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江澤民的迫害指令使她不能公開煉功,並遭受單位相關人員的威脅、歧視,家人也被株連迫害,金燕女士控告江澤民剝奪信仰自由、誹謗等罪。
金燕女士說:「大法不僅讓我身心受益,給社會、給人帶來的都是美好和祥和。這樣好的功法被取締,這樣好的人被迫害,誰能理解呢?」
下面是金燕女士訴述她修煉法輪功與堅持修煉遭中共人員迫害的經歷,以及被告江澤民違反的中國法律與犯罪事實。
控告人修大法獲新生、做好人
2004年7月,本人由於嚴重尿血,在各種醫療方法都嘗試失敗之後在大法弟子的介紹下開始修煉法輪功,兩個月之後病症完全消失,醫生都說我的病只能維持、不可能治癒,對於深受病痛之苦的人來說,這萬古不遇的好事被我遇上了,我從心底裏感謝大法師父和大法!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按照大法的真、善、忍標準來做人,我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我以前脾氣很不好,傲視一切,爭名奪利,修煉後把真善忍的法理貫穿在工作、家庭和生活中,在工作單位從不收受企業給的紅包,工作兢兢業業,也不爭名奪利了,業務水平受到同行同事的讚許。
法輪功不僅使我身體健康,更重要的是改變了我的世界觀,師父的真善忍法理讓我明明白白做好人,道德回升,我身心受益!現在中國人道德下滑,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緊張,在單位裏互相算計,活得很累,修煉後,我把名利看淡了,在評定職稱、評選先進等事情上從不與同事爭,與同事和諧相處,遇到不公的待遇時也不像以前那樣吃不好、睡不好了,每天快快樂樂,心胸坦蕩,與修煉前的我判若兩人!
修煉前我的病痛使我面黃肌瘦,每天彎腰走路,修煉後無病一身輕,而且越來越年輕,十一年來沒吃過一粒藥,這在以前是不可想像的。家人也跟著受益,女兒也沒吃過藥,真是一人煉功全家受益。
我的工作有一些職能,企業為了通過驗收,經常會給我紅包,而且各大儀器公司也會給我好處以便我買他們的儀器,修煉後我都一一拒絕了,而且會告訴他們,我不收紅包但工作質量不會差,時間長了,他們對我的工作非常認可,到處說我的人品、專業技能好,而且成了我的朋友,說煉法輪功的就是不一樣。
被告人違反的中國法律與犯罪事實
1.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我被剝奪了中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不能公開在公共場所煉功,不能在公開場合向人介紹大法的美好,讓更多的人受益。2010年元旦,單位領導組織人事和紀檢部門等人員,給本單位大法弟子開會,想用不給法輪功修煉者職稱來威脅大法弟子。2007年,前夫在競選其單位副處長時,單位領導找他談話,用我修煉法輪功的理由,在前夫各項競選分數很高時,不打算給他提職,造成了前夫對我和大法的誤解,以致後來多次勸我放棄修煉,說我修煉耽誤了他的前程。
單位每年評定先進工作者時,法輪功修煉者都被拒之門外。在全國土壤普查工作中,我制定了近3000個土壤樣品的重金屬分析方法並參加了分析工作 ,工作勤勤懇懇,但最後由於我的法輪功修煉者身份沒有評上先進。
2.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單位領導基於江澤民的迫害政策,多次開會點名誹謗法輪功,並指示科室領導和人員監視法輪功修煉者。2009年,單位領導新上任後,基於江澤民的迫害政策,為了討好上級,在單位非常醒目的位置上掛了一個大牌子,第十條是:不准參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組織活動,以致同事們都用異樣的眼光看我,給大法弟子帶來了很大壓力,後來在大法弟子不斷講真相的情況下,換成了:不准參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通過對法輪功與法輪功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煽動民眾仇恨法輪功,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誹謗和侮辱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被告人違反的國際法律與犯罪事實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 。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1、《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 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為逼迫我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打擊與報復,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2、《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江澤民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程度,我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它身體上的傷害。
這些大規模犯罪的詳情請見附上的控告狀。
3、包括本人在內的法輪功修煉者都因為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身份而被剝奪了基本權利,被剝奪的基本人權包括但不限於:免於被非法或任意監禁和拘留,免於被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免受殘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對待,免受侵犯強行法的違法行為,以及免遭虐待。
強制失蹤的定義是在政府或政治組織的授權、支持或默許下,逮捕、拘禁或綁架個人,並在這之後拒絕承認剝奪了該人的自由或者拒絕提供該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長期將他們轉移到法律的保護之外。
強制流放的定義是通過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把一個或多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地點。
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驅逐或其他脅迫方式被強制帶到勞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義是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別的原因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由於其集體特性而進行違反國際法的故意和嚴重的剝奪基本權利的行為。
當某些指定行為,如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是針對任何一個民間群體的大規模或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份且行為人知曉這個攻擊時,國際習慣法將其定義為反人類罪。
4、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禁止長期任意監禁他人。中共警察與610安全工作人員不經過任何法律或正當程序,把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關進勞教所、黑監獄、洗腦班、監獄等看守場所。在被關押期間,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開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殺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