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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判十三年 遼寧義縣姜豔玲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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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錦州市義縣城關鄉鐵西村法輪功學員姜豔玲,於六月二十三日通過郵局EMS的快遞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遞交了刑事控告狀,控告元凶江澤民。高檢、高法收發章簽收。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瘋狂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禍國殃民,給姜豔玲與家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並嚴重敗壞了國家聲譽和社會道德,破壞了國家體制、憲法及法律。在長達十六年的迫害中,控告人姜豔玲曾被綁架三次;非法抄家四次、被非法拘留二次,被迫流離失所五年零五個月、被非法判十三年。

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根據刑法規定,被控告人江澤民犯下了剝奪公民信仰罪、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剝奪公民財產罪、刑訊逼供罪、濫用職權罪、誹謗罪、侮辱人格罪、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因此,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同時釋放所有被關、被拘、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

姜豔玲自述控告事實和理由如下:

我姜豔玲曾經是遼寧省錦州市義縣城關鄉鐵西村女文書。於一九九九年春得法的,得法後,我心靈得到了淨化、身體得到了健康,從而切身體驗到無病一身輕的美妙和喜悅。然而,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江澤民非法打壓法輪功之後,我卻一直遭受著迫害,我家人也遭受了身心和經濟上巨大的痛苦。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後,我被城關鄉派出所綁架勒索現金500元。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我串門在別人家,義縣政保科科長張彥復、警察王佔林、周化來等,突然私自闖了進來,不容分說,便將我強行綁架到義縣公安局政保科,對我長時間的非法審訊,當時是周化來做筆錄。第二天,我所在的鄉、村幹部給縣政保科打了五千元錢的欠條,才把我保釋回家。從這以後,縣公安局和鄉派出所的警察開始頻繁的到我家騷擾。

在二零零四年七月的一天夜裏,村治保主任帶領城關鄉派出所警察陳福志和義縣國保大隊王寧等人,突然闖入我的家中,我理智的走脫。不法警察們非法抄家,還在屋亂翻,搶劫走了電腦、打印機,就連我女人用的一些生活日用品也沒放過,一塊搜走了。縣公安局和城關鄉派出所的警察們沒抓著,就更加頻繁的到她家進行騷擾。我為了躲避他們的非法抓捕,從此被迫走上了一個女人很難承受的、流離失所的、艱辛的路,長達五年零五個月。

在流離失所期間,警察不僅頻頻到我家,騷擾我的家人,讓家人不得安寧,而且還對我家人恐嚇,要挾家人把我找回、交出來。與此同時,縣公安局還把我上了黑名單,到處非法搜捕。我聽到這些,就更不敢回家,只好常年在外漂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我又被義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劉海志帶領的義縣義州鎮派出所的二十多名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在錦州市看守所。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義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姜成帶領義州鎮派出所的二十多名警察,把我的住宅樓包圍、綁架,同時還搶劫走了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和光盤等私人物品。我被非法關押在錦州市看守所。

我自學大法後身心受益,我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個好人,並將大法的超常美好和神奇在自己身上的體現,講給別人,這沒有錯。可在中國大陸中共邪黨暴政統治的國家裏,惡黨就是不讓你做個好人,不僅不讓你做個好人,還讓你失去自由,讓你勞教、坐牢,還把你全家迫害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中共至今還在利用著所謂「和諧」的謊言標榜自己,以此掩蓋著「假、惡、鬥」暴力、殺人的流氓本性。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不法人員操控義縣法院將非法關押在錦州第四看守所三個月的我,秘密的從錦州劫持到義縣法院,在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不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對我非法開庭,枉判、重判十三年,繼續關押錦州第四看守所迫害。

姜豔玲迫害致殘後只能柱著棍慢慢行走,不能幹家務活。
姜豔玲迫害致殘後只能柱著棍慢慢行走,不能幹家務活。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家人前去錦州市看守所看望,發現我被迫害得手腳出現麻木狀態。八月三十日清早,我的七、八個家人再次去錦州市看守所看望病狀嚴重的我,看守所副所長崔蕭和管教金波、吳豔被拒絕家人面見我。家人說:我們大老遠來的,又給她帶藥來了。崔蕭和金波、吳豔說:說啥也不能見,原因是姜豔玲身體不好,她的血壓高達170、180的,你們給帶的藥,我們不能給她吃,得吃我們開的藥,我們給她吃的降壓藥,她才吃一片,另外,她目前心臟不好,肺子上有東西,因她血壓高又不敢給她做手術,一直持續到中午,家人也沒見上我一面。

這八個月期間,錦州市看守所曾兩次將我送往遼寧女子監獄,都因我被迫害得病狀嚴重,身體不合格,而被遼寧女子監獄拒收。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的一個早晨,我的家人又前去錦州市看守所看望我。這次錦州市看守所破例,未加阻攔,也沒費口舌,竟讓家人接見了我。此次,看守所未透露對我再送監的相關信息,家人向其提出給我辦保外就醫的要求。看守所說:她條件不夠,家人問:啥條件才能辦呢?回答說:血壓得高達200或出現心梗病狀才能給辦。於是家人回來了。可等到九月十一日左右,家人再準備去看我時,看守所傳出消息:遭受迫害出現嚴重病狀以致身體極度虛弱的我已第三次被看守所送進了遼寧女子監獄。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錦州市看守所第三次秘密把我投入了遼寧省女子監獄,繼續加重迫害,使我的身體又出現了:子宮肌瘤、心臟病、血管瘤、吐血、高燒不退等嚴重病狀,住進了監獄醫院,幾天後,監獄一看,人要不行了,隨時都有死亡的危險,怕承擔責任,忙打電話,叫我家人趕快來監獄,將我接回家中。

二零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我被家人從監獄接回家後,身剛剛恢復一些,十一月三日,惡人以為我檢查身體為由,將我誘騙、劫回遼寧省女子監獄。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再次被保外就醫回家。

控告人姜豔玲只因對真善忍信仰的堅持,被江澤民給迫害的冤獄十三年,原本幸福的家被迫害的支離破碎。被控告人江澤民以權代法,踐踏法律,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控告人姜豔玲濫用職權,實施慘無人道的嚴酷迫害長達十六年,觸犯了《憲法》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以及涉嫌構成綁架罪、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拘禁罪、誹謗罪、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等刑事責任;依據國際法規定江澤民構成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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