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書記:本來是轉化你的,反倒被你教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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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我於七月二十九日通過郵局向兩高寄去了控江狀。三天後得到兩高妥投信息。

十月四日傍晚,接到我縣國保一位女辦事員的電話,一本正經直呼我的名字,問我是某某某嗎?我反問你是誰?她說我是國保某某。問我現在是否在本縣,(因我孩子在市區工作,退休後有時我住在市區,有時住在本縣)那天我在市區。我沒有直接回答她我在哪裏,問她甚麼事,她說有件事請你到縣公安局國保落實一下。我說下一週行嗎?她做不了主就把電話遞給了我從未謀過面的國保隊長(前任隊長年齡到了已退第二線)。他說:某某老師你好,我是國保某隊長,有件事請你到縣公安局國保落實一下。我說下一週行嗎?他說這件事比較急,最好這一週。我說那就星期五吧!

星期五八點左右我剛準備乘車出發,就接到了那位女辦事員的電話(口氣稱呼都變了):某某老師,您好,您甚麼時候到?我說大概十點左右吧,她說您到的時候,請您掛我這個電話,我到門口接您。

我提前半個小時到,那位辦事員告訴我,今天隊長開會去了,其他人還沒到。等了一會兒,政法委書記、國保指導員、段警都陸續到了。除了女辦事員我在學校工作中有見過面之外,其他人我都不認識,她一一作了介紹。大家都坐在客廳沙發上。坐定後,她翻開手上筆記本準備做記錄,我說:你不要記了。她就合上了筆記本。

來之前,我敬請師父加持並請宇宙中的正神助我,一路上背著師父的一段講法: 「其實作為修煉人,心放的平靜一點,就是做好你該做的,就甚麼都有了!這三件事你做好了,無論你在天涯海角,神都在關注著你,師父的法身都在關注著你。」[1]

因為我縣大法弟子很少,還不到十個,我是我縣第一個用實名控告江澤民的,必須要打響這一炮。因此我在心裏想:今天是師父讓我救你們來的,我是你們的主,你們都是我世界裏的眾生,你們只有尊重我聽我的份兒。

那麼我想首先應該歸正的是:讓他們明白法輪功根本不是「×教」,這樣才能佔有主動權。我說:你們可以上網查一查,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學煉法輪功及宣傳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是「×教」,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根本沒有法輪功,那法輪功說成是「×教」是誰說呢?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法國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講的法輪功是×教,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應聲發表一篇社論,江澤民說的一句話,《人民日報》一篇文章,都代表不了法律。而真正的憲法是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他們聽後感到很震驚。

我接著說: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修煉原則,法輪功強調以修心性為本,修煉人按「真、善、忍」為修煉原則,做一個比好人更好的人。我修煉十六年,全縣教育口都出了名,都公認我是一個好人,工作出色,道德高尚。

政法委書記也跟著說:是的,我們都知道你工作很出色,學校領導、老師對你有很高的評價。我說:警察神聖的天職是懲惡揚善,你們今天把我叫來,是執法犯法,是對法律的踐踏,也是對我人格的侮辱。而我今天應約而來,不是配合你們來的,而是把你們都當成我的親人。我指著兩位年長的政法委書記和指導員說:你們年齡比我小一點,我把你們當成我的兄弟。又指著兩位年輕的女辦事員和段警說:你們年齡和我孩子差不多少,我就把你們當成我的孩子。我今天來是讓你們明白真相,救你們來的。十六年來,江澤民出於私心和妒嫉,非要與「真善忍」為敵不可, 利用手中的權力編造、栽贓自焚、自殺等假新聞挑起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為它鎮壓找理由,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迫使你們公安警察上當受騙還以為真理在握,執法犯法,充當江澤民的打手。為了正本清源,《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現政府五月一日提出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我們法輪功學員實名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鋪平了道路。我按《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我依法修煉,依法控告江澤民,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限制和迫害。

我又說:我們師父慈悲,目前只讓我們控告江澤民,是給你們中基層警察明白真相、選擇、贖罪的機會,因此我們控告江澤民更是為了你們,你們才是這場迫害的真正受害者,為你們鳴冤啊!你們應該明白,所有的罪中,迫害佛法欠神的罪是最大的罪,永遠償還不清,還要牽連到子孫後代。善惡有報是天理,你們更應該看清形勢,現政府以反腐敗的名義老虎蒼蠅一起抓,實際上他們都是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

然後我從包裏先掏出從明慧網下載的《致警察的一封信》,遞給政法委書記和國保指導員。指導員說:你是有備而來的,以後有甚麼材料應先給我們看。

他們就迫不及待的看起來。接著我又從包裏取出翻牆軟件、神韻晚會光盤、《起訴江澤民》、《天賜洪福》等遞給了他們。政法委書記說:今天本來是轉化你的,反倒被你教化了。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五年美國西部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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