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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阻止會見 律師和家屬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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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福建報導)福建省福州市法輪功學員林美芳四月十三日被福州市國保從家中綁架,非法關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親屬為她聘請的律師到看守所要求會見林美芳,遭拒絕。五月七日,律師和林美芳的家屬聯名起訴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等。

看守所等機構違法阻止會見

四月二十二日一早,律師到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要求會見林美芳。二看工作人員接待登記並擬安排在第十七會見室會見。緊接著,律師被告知會見林美芳必須通過辦案單位同意。在律師的要求下,一位林姓副科長帶著律師到檔案室看了林美芳被非法逮捕的《逮捕證》,上面有一欄批注,寫著「律師會見須經辦案單位同意」,所謂辦案單位是福州市鼓樓分局東街派出所。律師要求提供複印件,遭到拒絕。之後,律師分別和教導員黃其松、所長張其通交涉,並向福州市檢察院派駐二看的檢察室反映情況,要求法律監督。律師在二看交涉了一上午,到十二點下班時,還是沒有結果,二看既不讓會見,也不提供不讓會見的依據──上有辦案單位批注的所謂《逮捕證》的複製件。

當天下午,律師通過福州12345便民呼叫系統(市長信箱)提出網絡投訴,但因福州市信訪局非法扣壓,其訴求件多天未予轉辦。

四月二十八日,律師採用特快專遞,以郵寄方式分別向福州市公安局局長徐凡新、鼓樓分局局長林曉東和福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葉燕培寄達了投訴書,希望他們給予監督,糾正二看和鼓樓分局的違法侵權行為,但一直沒得到依法處理和任何答覆。

律師和家屬聯名起訴

五月七日,律師和林美芳的家屬到福州市倉山區法院聯名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起訴狀中,被告為福州市第二看守,同時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福州市檢察院和福州市信訪局作為第三人被起訴。律師和家屬提出了四點「請求事項」:

1.依法確認被告福州二看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今拒不安排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確認第三人福州市信訪局扣壓律師網絡訴求件的行為違法。

2.依法判令被告福州二看立即安排律師會見其當事人林美芳。

3.判令被告福州二看賠償律師的誤工損失4000元並向律師和家屬賠禮道歉;第三人對前述賠償和賠禮道歉承擔連帶責任。

4.將涉訴違法侵權事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給予有關單位責任人員相應的紀律處分,以儆效尤,杜絕類似的違法侵權事件再次發生。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當事人需經偵查機關許可的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律師認為法輪功案件不屬於限制律師會見的範圍(這一點在四月二十二日已從駐所檢察室何檢察官那裏得到證實),第三人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在送達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逮捕證》上加註「律師會見須經辦案單位同意」的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犯了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被告福州第二看守所明知辦案單位限制律師會見當事人林美芳的行為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仍予執行,構成違法行政行為;第三人福州市檢察院監督不力;第三人福州市信訪局違反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統運行規則,擅自扣壓律師的網絡訴求件不予轉辦,影響律師訴求的及時有效處理,構成對律師依法履行律師職責、行使刑事辯護訴訟權利的共同侵權,妨礙當事人家屬委託目的的實現,應予以糾正。

同時律師認為上述單位有關人員的行為均違反了《公務員法》第十二條關於公務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處分。

律師要求福州市倉山區法院依法受理並及時公開審理,促進看守所監管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以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

今年五月一日生效的《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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