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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呼籲:請在無罪判決書上簽上你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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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點四十分至五點,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法院在刑事審判庭再次非法審理法輪功學員李菊梅。律師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最後呼籲:「請我們的合議庭在無罪的判決書上簽上你們的名字!」

在法庭調查中,檢察機關的公訴人說話沒有底氣,聲音太小,聽不清內容。法院審判長李衛平開始總是打斷李菊梅說法輪大法好的事實,慢慢的那種囂張氣燄有所收斂。

李菊梅是湖南郴州嘉禾縣珠泉完小教師,出生於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曾是「骨癌」患者,四處求醫無效使她的精神完全崩潰了,在她求生不能、求死不成的情況下有幸修煉了法輪功,不到一個月,身體各種不適的症狀全部消失,因藥物和病毒而壞死的指甲和頭髮全部重新長出。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功後,李菊梅曾多次遭受當地政法委、六一零及國安的迫害,兩次綁架到湖南株洲白馬壟女子勞教所摧殘。李菊梅早已超過退休年齡了,政法委卡住不讓她退休。其丈夫郭會生原是嘉禾縣政府法制辦幹部,二零零九年因寫信營救法輪功同修,遭綁架毒打致腦淤血而死。

李菊梅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再次被劫持,十一月十七日上午被非法開了一次庭,當時律師答辯要求合議庭人、書記員、公訴人申請迴避,法庭只有休庭處理。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點四十分,李被檢察院、法院延期第二次非法開庭。

律師張傳利和胡東生有理有據辯論李菊梅無罪

辯護人張傳利在法庭辯論說:本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指控我的當事人李菊梅的刑、罪名不能成立。李菊梅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當無罪釋放。下面我從犯罪的主觀、客觀、客體、社會危害四個方面來展開我的觀點。

第一,李菊梅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從我會見以及剛才的法庭發問都知道,她修煉法輪功就是為了自己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她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故意。

第二,李菊梅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其實信仰是一個意識範圍,是思想領域的事兒,本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觀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由故意或者過失,而且客觀上要有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他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李菊梅客觀上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具體表現如下,

1、本案沒有李菊梅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明,李菊梅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她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她的機構、成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是國內還是國外?李菊梅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她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她的?她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她有沒有從該組織接入指令或者資助等等,公訴人在法庭上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這是第一點,沒有她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明。

2、沒有李菊梅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在庭審中截止到現在,公訴人沒有出示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生活中得不到貫徹的證據。

3、公訴人在法庭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從扣押清單看,這些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關於這個,在法庭質證的時候,這三性,我說了很多了,不再重複。今天呢,因為沒有當庭出示他們這個物證的原物,其實呢,別的案子中我們都看過,他們這種物證分兩種。第一種就是關於法輪功修煉者自己所修煉用的,比如說《轉法輪》啊、這些呢在99年之前大街小巷都有,他的內容都是按照「真、善、忍」來修煉,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這是他們一種。

另外一種啊,就是像這個「法輪大法好」啊,「真善忍好」,就是說這種資料,口號。我認為,向他人推薦和介紹法輪功,這與商家和企業家散發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一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也沒有破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對於「真、善、忍」,這是全人類普世的價值,當然沒有甚麼。我印象中,我們在四十歲以上的人,上過學的都知道,我們社會主義講的是「五講四美三熱愛」,叫「真、善、美」,這四十多歲以上的人都有印象。但是他們作為一個信仰者,這是「真、善、忍」,這當然沒有甚麼危害之處。這並不像那個鑑定指認的甚麼說的反社會啊,反人類的大帽子,那個根本就是大帽子,根本沒有任何證據的。

另外還有一些晚會,比如說新唐人晚會,這都是傳統的文化。我們一個音樂家叫徐沛東先生。他評過,在十八屆政協常委會開會的時候他說過,他說:「神韻的藝術價值極高。」這是他的原話,你們可以在輸入這個徐沛東,神韻,他對這個的評價。而且這個神韻是香港新唐人電視台公開播放的,公開播放的節目,大家都可以看一看。因為在別的案件中我們都播放過,都是一個歌舞,沒有甚麼違法之處。

4、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成為我們人類的共識。我國憲法第36條所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的個人或國家權力都沒有權利來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同時,我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來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了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第三,從犯罪的客體看,其實,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300條第一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刑法300條第一款成立有兩要點: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這兩者缺一不可。

我們可以簡單看一下這兩點。第一,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在庭審中,截止到現在公訴人沒有任何的證據來證明我的當事人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沒有任何證據,就是說它在這個質證公安部的意見的時候是說有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是甚麼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一和解釋二。這兩個解釋,它只是說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而且要達到一定份數才能構成犯罪。這沒問題,這是司法解釋具有的法律效力。但是,這個司法解釋的前提都是邪教宣傳品。那哪些邪教呢?哪些不是邪教?2000年5月10號公安部第39號文件,就像我提交的文件,很明確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同時呢,99年10月30號人大常務委員會也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的決定。這個決定,全文應該是三百多個字,根本沒有法輪功的事兒。

既然現實中,現行的法律和司法組織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那麼為甚麼有人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99年10月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就發新聞說法輪功是邪教。辯護人認為,我們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我們法院判案,依據的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這兩塊兒沒有的情況下,他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並不是說任何一個部門,任何人的一句話就能定一個邪教,他有一個規定的程序。

實際上呢,從我發問也知道,他們只是一個鬆散的群體,沒有任何的組織,更不是所謂的邪教組織。誰愛煉就煉,不煉就算,來去自由。因此,法輪功並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組織。她修煉法輪功的行為也不是利用邪教組織的活動。

第二點,300條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組織和利用犯罪的工具、方法和手段。所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具體施行。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它與通常我們說的違反了法律或者觸犯了刑律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觸犯刑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但無論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個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夠應用,而恰恰是法律應用的結果。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整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實施,不能被應用。有這種能力的人,真的是擁有國家權力的人。而本案中,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一個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導致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實施呢?而且,今天的庭審中,公訴人沒有任何的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或者部份實施的。因此,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李菊梅既沒有利用邪教,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她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300條第一款。

最後一點,從社會的危害性看,其實,任何的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犯罪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反而是有利於這個社會的。她是無罪的。

1,從客觀後果看,從公訴人在法庭出示的證據看,即使屬實,僅僅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李菊梅家中有一些法輪功的資料,這些資料沒有導致他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損失和傷害,更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根本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這沒有任何的危害後果。2,從主觀惡性看,李菊梅沒有任何的主觀惡性。她只是一個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以及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她所做的事就是自己修煉法輪功,其出發點和用意是好的。3,她採用的手段是和平的,並沒有採用暴力的手段, 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綜合以上,從犯罪的主觀、客觀、客體及社會危害四個方面得到唯一的結論就是李菊梅是無罪的。請我們的合議庭在無罪的判決書上簽上你們光輝的名字。

另一辯護人胡東生也指出:公安機關搜查程序違法,檢察院提出的證據中筆錄、鑑定文書、鑑定人的資質等等都存在瑕疵。

李菊梅慈悲勸善

李菊梅陳述:「我九零年得了一種怪怪的病,到處治不好,煉法輪功讓我的病痊癒。我們是遵紀守法的人,只能是維護法律,怎麼會破壞法律呢?那個公安的,警察都對我們說,要是全中國的人都煉法輪功就不需要我們警察了。」

「從2000年到現在,我已經被抓無數次了,我都記不清了。……法院五月一號之後 『有訴必應』。於是我就寫了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那裏面寫的很詳細,而且我寄出去兩天就得到了兩高(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執……」

人海茫茫相遇難,今天我們在這裏相遇也是前世的因緣,我在這裏講真相,是因為我愛惜你們的生命。你們這次將我在10月13日綁架到郴州看守所,晚上一進去的時候,一位女孩子跑到我身邊來說,你是幹甚麼進來的?你們也知道在共產黨的體制下,各個部門,以及看守所啊,監獄啊等等裏面的情況,我就不在這裏重複了。她很兇我。我說我是煉法輪功的啊。她說,法輪功啊,信仰自由,信仰偉大。一個國家沒有信仰,一個民族沒有信仰是多麼的危險啊。你看西方國家,那些發達國家正因為他們有信仰才興旺、發達,總統得人心。然後她喘一口氣又說,可惜啊,你不該誕生在中國,你要是在美國,加拿大多好啊。你們法輪功是那裏的一道道美麗的景象。」

李菊梅繼續說:「從喜馬拉雅山麓到日月潭邊,從萊茵河畔到自由女神像前,從地球北部的格林蘭到南部的新西蘭,到處可聽到法輪大法令人舒緩的煉功音樂,到處可見到法輪大法寧靜祥和的煉功場面。法輪大法傳遍了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深受廣大各族裔人的喜愛,法輪大法洪傳全世界的現實就是這樣震撼著人心。」

「你們記住九字吉言:真、善、忍好,法輪大法好!答應我,三退保平安。各位請答應我退出從小的紅領巾,長大所入的團以及工作後入的黨……會得福報,擁有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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