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明陳述的事實和證據如下:
楊雪珍 |
我叫徐志明,妻子叫楊雪珍,我們於一九九六年六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之前,我妻子有糖尿病、高血壓,我也有高血壓、糖尿病以及嚴重的心臟病,最嚴重時住院治療醫院曾經發出過病危通知。修煉法輪功之前,我們也練習過其它氣功,身體沒有甚麼改善。接觸法輪功之後,覺得這個功法很不錯,義務教功不收費,而且書上說要用「真、善、忍」來對照自己,去掉缺點,我們就這樣要求自己,並學會了煉功動作。修煉幾個月之後,我們全身的病都好了(從一九九六年到二零一五年,我的病再也沒有復發過),家庭也和睦了。我們因為受了很大的益處,就熱心宣傳法輪功好。
正當我們沉浸在修煉法輪功帶來的幸福和祥和之時,不幸的事情發生了: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信仰群體滅絕性的迫害。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行為涉及以下犯罪:
1、濫用職權罪;侮辱罪、誹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
江澤民一手建立了專門迫害法輪功善良群體的秘密非法組織「六一零辦公室」,密令「六一零辦公室」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滅絕,傳授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犯罪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對法輪功修煉者「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污衊法輪功為「邪教」,是對法輪功師父和全體修煉者的侮辱、誹謗。
江澤民的以上行為同時屬於嚴重濫用職權,充份證明其是迫害善良法輪功民眾的首惡。
2、綁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零零零年春季的一天,我和妻子、妻子的姐姐(當時也修煉法輪功),被居委會人員欺騙到北蔡鎮政府辦公樓,被非法拘禁了十二個小時。期間,鎮政府工作人員不斷逼迫我們表態放棄修煉法輪功,上交法輪功書籍。我們堅持不表態,最後他們理虧,只好讓我們回家了。其後,當地派出所和居委會人員三天兩頭上門騷擾,仍然逼迫我們表態放棄修煉法輪功,我始終都堅持說,按「真、善、忍」做好人沒錯。
二零零四年二月,我妻子在同修家聊天,被跟蹤來的楊浦區警察綁架、劫持到楊浦區看守所非法拘禁了十五天。綁架當天,一夥不明身份的人員非法闖入我的家中,搶劫走了我們的個人財物若干,包括:法輪功講法錄音磁帶一套,法輪功書籍多本。
妻子從看守所回家後,居委會人員三天兩頭上門騷擾,並指派鄰居盯梢、彙報,造成我和妻子的心靈受到極大的傷害,精神長年處於高度緊張之中。在這種高壓下,妻子精神出現異常,整天覺得有人在盯著她,左右鄰居用毒氣、煤氣、臭氣、灌毒的自來水迫害她,原本通過修煉已經恢復健康的身體也漸漸垮了。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妻子在長期的高壓迫害中終於承受不住離世了。
妻子的姐姐由於行動不便,妻子離世前一直由我們夫妻照顧生活,由於妻子的離世,我無力照顧,只好把她姐姐送到養老院了。
妻子的離世,給我和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傷痛。除中國大陸之外,世界各地(包括香港、台灣、澳門)的公民都享有自由修煉法輪功的權利,如果我們在中國大陸也享有這種信仰和煉功自由的權利,我的妻子絕對不會這麼早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