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購買電話卡實名制的一點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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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今年三月份以來,天津出現了購買電話卡需要實名制的規定,不僅要實名還要身份證並對購買者進行拍照,留下所有個人信息。與此同時三月初在幾天的時間裏公安惡警瘋狂抓捕綁架了幾十位大法弟子,這來勢兇猛且突然的局面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是不是我們整體有漏了。

正法已走到了最後,現在救人是第一位的,師父用巨大的承受延續來的時間,這一刻值千金值萬金。可是在這關鍵時刻這麼多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造成了巨大損失;不能打真相語音電話,其損失更是不可估量。

師父說「講真相救度眾生,舊勢力是不敢反對的,關鍵是做事時的心態別叫其鑽空子。」[1]

那麼為甚麼這次就讓邪惡舊勢力鑽了空子、起到了破壞和迫害的作用了呢?顯然就是我們做事時的心態有問題了。問題在哪裏?我們每個人都要捫心自問,都要靜下心來嚴肅的、認真的反思自己、審視自己:我在做三件事中特別是在講真相救度世人中做的如何、心態怎樣?

據了解,有的同修在用手機打語音電話講真相救人過程中,態度不夠嚴謹。有同修把真相手機放在花叢中、把手機放在超市的存包箱中、放在私家轎車中、放在自行車筐裏,有的放在自家報箱或廢棄的報箱中,一放就是一天半天,有的同修放在自己家裏打,更有甚者,個別同修把十多部真相手機同時帶到學法小組,邊學法邊讓手機自動撥打電話,以上種種做法是在一種甚麼心態驅使下而為的呢?這種做法嚴肅嗎?這種心態純淨嗎?是用心在做嗎?這種做法對同修對我們的修煉環境負責嗎?這種做法安全嗎?因為手機定位是極易被邪惡鑽空子的。這種教訓太多了,造成的損失是慘重的,這裏不贅述。(請查閱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大陸大法弟子文章《也談用手機講真相的基本常識》和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手機講真相安全注意事項》

另外,在購買手機卡方面總是讓個別同修去購買大量的手機卡,一次帶大量現金購買幾百張甚至更多的卡,這樣做會給同修造成很大的壓力同時也存在著安全隱患問題。

師父傳法已二十三年了,我們在大法中修煉至少也有幾年、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法理也明白,可是感到說出的話很飄、很隨意。當看到同修存在上述某些做法提出不同看法時,有的同修總是說:我不承認它,我有正念,我有師父管。這話本身沒有錯,我們就是不承認舊勢力的安排,師父時時刻刻都在呵護著我們。可是我們得做到呀!我們按師父要求的去做了嗎?師父管的是真修弟子呀!那麼多的人心、那麼多放不下的人的東西:名利情啊,圖安逸呀、依賴心呀甚麼都牽著拽著不放,師父點悟也不自省,同修指出也當耳旁風,邪惡對大法弟子本來就虎視眈眈這不恰恰給邪惡舊勢力的迫害找到藉口、造成可乘之機嗎?

師父講過:「我過去講過,我說實際上常人社會發生的一切,在今天,都是大法弟子的心促成的。雖然有舊勢力的存在,可是你們沒有那個心,它就沒有招。你正念很足,舊勢力是沒有辦法的。」[2]也就是說,只要我們正念正行真正按師父的要求去做,即便還有邪惡的因素存在也不會給其可施展的空間。

手機卡實名制確實給本市救度眾生帶來了損失。這麼多的大法弟子,有的有一部講真相手機、有的人有兩部、有的人有三、五部,有的老年同修甚至每天拿十部、十幾部手機出去打語音電話,無論嚴寒酷暑、風雨無阻,無怨無悔默默的、辛勤的付出著,救度了大量的眾生,勸退了許許多多明真相的世人。可今天,在天津及周邊地區打真相語音電話這個項目陷於停滯狀態,它將影響多少世人明真相得救呀!據公安內部消息透露:僅三月初的幾天,天津公安綁架了七十多位大法弟子(明慧網曝光的是三十七位)這又是多麼慘重的損失!多麼令人痛心的事!正法已走到了最後,修的越來越嚴謹了、標準越來越高了。就是我們常說的「修好我們的一思一念」全盤否定舊勢力的一切安排,從法中歸正自己,不等、不靠,做好大法弟子應該做的,讓師尊多一份欣慰,少一些操勞。

師父說:「大法弟子啊,肯定是辛苦的,因為歷史的責任賦予了你們這麼大的重擔,歷史的使命使你們在關鍵時刻必須擔的起這歷史的責任。」[3]師父還講:「得你自己親身去做、去修、去實踐,辛苦是你修煉的一部份,你要想辦法找到你該救的人。這都是大法弟子應該做的。」[4]師父這麼看重我們,對我們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寄予無限的希望,我們真的不能辜負了師父。

也請大陸其它各地同修,從天津目前出現的狀況中吸取教訓,不讓類似的事情再發生,走穩、走好、走正最後的路。最後讓我們以師父的法:「只要按照大法、按照師父告訴你們的,你們有你們的那條路走,誰也動不了。但是這條路很窄,窄到你走的非常正才行,才能救了人。你走的非常的正,你才不會出問題。」[3]共勉。

以上是我們目前修煉狀態中的認識,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波士頓法會講法〉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美國費城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一》〈甚麼是大法弟子〉
[4]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一》〈二十年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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