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起訴江澤民的個人體悟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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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夢寐以求的起訴江澤民的時刻終於到來了,這是把生擒禍首變成世間現實。起訴江魔頭與我們講真相是不衝突的,是相輔相成的。我們除了把起訴江澤民的起訴書遞交到法院之外,還可以同時把起訴書(可以搭配其他講真相的材料)向在公檢法工作的其他部門和人員郵寄散發,甚至可以酌情在常人中散發。讓更多的有緣人進一步接觸真相,明白真相,以得救度。

起訴江澤民,對於一些不懂常人法律的大法弟子來說,還真是感覺有些無從著手,現在把我個人體悟的常人法律方面的做法與同修交流。

甚麼樣的人可以起訴江澤民:

對於大法弟子來說,每個人都可以起訴,還可以是大法弟子的家屬、親人,甚至是朋友,只看人心。

「訴訟請求」,有哪些事項可以列入:

我個人認為起訴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要求被告惡人應履行以下事項:

1、在國際、國內顯著媒體公開道歉:稱法輪大法為x教是誣蔑,是欺世謊言,公開向全社會被欺騙民眾道歉;

2、向我師父──法輪大法創始人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3、向所有大法弟子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4、賠償我背負冤案,飽嘗牢獄之苦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5、對我個人給予恢復名譽、公開道歉、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6、對我的家人給予精神、經濟賠償、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等。

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江澤民刑事責任,繩之於法。

「事實與理由」,有哪些事項可以列入:

江澤民操控的「六一零辦公室」、公安機關的爪牙,對個人進行了如下迫害(這項可以按時間順序寫出,也可按迫害成度來寫,比如騷擾、綁架都發生過,可把綁架事件寫在前面。涉及具體警察的也可列上名字):

1、1999年7月20日,綁架騷擾;

2、某年某月某日,在與同修在一起時,無辜被綁架;

3、某年某月某日,去信訪辦或天安門廣場請願被綁架;

4、某年某月某日,發資料或講真相被綁架、抄家;

5、某年某月某日,被騷擾或洗腦班洗腦;等。

「被告人所犯罪行」:江澤民操控的「六一零辦公室」、公安機關的爪牙,構成如下犯罪: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江澤民及中共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滅絕種族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至2015年4月,已知有3770位(請另行核實數字)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致死,而且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增加。這是已經查明的,而未查明的還不知有多少。

具體個人應根據罪犯對個人或家庭進行迫害的事實敘述:

2、違犯《憲法》,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

江澤民操控其親信、「六一零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侵犯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違犯憲法第四十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監控公民電話、手機、信件;

違犯憲法第四十一條,侵犯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具體還包括:剝奪公民的信仰和思想自由;剝奪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的住宅和財產;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侵犯和剝奪公民勞動的權利;侵犯和剝奪公民休息的權利;侵犯和剝奪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侵犯和剝奪公民受教育的權利。

3、違犯《刑法》,進行犯罪的行為,構成了反人類、反社會、反人民的惡罪: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江澤民作為迫害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善良民眾的主犯、教唆犯,利用「六一零辦公室」傳授犯罪方法(六一零提供百餘種刑具及酷刑辦法、毒藥迫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販賣),構成多種罪行:

侮辱罪、誹謗罪(誣蔑按真善忍做好人為x教);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瀆職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司法罪;報復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玩忽職守罪(觸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包括監控手機、電話、電子郵件);擾亂公共秩序罪;濫用職權;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300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

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現提起訴訟,要求罪犯江澤民必須對公民承擔應有的法律制裁和進行賠償、道歉、消除影響。

最後,重申詳細訴訟請求,有經濟損失的,可列出賠償數額;精神賠償也可列出金額。被綁架、拘留、洗腦、勞教、判刑的,務工的,都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起訴狀》可以郵寄到北京:最高法院;當地省級:高級法院;市級:中級法院;區級:××區法院,這些法院的申告庭。還可以郵寄到檢察院代轉給法院。其它像政法委、政府,也可以郵寄,要求備案。也可直接送交到這些地方。

暫作此交流,個人所悟,請同修給予糾正、完善和修改。建議同修們為此事發正念,讓我們共同齊心合力促成對惡魔江澤民的歷史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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