫道:「在我和我丈夫被非法拘禁、非法關押的這段時間,我接觸了許多公檢法的工作人員,他們有的對我表示同情,有的表示無奈。也有的對我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傷害,我不怨恨他們,因為他們有的是被迫害中的謊言矇蔽,對法輪功持有偏見;有的是無奈的執行上級的命令,其實他們也都承受著來自高層的壓力,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的好人,他們卻不得不違心的執行江澤民的命令,面對將來法律健全、真相大白的時候,他們將如何面對這個現實?如何面對他們的家人、親朋好友?」

「我控告江澤民這個迫害信仰的始作俑者,是在制止這場荒唐、慘無人道的信仰迫害,也是想給這些人留下希望與機會,其實他們也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犧牲品,控告江澤民,也是在解脫他們。」

唐山市路北區法院
地址:唐山市路北區長虹道256號
審判長楊健
主審法官盛高波,辦公電話0315-2061981。
審判員謝一星

唐山市路北區檢察院
檢察長:魏寶成
副檢察長、反貪局長 劉學民15903159977
副檢察長 南克勤 13803150007
副檢察長 馮世斌 13613338800
副檢察長 單慶梅 13582882228
紀檢組長 管玉柱 13513399100
政治處主任 孟昭陽 13780452268
辦公室主任 李 達 13785534650
公訴人張林芳,辦公電話0315-2061279

唐山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唐鋼分局):
分局領導 楊中君 13832980022 3707001
分局領導 劉景義 18832983700 3707005(在卷宗上簽字)
分局領導 於立榮 13832981577 3707088(主要責任人)

國保大隊秦聯軍18832988590、
法制大隊張曉多18832989268、
刑警大隊崔樹明18832986229
陳寶祥18832983476、3707022
刑警大隊孫立軍18832983011
治安大隊李呈軍18832988785

唐鋼棒材派出所:
楊驥18832989208、3705916
唐汝利188329878193705918
李津昊15932050080、3705917
董賀鵬13832818034、37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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