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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律師當庭指出 公訴人蓄意誣告陷害

——辯護律師要求河北三河市法院駁回指控並釋放四位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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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三河市法院八月七日第三次非法對構陷法輪功學員王佔青、馬維山、文傑、康景泰的所謂「案件」開庭。當事人和律師當庭指出,公訴人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誣告陷害法輪功學員。律師請法庭尊重本案當事人的信仰,彰顯中國的依法治國進程,拒絕為少數違法犯罪人員和違法犯罪部門背書,駁回三河市檢察院的指控,並立即釋放四位善良、勇敢的法輪功學員。

辯護律師李靜林(左一)、董前勇(左二)、李仲偉(右二)與當事人馬維山(中)文傑弟弟文超(右一),非法庭審結束後,合影留念。
辯護律師李靜林(左一)、董前勇(左二)、李仲偉(右二)與當事人馬維山(中)文傑弟弟文超(右一),非法庭審結束後,合影留念。

法院周圍布滿特警、法警

八月七日上午八點半,三河市法院第三次開庭,對法輪功學員文傑、馬維山非法庭審。法院周圍早已布滿了特警、法警,在法院東大門前面,有三河市政法委書記崔浩泉,三河市610主任國立臣,三河公安局副政委劉學文,國保大隊隊長石連東,教導員喬春江,副隊長賈志學、劉勇、孟海宏、李偉等都到現場指揮。

當事人文傑的弟弟文超,從老家黑龍江趕來,遲到了十幾分鐘,警察說甚麼也不讓進入旁聽。
當事人文傑的弟弟文超,從老家黑龍江趕來,遲到了十幾分鐘,警察說甚麼也不讓進入旁聽。


三河市610頭目國立臣(右),一大早,心思重重

現場警察與聲援的民眾

一整天的時間裏,喬春江等人多次對聲援的民眾拍照錄像。

一大早,國保大隊長石連東(中)在布置任務,教導員喬春江(右一)、副隊長劉勇(右二)、孟海宏(左一),李偉(穿綠上衣)、曹愛博(穿黑上衣)。
一大早,國保大隊長石連東(中)在布置任務,教導員喬春江(右一)、副隊長劉勇(右二)、孟海宏(左一),李偉(穿綠上衣)、曹愛博(穿黑上衣)。

國保教導員喬春江開車轉圈錄像、偷拍現場民眾,車號京GY9981,車內兩個錄像機同時偷拍。

從石連東那領了任務,再分派更多的便衣

律師要求合議庭有關人員迴避被拒絕

庭審一開始,文傑見自己的律師王宇未到,問法庭通知王宇律師沒有?法庭明明知道王宇律師已經被非法刑事拘留,卻欺騙說已經送達通知;辯護人李仲偉律師要求法庭,出示送達王宇律師出庭通知的證據、王宇律師如何回覆的證據。法庭庭長馬成河多次強調,已經送達王宇律師手上,卻拿不出任何證據。

就要求迴避問題,董律師向庭長馬成河提出,依據刑訴法規定,要求合議庭有關人員迴避,從三個方面闡明觀點,理由充份有力。

律師指出,首先,合議庭人員都是共產黨員,屬於無神論者,不具備審理我的當事人──法輪功信仰人士的資格。因為無神論對有神論審理,會產生必然的偏見,必然影響審判的公平與公正性。

其次,審理我的當事人,超出三河法院的審理權限。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普通法院可以審理公民宗教信仰的案件,所以申請迴避。

第三,公訴人在沒有確切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對我的當事人進行起訴,涉嫌徇私枉法罪,曾被當事人控告到廊坊市檢察院,和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應當予以迴避。

法官無言以對,被迫休庭二十分鐘,後強行駁回請求並不許覆議。

休庭期間,就公訴人迴避問題,三河市檢察院檢察長狄文閣,迅速簽署檢察長令,強行批准芮爽、申倩芳不迴避繼續上庭。董律師再次依法申請檢察長狄文閣迴避,法庭又不得不休庭十五分鐘,再次強硬駁回合理請求,不得覆議。

公訴人芮爽(右一)申倩芳(右二)檢方書記員王朝陽(左一),庭審結束上車。
公訴人芮爽(右一)申倩芳(右二)檢方書記員王朝陽(左一),庭審結束上車。

無罪辯護有理有據

馬維山指出國保賈志學存在誘供、欺騙行為,作為公訴人起訴的所謂證據,在此以前是零口供,由於被非法拘禁廊坊法制學習班遭迫害,身體出現嚴重的小腸疝氣,被送回家調養,賈志學囑咐:「您甚麼事都沒有了,好好在家養病。」後來卻發現所謂的案卷已經送檢察院乃至法院,被起訴。馬維山明確指出: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起訴,是公然陷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是在執法犯法。律師對此表示贊同。

律師質疑:廊坊法制學習班是甚麼地方?是屬於甚麼國家機構?是否有法律依據?法庭是否能夠出示?

律師多次指出,檢察院、法院對當事人利用刑法三百條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涉嫌真正的利用公權力破壞法律實施等罪行;是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陷害法輪功學員。

中國《刑法》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做好人,講事實真相,不僅不違法,而且應該受到表彰(在1999年7月迫害發生之前,眾多法輪功學員受到過表彰)。

與此同時,律師向法庭遞交了《案件申請書、裁定申請書》,請求三河法院作出王佔青、文傑、馬維山一案不歸司法機關管轄的決定。並要求:

請法庭尊重本案當事人的信仰,彰顯中國的依法治國進程,拒絕為少數違法犯罪人員和違法犯罪部門背書,對王佔青、馬維山、文傑、康景泰案的指控,依法裁決不歸司法機關管轄,駁回三河市檢察院的指控,並立即釋放四位善良、勇敢的法輪功學員。

律師指出,法官及檢察官們應該遵守職業道德,做到公正、清廉、文明。自覺維護 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性,維護憲法準則。不為金錢所誘惑,不為人情所動搖,不為權勢所屈服。

文傑闡述自己被威脅、恐嚇、誘供、欺騙過程,要求出示多次詢問記錄。文傑指出:法庭只出示對公訴方有利的口供,而對當事人有利的口供則完全過濾、剔除。起訴書中事實不清,口供互相矛盾。王佔青說不認識我,馬維山也指明王佔青不認識我,卻說我們共同犯罪,依據何在?而且警察在無人在場的情況下非法抄家,自己大約一萬五千元現金和存有一萬多元的銀行卡不知下落,是警察在犯罪。

李靜林律師指出,為甚麼在「法制學習班」二個多月後才有所謂的「供詞」,作為在法庭上出示的所謂「證據」?此前是零口供?為甚麼最後一句寫著「這是我的供述、自述」,希望從輕處罰?這說明在法庭上出示的所謂證據,就是誘供後的結果。

國保副大隊長賈志學,在下午開庭前,到現場聲援民眾周圍轉一圈,仔細辨認大法學員,查看人數。
國保副大隊長賈志學,在下午開庭前,到現場聲援民眾周圍轉一圈,仔細辨認大法學員,查看人數。

文傑和律師李靜林要求法庭,讓兩位國保副隊長賈志學和李偉出庭當堂對質,指出兩位國保隊長皆涉嫌誘供。

李仲偉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文傑,被威脅、恐嚇、誘供。第一,請法庭出示所有詢問筆錄;第二,必須做非法證據排除。」被庭長馬成河多次警告,連敲法槌。李仲偉律師大聲說:「你今天就是把我拖出去,我必須堅持我的原則……」馬成河多次機械、麻木的連敲法槌,說:「請李仲偉律師尊重法庭紀律,尊重審判長指揮!」李仲偉律師大聲說:「請審判長不要以遵守法庭紀律,剝奪辯護人和當事人的權利,請審判長尊重法律。」

法庭出示的四組所謂證據,在質證過程中,一一被當事人和律師否決,法官常常無言以對,理屈詞窮之際,只好說:「這個問題已經記錄,合議時我們會予以考慮。」馬維山反覆強調,你們的所謂證據到底和三百條有甚麼關係,說破壞法律實施,危害社會,受害人是誰?在哪?你們把他叫來對質,我如果真傷害了他,我認罪伏法。如果沒有,你們就是蓄意錯用法條陷害我。

李仲偉律師多次詢問,王宇律師為甚麼不能到場辯護?是否通知了王宇律師本人?請求看王宇律師以前的辯護記錄,多次被警告、敲法槌,遭到李仲偉律師和其他兩位律師和當事人的強烈抗議,法庭一片混亂,再次休庭。開庭沒多久,上午就草草收場。

610頭目國立臣的囂張

早晨開庭前警察把法院團團圍住,法院周圍拉著雙層警戒線,律師們和家屬走到法院門口被警察強行攔住,說奉上級命令,不得讓任何人進入。董律師和他們說:「我們就是今天開庭的律師和當事人。」警察仍然蠻橫的說:「奉命誰都不讓進,你們給裏面打電話,讓他們出來接。」

在交涉過程中,其中一個警察的對講機說話了:讓他們進來,讓他們進來。當事人、律師和旁聽家屬才得以進入。

中午庭審結束後,律師、旁聽家屬一行人路過警戒線,董律師對警察笑著說:「你看,這是我們律師工作的地方,被你們團團包圍了。」警察也笑著說:「我們也是沒有辦法啊!」610主任國立臣身著便裝走過來,叫囂:「這裏不是你工作的地方!到警戒線外面去說!你現在已經工作完了!」董律師說:「你是甚麼人,在這裏指手畫腳?你是甚麼身份?」

中午庭審結束後,律師、家屬走出法院(左圖)。董律師(左一)對法警笑著說:「你看,這是我們律師工作的地方,被你們團團包圍了。」

610頭目國立臣叫囂:「這裏不是你工作的地方!到警戒線外面去說!你現在已經工作完了!」董律師說:「你是甚麼人,在這裏指手畫腳?你是甚麼身份?」

610頭目國立臣(左邊張嘴者)囂張的說:「你算老幾?!你管我是誰?!」
610頭目國立臣(左邊張嘴者)囂張的說:「你算老幾?!你管我是誰?!」

國立臣囂張的說:「你算老幾 ?!你管我是誰?!」一邊說一邊怒氣沖沖,渾身顫抖,嘴唇哆嗦,作拼搏打架的姿勢向前衝,被周圍人拉開。

庭長多次打斷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

下午兩點半開庭。庭長馬成河多次打斷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一直以強硬的態勢推進庭審。律師發言時一再敲錘阻攔發言,特別是對董律師的關於信仰合法的一段辯護,更是橫加阻攔,設置種種障礙,只允許律師簡要說出證據的名稱、時間、出處,要達到的意圖,不允許陳述具體內容;遭律師抗議,就詭稱後面再給你時間陳述。其用心昭然若揭──阻攔律師辯護,打亂律師思維;同時故意激怒律師,伺機找茬將其拖出法庭。董律師據理力爭:為甚麼我一說話你就設置種種限制,公訴人發言卻不受任何限制?為甚麼我一說話你就處處質疑,公訴人卻不受任何質疑?為甚麼我一說話你就打斷,公訴人卻甚麼時候都可以隨便說?希望審判長保持中立、公正執法。

下午五點半,再次休庭十五分鐘。休庭期間,審判長馬成河、審判員石少林,笑嘻嘻的來到辯護律師面前,與律師商量想加班、繼續非法庭審,想今日草草了結此案。由於當事人身體不適、不能堅持,無奈只好結束非法庭審,再擇日開庭。審判員石少林是此案的主審法官,庭審期間馬成河很多時候要看石少林眼色行事。

廊坊市法輪功學員楊建坡被劫持

早晨九點多,法輪功學員康景泰來到現場走走,國保教導員喬春江帶領三名國保,開車四處轉圈拍照、錄像,司機跳下車瞪眼說:「你還想進去怎麼的!」小胖子走近前搜身,搶走康景泰手機。

喬春江(中間穿白半袖手捂嘴者)、曹愛博(拿錄像機一身黑)、小胖子(拿錄像機白背心)、司機(左一)
喬春江(中間穿白半袖手捂嘴者)、曹愛博(拿錄像機一身黑)、小胖子(拿錄像機白背心)、司機(左一)

早晨八點多,廊坊市法輪功學員楊建坡,因為穿一件前面寫著「真、善、忍好」,後面寫著「法輪大法好」的T恤衫,在三河法院現場,被賈志學等叫來北城派出所警察,將楊建坡綁架並劫持到三河看守所。下午五點多鐘,許多法輪功學員圍著國保大隊隊長石連東要人,石連東走來走去的逃避,國保人員曹愛博、小胖子對學員無理拍攝、錄像,同修走近前和他們講真相,苦口婆心的勸告他們停止犯罪。

面對圍住要人的法輪功學員,三河國保大隊十二名人員,看到很多學員掏出手機拍照,除去曹愛博和小胖子奉命錄像外,其餘幾乎全部轉向,害怕曝光。

案情回放: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法輪功學員康景泰、王佔青、馬維山和保姆文傑被國保喬春江、李偉等人綁架。大法書籍、汽車、電視、電腦、群發短信機、手機、現金及儲蓄卡等私人物品被搶劫。

在三河市610頭目國立臣、綜治辦頭目周青施壓下,三河市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非法庭審王佔青、馬維山、康景泰、文傑四位法輪功學員,從早晨九點五十到下午五點半,不得不草草收場。

法院於七月二日再次開庭。文傑的辯護人王宇律師因抗議合議庭違法,約下午三點零六分,被身高均約1.85米、體重都在100公斤以上眾多法警暴力拖出法庭,從三樓一直拖拽至一樓,又被從一樓穿過法院的院子,她被像扔包袱一樣,扔在了法院門前的馬路上。

王宇律師被拖出法庭後,王佔青、康景泰被強行走完了庭審程序,文傑、馬維山均另案處理。

由於近期正義律師被打壓,文傑辯護人王宇律師和馬維山的辯護人王全璋律師被失蹤、不能到庭,文傑家屬不得不又請了李仲偉律師作為辯護人,馬維山的辯護人為董前勇律師和李靜林律師。

三河市:電話區號0316 郵編065200

幕後推手:


國立臣

三河市610主任國立臣:辦3175808宅3132359手機:13603260114,15831606988,國立臣現年45歲,老家:三河市李旗莊鎮崔家窯村,現住興達花園別墅西三排14號,國立臣開一輛深灰色SUV,車牌號京Q897W8;國立臣的母親:任秀芹,退休教師;妻子王豔君,1975年生人,三河市十中教師,手機13722666266;國立臣大姐夫,祿達汽修廠陳國光,電話;2620709 手機13932602709國立臣大姐電話13103165626。

三河市綜治辦主任周青13932655518,原籍為秦皇島人,滿族,七八年二月生人,家住四季陽光;妻子楊冬13831607551/18633766468,八零年一月生,三河第四小學教師,教過「科學」課,小學該科目中有污衊大法的內容;女兒周宸宇,十一歲;兒子周揚宇,約兩週歲。

合議庭組成人員:

審判長:馬成河13700366171
審判長:馬成河13700366171

審判員:石少林13831617176
審判員:石少林13831617176

李瑩13930664130;記錄員經學榮;

公訴人:芮爽15203163710
公訴人:芮爽15203163710

申倩芳13930642760
申倩芳13930642760

檢察院書記員王朝陽1503066688
檢察院書記員王朝陽1503066688

負責此案主要人員:
負責此案主要人員:

國保大隊長石連東,男,四十八歲,一九六七年二月生,老家是三河市皇莊鎮小薄各莊村,現住賢人街別墅9排8號,宅電3115636手機13832669588;其父石長江,原三河市老幹部,宅3113636手機13903265368;妻子楊桂英,生於一九六四年,三河市工商局職工,管企業註冊,娘家楊莊鎮閔各莊村,手機13931661008;女兒石佳,生於一九八七年六月;兒子石寧,生於一九八九年。

刑庭副庭長石少林,承辦此迫害案件,男,1973年生,辦3308910手機13831617176家住陽光小區東7號樓1單元2層西門;其妻尹紅雲,1976年生,手機13833631711,宅電3137816,三河一中教師,自駕車車牌號京Q3R385;兒子石浩天,生於2000年;其父:石嶺,原三河市教育局局長(已去世);其母:王善秀,鼎盛東大街和平街社區;石少林大姐:石月英,丈夫:陳立,三平火車站工作,13932620987,18031611817;二姐:石繼英,丈夫:駱粵冀,孩子:駱尚昀,駱尚澤;三姐:石素英;四姐:石連英;五姐:石海英,宅電3112788,手機13833612090,丈夫鄭志剛,手機13831618292。

刑庭庭長:馬成河3308035 13700366171 3159835馬成河開一輛黑色桑塔納2000車牌號:冀RH9843; 妻子劉文靜13832676709第十中學校長,劉文靜開一輛黑色豐田凱美瑞車牌號:冀RQ9518,辦3215133,馬成河家住:紫竹灣一期4號樓3單元901, 女兒馬俊穎,北京物資大學讀書,18033696193。

副庭長李瑩13930664130 宅電31133228

書記員張濤,辦3308910,手機13831689111,其父張孝才13131666088,皇莊鎮辛店村人。

記錄員經學榮,女,生於1976年,丈夫,呂立明,生於75年,兒子,呂凱,生於99年,原住燕郊迎賓北路步行街,現住燕郊天洋城百合鎮4號樓2單元1901室;

三河市政法委書記崔浩泉 辦3212366 手機13503268008

法院院長陳愛國 辦3308001 13700368929

主管副院長王棟 辦3308002 13603369858 宅電3218008

檢察院主管副檢察長劉炳旺辦3153280手機13903260908,妻子陳宏雲,在三河市教育局上班手機13191955788宅3212876

起訴科科長戴寶森1965年1月生人,手機15932638754,原籍河北承德灤平縣,繫部隊轉業人員,從內蒙古牙克石轉業,家人電話:15031609324;15733661534;15933264479。

原科長畢立恆(2007年曾參與非法起訴法輪功學員),男,1975年12月生人,手機13603368316;其妻:姜璐,單位在鼎盛大街東方社區附近,戶口在南城東區;女兒:畢思瑤;現住在交警大隊新樓4單元。

檢察員芮爽,女,1981年12月生人,手機:13930642760,辦公電話0316- 3153300;丈夫:高鵬,1982年9月生人;女兒:高瑞熙,2011年7月生人;現住鴻亞園鴻亞園6號樓2層中門東邊那家。芮爽的婆家:泃陽鎮大棗林村。芮爽有一個雙胞胎姐妹,叫芮麗,1981年12月生人;芮爽的祖父為:芮繼祥,1935年生人;祖母:王振英,1935年生人;住在鼎盛東大街為民院社區。芮爽的父親:芮春曉,1959年10月生人,住在行宮東大街鐵南社區(離異)。姑姑:芮彥輝,1966年10月生;姑父:張曉萌;表弟:張喆,1990年1月生人;家住泃陽西大街新天地社區。

檢察員,王朝陽1503066688,男,1984年11月生,原籍承德寬城滿族自治縣,王朝陽的妻子王正瑾15030666883,生於1986年4月。

檢察員申倩芳15203163710,女,生於1987年10月,原籍為唐山遷安市,丈夫劉宇,石家莊辛集人,家庭住址:燕郊潮白人家三期玉蘭園28號樓6單元1201室。

肖鳳芝,女,生於1973年,丈夫,高偉,生於72年,女兒,高潤琦,生於1996年,住永和院,娘家泃陽鎮大閆各莊村;肖鳳芝姐姐手機13613368919。

賈志學,1973年12月2日生人,現住紫竹灣一期五號樓2單元15層,手機13931603291賈志學開國保大隊的白色轎車牌號:冀R 8J373;妻子李儒蓮 13722640301三河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兒子賈鵬飛,1999年生人;父親賈德貴 15203163579;岳父15231657300.(親友電話:周全偉 13722627585楊志友 13832662986楊海珍 13832613908崔海軍 13931665003史兵森 13932669958教育局長魏向輝 13931656500付德山 13930607659張立光 15226695685週全偉 13833639481張雲裳 13785674331賈智勇 15127699151盧佳 13582790273華健民 13785621210)。

國保大隊教導員喬春江13703261620,42歲,老家泃陽鎮西關人, 2010年調入國保大隊,黑色中華車,車牌號是京40258;妻子李豔麗13785591966,1975年生人,在審計局上班;兒子喬洪博2000年生人,在九中上學,初中三年級;父親喬宇如,母親:陳興高,1941年生;大姐喬春蘭1967年生人,姐夫史強1969年生,錯橋村人;岳母朱淑英,1946年生人,手機13703072750,其婆家夏辛莊村,大女兒(李豔麗姐姐)在婦幼保健院上班。

趙澤峰,男, 1986年2月生,電話13323068640;妻子:陳靜,1986年10月生,陳靜老家三河皇莊鎮韶道庵村;女兒:趙天瑜,2012年3月生;現住於(新村小區大門口往西100米路北)銀燕小區二期3號樓2單元。

法院:辦公室3308038立案庭3308568刑庭33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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