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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勞教、孩子精神失常 黑龍江農婦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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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湯原縣黑金河鄉農婦隋春,修煉法輪大法,一身病都好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後,隋春二次遭勞教迫害,未成年的大兒子被毒打,二兒子在長期的恐懼、歧視下精神失常。二零一五年八月,五十八歲的隋春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被控告人江澤民在任時,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抄家、抓捕、拘留、判刑、勞教、酷刑、活摘器官等迫害,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經濟上的崩潰、道德的急速下滑、司法的混亂和黑暗。

下面是隋春在控告狀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叫隋春,今年五十八歲,住黑龍江省湯原縣黑金河鄉小合力屯,母子三人相依為命,因為修煉法輪功多次被江澤民下屬的非法組織610及公安局迫害,身心俱損,親朋好友遭受株連,所造成的精神損失、經濟損失無法用價值來衡量,這一切都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所以我要控告江澤民。

離婚後,我帶著兩個幼小的兒子(大的十歲,小的七歲)靠打零工賺錢糊口度日,日子過的還艱難,因積勞成疾,得了一身病,無錢就醫,硬挺。一九九七年三月份我喜得法輪大法,認真學煉,很短的時間內,我那些病如腦震盪後遺症、紅砂眼視力不清、二十多年的鼻膜炎、心臟病、胸膜炎、腰椎骨質增生、風濕性關節炎等病都不翼而飛了,我很欣慰。在此,感謝我們慈悲偉大的李老師給了我新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下令迫害法輪功,當地派出所、鄉幹部多次找我談話,不讓煉功,強行收走了大法書,可這還不算完,迫害接隀而至。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四日晚,六點鐘,我和兩個孩子正在休息,湯原政保科(後改為國保)夥同當地派出所一行六人闖入我家(當時兩個孩子都嚇壞了),他們強行把我綁架到湯原縣公安局,他們威脅讓我說誰煉法輪功就放我回家,不然就死路一條。我說不知道,他們就打我。我說大法好,他們說我嘴硬,隨把我送進了刑警隊(當時負責人是付思林、林風秋正副隊長)說:刑警隊就是打人的,他們能撬開你的嘴。

演示圖:電棍電擊

到了刑警隊,他們把我銬在暖氣管子上、椅子上、鐵床上、門把手上,隨著他們的進出,我也得隨著開、關門,這還不算,他們打我、罵我,用電棍電,還把烙鐵燒紅了嚇唬我,往我臉上吐吐沫,罵了很多不堪入耳的話,然後說:累了,看在兩個孩子沒人照顧,留你一條小命,要不就打死你。

在經歷了五天四宿的非人折磨後,人雖然活了下來,可迫害遠遠沒有結束,他們把我大兒子也抓到了刑警隊逼供(當時孩子才十四週歲),孩子說不知道,他們就大打出手,一連打了孩子三十多個耳光,孩子的臉都被打變形了,整整折磨了他一天。

刑警隊在沒有得到他們所謂的口供後,就把我送進了看守所,當時我的臉腫的變了形,頭上有很多包,身上青一塊、紫一塊,腿腳腫的很粗,腳上的泡在淌血,一週後他們又審我,無果,周鐵鋼帶人把我們一行七人送到佳木斯勞教所進行再度迫害(我被勞教一年)。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深夜,縣政保科馮洪偉和另一名警察闖入我家,在沒有出示任何手續進行非法抄家,理由是:我還煉法輪功,就這樣我又被非法勞教了二年。在勞教所我每天坐小板凳,看污衊法輪功的片子、洗腦、各種無償的勞動,很多、很多的細節在此一言難盡。

我兩次被勞教迫害,可苦了兩個孩子,因為家裏沒了大人,孩子只能靠別人接濟生活,大兒子只念到初中就下來打工賺錢。

二兒子在縣職高上學,期間受到校方和同學的恐嚇和歧視,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精神失常了。我去學校討個說法,校長說:這事我不管,愛告哪告哪。二兒子精神失常後,一個大冬天,光著手腳跑了出去,結果手被凍壞,八根手指貼根截肢,成了殘疾。十年了,孩子沒說一句話、沒叫一聲「媽」。

在這十年中,我不分晝夜的照顧孩子的起居飲食,沒有能力出去打工賺錢,只能在生活上節儉,勉強度日。即使這樣,他們還多次來我家騷擾,不讓我們安生。

我修煉法輪功只是為了健康身體,善良的做人,更好的服務於家庭、社會,這有何罪?國法面前人人平等,在此,強烈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法正世間,還以公道。

被告人江澤民所犯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酷刑罪、反人類罪。

江澤民及中共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犯《憲法》,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

江澤民操控其親信、「610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違犯憲法第四十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監控公民電話、手機、信件;
違犯憲法第四十一條,侵犯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3、違犯《刑法》,進行犯罪的行為: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江澤民作為迫害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善良民眾的主犯、教唆犯,利用「610辦公室」傳授犯罪方法(百餘種刑具及酷刑辦法、毒藥迫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販賣),構成多種罪行:

侮辱罪、誹謗罪(誣蔑按真善忍做好人為×教);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瀆職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司法罪;報復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玩忽職守罪(觸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包括監控手機、電話、電子郵件);擾亂公共秩序罪;濫用職權;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三百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

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現提起訴訟,要求罪犯江澤民必須對公民承擔應有的法律制裁和進行賠償、道歉、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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