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遭五年冤獄 雲南文山市婦女控告江澤民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 2015年7月22日,雲南文山市現年49歲的方世梅女士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對江澤民的控告書。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對法輪功發起瘋狂的迫害運動,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的指令下, 方世梅女士深受其害,兩次被非法抄家, 三次被送轉化班,被迫流離失所,被綁架構陷、非法判刑五年,遭受了種種迫害。江澤民及其幫凶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誹謗罪;濫用職權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 綁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玩忽職守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包括監控手機、電話、電子郵件)。

因此, 方世梅女士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要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正常出版發行大法書籍、釋放所有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下面是方世梅女士陳述的部份控告事實和理由:

我自幼體弱多病,結婚生了孩子後,孩子不到一週歲,又患上類風濕關節炎,導致關節變形,當時想寫字都拿不起筆,上廁所都不能蹲下,疼痛難忍, 夜不能入睡, 遍訪名醫問藥,中醫西醫、草藥、民間偏方都治過,還是沒效果。那時我才三十歲不到,一陣淒涼湧上心頭,難道年紀輕輕就這樣廢了?我不甘心。

為了要個健康的身體, 一九九七年經朋友介紹我開始學煉法輪功。隨著漸漸學法煉功,身體突飛猛進地向好的方面改變著,關節歸正,身體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全身精力充沛,使不完的勁。修煉法輪功三個月左右,身上的病不翼而飛,真正感到無病一身輕。我對大法給我帶來的美好的感激之心無法用語言表達。在不斷的學法和煉功中明白法輪功是佛家的上乘大法。師父要我們做一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看淡名利,重德向善,嚴格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出現矛盾找自己錯在哪, 有錯就改;遇事先他後我,處處為別人著想的好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不再與人斤斤計較,爭名奪利了。思想境界得到了昇華,感到從未有過的輕鬆、坦蕩。

風雲突變,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發動了這場迫害運動,打破了我平靜安穩的生活。

一、非法抄家、騷擾、關洗腦班、非法判刑

二零零零年底,文山縣政法委、「六一零」、公安局警察六、七人闖到我家,未出示任何證件,對我非法抄家,搶走了我的大法書。「六一零」還不斷給我單位領導施加壓力,單位領導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積極配合「六一零」對我進行迫害。

二零零一年一月,文山州、縣「六一零」舉辦第一期轉化班。我不接受這種侵犯信仰自由的違法行為,被迫離家出走,後來單位配合「六一零」找到我後非法強行綁架到轉化班洗腦。我在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樸實、善良的人,這何罪之有?叫我往哪裏轉哪?這沒道理。二零零一年在三月和九月,我又先後兩次被綁架到洗腦轉化班。在洗腦班,「六一零」人員使盡各種方法妄圖迫使我放棄修煉法輪功,強迫我接受歪理邪說,我被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不准回家,不讓見任何親人和其他任何人,不准與別人交談,不准與外界接觸,每次二十天左右。當時我那幼小的兒子無人照顧,對他造成了很大傷害。

從洗腦班回到單位後,也不得安寧。文山州、縣「六一零」、國安、國保還繼續對我進行監視、跟蹤、竊聽電話、經常到我上班的地點騷擾、恐嚇、威脅說:如果你還要繼續信仰法輪功就把你送去勞教所。並且還採用中共慣用的株連政策,對我的親人和單位領導施加壓力,致使我無法安心工作和正常的生活。二零零二年初,再度被逼離家出走,流離失所於昆明。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晚,昆明市國安、警察、「六一零」和文山國安等二十幾名便衣強行闖入我租住的房屋,把我和另一名法輪功學員按倒,強行用手銬銬上,並進行非法抄家,搶走了法輪功書籍、法輪功師父法像、隨身聽VCD一台、手機兩台、手錶一隻、錄音機兩台等私人財物。並將我們綁架到昆明市國安局招待所,私設刑堂,把我銬在椅子上刑訊逼供到天亮,第二天早上非法送往文山縣看守所關押。在此期間,我單位配合「六一零」人員,以我修煉法輪功為由在看守所將我開除工職。

二零零四年初,我被文山縣法院冤判五年,同年三月三十一日被秘密劫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進行瘋狂迫害。

二、關禁閉、罰坐小凳子折磨

二零零五年三月,惡警們對我進行非法「嚴管」:強行我每天坐在一個約高三十公分的小木方凳上,從早上6:30起床就開始坐到晚上11:00,不准動,使我雙下肢浮腫、臀部潰爛流血。這種殺人不見血的精神和肉體的折磨,我依然堅持自己的信仰。

酷刑演示:碼坐
酷刑演示:罰坐小板凳

見我不動心,獄警就把我關進禁閉室,單獨關在一個狹小簡陋的房子裏,不准與人接觸、與人講話、包括和包夾都不能講一句話。每天被強迫端坐在光床板上十六到十七個小時,雙手放在膝蓋上,身體不准動,如稍有移動就要遭到「包夾」打罵,犯人羅忠紅和楊明蘭還用高跟皮鞋的鞋跟在我的腳背上用力踩跺,使我腳背疼痛得象骨頭裂碎似的。在禁閉室不准我洗臉、刷牙、不准衛生用水、不准洗澡和換洗衣服,例假期也不准換衛生紙,每天只准上三次廁所,幾個月不讓換洗有血跡、污漬的內褲,頭髮結成「餅」,全身都是臭味。獄警指使包夾每餐只允許給吃大約五錢的飯,使我整天都在飢餓中度過。每天還被強迫聽誹謗大法的錄音,獄警把聲音開到最大音量,對我進行精神和肉體上的折磨,妄圖迫使我放棄信仰。

經過長達半年的罰坐,突然間又改為強力的運動。炎熱高溫的夏季,集訓監區隊長楊歡強迫我整天頂著烈日,從早上六點半至下午六點不停的跑步、正步,不讓有片刻的休息,由於長時間坐硬座不准動,四肢缺乏活動,突然又讓我進行激烈的運動,「猛烈的一靜一動」,身體承受力達到了極限。新膠鞋都跑破了,十個腳趾被磨爛淌血,因用力踢、跑,腳趾甲蓋與肉分離,流出很多血在鞋子上,血凝固後,又磨在已磨爛的十趾肉上,疼痛難忍,多次休克,實在堅持不住,想休息片刻,遭到獄警、包夾謾罵,並報告獄警楊歡,楊歡以此為藉口,非要強迫我吃藥,我說:「我沒病,不需要吃藥,我這樣是因為你們折磨我造成的,現在我需要休息片刻就好了。」楊歡不但不聽, 還喊來了六、七個犯人(劉躍新、羅忠紅、楊再仙、李小二等等)對我進行強行灌藥,因我拒絕吃藥遭到了毒打。

接著又強逼我跑步、正步。連續折磨了11天後,再把我關進禁閉室。

二零零六年初 ,集訓監區隊長丁瑩要我寫認罪書。 我不寫,丁瑩氣急敗壞,指使獄警周穎強迫我長時間站立。罰站「軍姿」對我變相體罰,我被逼迫每天連續罰站十六到十七個小時,十一天下來,腿腫的像大象腿,皮膚繃得發亮,要想挪動一步都很困難,上廁所都不能蹲下,稍彎曲皮膚就會崩裂,疼得發抖,身體已是十分虛弱了。

三、奴役、群毆、反銬折磨

我被罰站後, 又要逼我做奴工,此時我虛弱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做奴工的折磨,獄警孫寧爽惱羞成怒,指使犯人一擁而上,對我拳打腳踢, 全身被打得青一塊紫一塊,又把我抬高再用力甩在地上。隨後獄警用手銬將我反銬在鐵床上,吃飯都不取下,連續銬了兩天後,送進「禁閉室」關了九個月。這是我第四次被關「禁閉」,我共在「禁閉室」的時間長達一年多。

酷刑演示:野蠻毆打
酷刑演示:野蠻毆打

四、損害中樞神經藥物迫害

獄警用盡了各種惡毒手段,但絲毫未動搖我對「真、善、忍」的信仰。於是獄警楊歡想出了最毒的招:指使包夾在飯中偷偷拌入損害中樞神經的藥物,我吃了飯後,整個大腦像要裂開似的疼痛,整天迷迷糊糊,昏昏沉沉,藥物反應致使我神志不清,變得痴呆木訥,身心受到極大傷害,體質不斷下降,身體極度衰弱,監獄怕有生命危險,最後以精神有毛病為由給我辦「保外就醫」,通知我的家人把我從禁閉室領回。

五、家人受歧視等迫害

在我被關押期間,我的家人也因此蒙羞,父母親因對我的牽掛食宿難安,在漫長而難耐的思念中,身體漸漸衰弱,出現了多種疾病。他們想不通,為甚麼這樣做好人,還要遭到這樣殘酷的迫害,只做好事、不做壞事何罪之有?我那幼小的兒子失去了母親的關愛,因為對我的非法關押,在學校受他人歧視,讓他幼小的心靈受到極大的創傷,原本性格活潑可愛的兒子變得少言寡語,在人面前抬不起頭。我回來後看到他的樣子,真是心碎哪。

回到家中一無所有,身體極度虛弱,只有和七旬老母艱難度日,通過大量學法煉功,三個月後,身體迅速恢復了健康。後以開出租車為生。我從一名在本地被人羨慕每月拿高薪的工作單位職工,淪為一名社會底層的出租車司機,工作環境的強烈反差,我的身心受到巨大傷害。

被控告人江澤民所犯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迫害罪

4、違反《勞動法》:非法開除工職、扣發工資、薪金等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創始人以清白,重建我們民族的道德良知,請予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將首惡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