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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冤獄 遭酷刑 廣州時會文一家三人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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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州法輪功學員時會文、妻子朱裕紅、岳母劉杯英三人六月五日將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通過EMS分別寄往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立案庭,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造成控告人多次被綁架迫害,時會文陷冤獄四年;朱裕紅陷冤獄十年;劉杯英陷冤獄二年,並均遭酷刑迫害,要求追究江澤民的法律責任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五百萬元和精神損失一千萬元。

時會文於一九九五年在華南理工大學讀碩士研究生期間開始修煉法輪功,努力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身體各種頑疾不翼而飛,順利完成了學業,畢業後在廣東省鐵研究所下屬磁塑公司上班,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幹。妻子朱裕紅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是深受學生愛戴的好老師。岳母劉杯英修煉法輪功後身體很多疑難雜症都不見了,沒讀過書的她還奇蹟般的能夠通讀《轉法輪》

然而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時任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的江澤民以一己之私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濫用所有的國家媒體抹黑法輪功和李洪志先生,在法律之外成立了類似「中央文革小組」的迫害法輪功專職機構「610辦公室」,並利用此非法組織脅迫各級公檢法司和武警、軍隊等機構對法輪功學員大肆抄家、毀書、綁架、洗腦、酷刑、勞教、判刑、甚至活摘器官等,系統性地對全國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二零零一年江澤民等還導演了漏洞百出的「天安門自焚偽案」,利用國家媒體毒害全中國和全世界人民。迫害自一九九九年延續至今曠達十六年之久,而今每天仍有大量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洗腦和判刑。

控告人表示,起訴罪惡之首江澤民,讓正義在人間得到伸張,讓「真善忍」的普世價值繼續在神州大地得到洪揚,實乃中國人之大幸!蒼生之幸!

時會文與他妻子朱裕紅及岳母劉杯英三人就這十六年期間所遭受的迫害簡述如下:

時會文:被綁架、非法拘禁洗腦、酷刑和陷冤獄迫害四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廣東省冶金廳保衛處及其下屬單位廣東省鋼鐵研究所保衛科將我非法拘禁在廣州增城區新塘鎮一招待所內,強制非法洗腦迫害,時間有兩個星期左右。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八日,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將去天河體育中心參加集體煉功活動的大批法輪功學員綁架和審訊,後我被天河五山派出所以「擾亂社會治安」非法行政拘留十四天。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河五山派出所將我位於廣東省鋼鐵研究所的住所非法抄家,搶劫了電腦等個人物品,並綁架了我的妻子朱裕紅。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和其他兩位法輪功學員去天安門廣場打橫幅抗議迫害,遭到便衣的非法毆打並拖上依維柯警車,拉到天安門派出所非法關押和審訊。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我和其他三位法輪功學員去肇慶鼎湖山旅遊,因在旅遊區張貼「法輪大法好」標語而被鼎湖派出所非法抓捕審訊,後被非法判處勞動教養二年。後勞動教養被撤銷,廣州市天河公安分局以有人說我在廣州白雲山張貼過標語把我帶回廣州天河看守所非法關押和審訊。在天河看守所被奴役做苦工,因沒完成任務被戴腳鐐、打耳光和觀看杖刑過程恐嚇,並被勒令在便池旁睡覺侮辱達數月之久。每天早上監室門一開,一股陰風吹來,監管警察早已坐在椅子上,後面是穿紅馬褂的當差囚犯。倉頭跑步上前遞交勞動數量登記本。監管警察從後面開始點名,幹的少的被勒令趴在地上,當差囚犯手拿步槍拖,掄圓了,跳起來用力打下,啪啪的擊打聲和慘叫聲此起彼伏,活脫脫的一個人間地獄!

後廣州市檢察院濫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將我和其他十多位法輪功學員公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零零二年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又將案件拆分為單獨公訴,我被非法起訴到天河區人民法院,後被天河區人民法院濫用刑法第三百條非法判處四年。

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五年一月在廣東省韶關北江監獄非法關押期間,遭到監獄的非法洗腦迫害,監獄方面採用了不讓睡覺的「熬鷹」酷刑,長達近一個月,沒日沒夜的播放污衊法輪功和法輪功師父的視頻。參與的主要人員有監獄副監獄長朱建平、政治部主任陸國新、肖某、第十二監區教導員張繼文、專管幹事張劍鋒、曾某、劉某等。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廣州市天河區「610」到我所在工作地點非法抄家,劫走了筆記本電腦、打印機等個人財產。在此之前,」610」人員還指示單位計算機管理人員將電腦MAC綁定IP,交給他們監控單位人員的上網行為。

朱裕紅:被綁架、刑訊逼供、酷刑和陷冤獄迫害十年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八日,廣州天河區公安分局將去天河體育中心參加集體煉功活動的大批法輪功學員綁架和審訊,後我被天河五山派出所帶走,讓家人接回。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五山派出所幾個男女警察來到我家抄家和綁架我,我被他們幾個人連拉帶扯的拖到樓下,推上車後,被他們打耳光,邊打邊辱罵大法。

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天河公安局警察在非法審訊我時又打又踢,我被他們打翻在地,幾乎斷氣。看守所警察讓包夾人員看管和毆打我,把我穿的衣服用來抹地。我因堅持煉功被警察戴腳鐐,警察還讓在押人員把我抬起來扔到便池上。警察還禁止我使用自己的日用品,沒日沒夜的奴工迫害。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濫用刑法第三百條誣判我十三年,和我一起被誣判的還有六~七位法輪功學員,很多都是剛畢業或在讀的大學生,均被非法判處八~十三年的重刑。我們被誣判的原因僅僅是因為我們印刷和散發了法輪功真相傳單!我看到自己被非法判處十三年冤獄時,便撕毀判決書抗議,看守所警察將我穿針戴鐐半個月,後一直釘鐐五個月才解開,造成腳趾甲脫落、流膿流血、走路失衡。

二零零三年我被投入廣州女子監獄做奴工。監獄「610」為轉化法輪功學員,每天不斷的播放污衊法輪功師父、栽贓陷害法輪功的音像,強迫看誹謗法輪功的書籍資料。因我拒絕跳那些怪異的舞蹈,被監獄警察使用電棍電擊,他們將我背銬坐在水泥地上,長時間保持一個姿勢。他們還讓包夾犯人在紙上寫上我師父的名字,逼迫我去踩踏,我不從,他們就自己去踩踏。長時間剝奪睡眠也是他們慣用的迫害手段之一。

參與迫害的主要人員有「610辦」劉主任和惡警張惠新、李洪華、夏雪梅、湯某等。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釋放,現有釋放證明(2010)女獄假字第27號作為證據。

劉杯英:被誣判勞教陷冤獄二年並遭酷刑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約上午十點三十分,廣州赤崗街派出所警察阮沛洪和居委會工作人員魏鴻青借查消防為名,進入藝苑路西街的飛虎窗簾店,當時我正在帶孫子和讀書,他們搶走了我的書,趕到馬路中間綁架了我。同時也綁架了我的大兒子。後我被非法判處勞動教養二年,關押在廣州槎頭女子勞教所。我的大兒子也被非法判處勞教三年,關押在花都男子勞教所。

勞教所裏我拒絕「轉化」,那些惡警讓勞教人員拿礦泉水瓶砸我的頭、嘴和身體。我被長期罰站,腿腫的老高。他們還讓吸毒人員抓住我的身體往鐵床上撞,用腳踢,掐我的脖子。更可恥的是,他們還讓人架住我的胳膊,讓我站在我師父的像上踩踏。

法律依據

法輪功自一九九二年傳出以來,以「真善忍」為原則指導人們煉功,使數千萬人身心受益,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療費,道德觀念的提升又客觀上了起到了穩定社會的作用。

然而江澤民罔顧法輪功巨大正面作用的事實,信口雌黃的認定法輪功為邪教(法輪功是叫人向善的正法),並動用國家資源予以打壓迫害,直接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憲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江澤民強姦民意,又不允許法輪功學員採取任何行動維護合法權益,動用國家暴力機構予以打壓,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和第四十一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之規定。非法抄家,違法 《憲法》第三十九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關押洗腦,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散布謊言,侮辱法輪功師父和法輪功學員人格,違法《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之規定。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江澤民在違犯憲法後對法輪功所做的一切迫害行為都是違憲犯罪行為。《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江澤民卻指示政法委和「610」機構脅迫各級公檢法執法犯法,這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罪」!

洗腦班、勞教所、監獄監管人員按照江澤民操控的「610」指示強迫轉化法輪功學員,採用各種酷刑迫害,違法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規定。因酷刑致法輪功學員致殘致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江澤民不僅在中國違憲違法,也違反了國際法。其罪行符合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綜上所述,我們一家三人和其他眾多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人權、精神、身體等迫害的事實,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610」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違反了中國《憲法》、《刑法》等法律諸多條款,已經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報復陷害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刑訊逼供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誣告陷害罪;強迫勞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誹謗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等,也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之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以上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故此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對元凶江澤民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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