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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鶴崗市崔來斌女士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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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黑龍江省鶴崗市法輪功學員崔來斌女士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最高檢察院郵寄了《刑事控告書》,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導致她及家人遭受嚴重迫害。 以下是六十歲的崔來斌女士在《刑事控告書》中敘述的事實。

一家三口沐浴佛恩

一九九八年二月,看完姐姐送我的寶書《轉法輪》,塵封的心智豁然覺醒,滿懷幸運、喜悅久久感歎:原來真法真道就在眼前啊!

當時在大酒店工作的我,從此以後生活煥然一新,每天擠時間學法、煉功;而且無論工作還是生活中,一言一行都努力用「真善忍」的標準來衡量、歸正,按照師尊的教誨重德修心,爭做好人中的好人。

我不善言表,但很要強,特別是性子急。家中的事情基本是我說了算。修煉前我與丈夫經常因瑣事吵架,兩人互不相讓,偶爾還動手。學法後,我懂得了忍耐、善待和理解,更不再強詞奪理,遇事脾氣漸漸變小,心態漸漸平和,雖也常拌嘴,但很少真動氣,家庭越來越融和。

修煉前我工作不怕吃苦,但怕人說。每天在活急、人雜、事多的環境中工作,摩擦時有發生,心中常憤憤不平。學法後,我竭力克制私心,抑制壞思想,不說假話,無論幹啥都盡心盡力;與人發生矛盾後,努力找自己的不足,多理解她(他)人,與同事、顧客的關係越來越融洽。

更想不到的是,僅短短幾個月的修煉,持續了十幾年的便血和久治未癒的白癜風、臉手麻癢、扁桃體炎等一切病症,不知不覺竟都不藥自癒!身體輕鬆,精力充沛,感覺比年輕時還要精神。在「真善忍」的熔煉、實修中,我親身感受到了師尊的洪大慈悲!

法輪大法的神奇震撼了丈夫和十六歲的兒子,他們也相繼學法修煉,而後身心巨變。丈夫多年未癒的氣管炎、臉黃、風濕性關節炎等所有疾病很快都不治而癒。兒子不但身體健康了,而且懂得了按著「真善忍」的法理對待人生。之前我心裏一直擔心高中沒畢業就參加工作的兒子染上惡習,他的修煉讓我如釋重負。
沐浴在浩蕩佛恩之中,那段時光我們一家三口非常幸福!

三次拘留、兩次勞教

在江澤民發動的這場滅絕性的迫害運動中,只因我說句「煉!」,就被三次拘留、兩次勞教,家人也被拘留、勞教。

1、遭非法拘留。在報紙、電台、電視等媒體對法輪功鋪天蓋地的造謠宣傳配合下,一九九九年七月28日下午鶴崗市向陽公安分局南義派出所時任所長莊××帶領警察突然闖入我家,不容分說就把我綁架到鶴崗礦務局拘留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治安處罰拘留十五天。

2、依法上訪被拘留、勞教。同年9月我和三名法輪功學員依據《憲法》進京上訪,向政府反映事實,澄清是非,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

原以為北京是個講理的地方。當我們來到北京國務院信訪辦附近發現:國務院信訪辦周圍到處是警察,有著裝的,有穿便服的,道兩旁,樹蔭下,手拿礦泉水,坐在小 凳上。還有各地駐京的截訪人員,四處張望,巡視著來往行人。附近賣冰糕的、跑步的、遛狗的都是警察的耳目,看到有人上訪就圍過來打探「是不是煉法輪功的?」如回答「是」他(她)們馬上就報警。

信訪辦進不去,我們四名法輪功學員就來到天安門廣場,圍成一圈準備煉功,以此證明法輪功蒙冤受 誣,卻遭一群便衣警察綁架,塞進旁邊的警車劫持到一個不知甚麼地方的一間小屋子裏。女學員被銬在床頭上,男學員雙手被銬坐在地上。不給飯吃,不給水喝,不讓上廁所。連續銬押了兩天兩夜後,一同被鶴崗市公安人員押回當地直接關進了鶴崗第二看守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一個月後又被轉押到關押死刑犯 的鶴崗第一看守所。

在「一看」,每天從早6點~晚6點,我們被獄警強迫坐在地上,腿伸直,雙手放在腿上不許動,目視前方,身體成三角型,刑事犯在身邊監管著。被壞人看押,心裏很難受。更難受的是,天天都有法輪功學員被打罵、被吊掛、被戴支棍、被澆涼水的消息。我和同修們一起絕食抗議中共政府 對法輪功學員的無端迫害,遭警察、惡人強制灌流食和鹽水野蠻摧殘。

片警、社區主任、610人員每天都來看守所提審,見面不說別的,就一句問話:「還煉不煉法輪功?」說「不煉」就放人,說「煉」就繼續關押折磨,拘留無期限。

我堅持說:「煉!」臨近二零零零年大年三十,我被綁架佳木斯勞教所,以「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勞教兩年。因拒絕所謂「轉化」,兩年中絕大部份時間都是被囚禁在寢號內(同寢還有三名法輪功學員)嚴管迫害──除了吃飯、睡覺、上廁所,被迫每天坐在小凳上,腰直頸正,雙手撫膝,目視前方。不准洗臉,不准刷牙,不准洗澡,不准隨便上廁所,不給水喝,不讓吃飽飯,吃長綠毛的鹹菜,不准給家裏打電話,不准家人接見。常因閉目,遭獄警搧耳光,直至二零零一年六月被釋放。

3、說句「煉!」再被勞教。二零零一年七月,我回家不到三十天,向陽區610人員和街道主任登門騷擾,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啦?」我說:「煉!」第二天,片警孫洪有找到我說:「你到 派出所去一趟,說幾句話一會就回來。」哪知道我一進南義派出所就被孫洪有看管起來。傍晚,兒子一個人來派出所找我,新來的所長劉信東得知後對他恐嚇道: 「把你也關起來!」兒子害怕,趁劉不注意轉身離開了派出所。我被關押了一宿,第三天被江澤民犯罪集團的打手們送到鶴崗二看拘留,半月後又一次以「破壞法律 實施罪」被非法勞教兩年,綁架到佳木斯勞教所迫害。

在佳木斯勞教所受盡凌辱和摧殘

我在佳木斯勞教所受盡凌辱和摧殘:

──被野蠻搜身。一進佳木斯勞教所,法輪功學員隨身所帶的物品就被翻個底朝天,包括內衣內褲全身搜個遍。紙筆、錢幣等全部沒收。如果抗議,便立刻招來打罵。

──被嚴管,限制一切自由。法輪功學員被要求不許互相說話,不准隨便走動,有事請示報告。安在身邊的包夾(刑犯)24小時寸步不離 ,寢號、食堂、車間內都設有監控器,時刻監視、監聽、記錄著法輪功學員的一舉一動。

──被強制洗腦。嚴管期間,從早6點~晚11點,法輪功學員被集中到「教室」裏,強迫坐在小板凳上,腰直頸正,不許眨眼,觀看捏造的誹謗法輪功的各種小冊子和音像製品。不看、不聽,警察們咆哮著衝上來就打耳光,揪住頭髮就往牆上撞……

──被強制「轉化」。為了完成上級的「轉化」任務,警察們不擇手段地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警察們說:「轉化」人數越多,我們獎金就越多。獄警洪偉、李秀錦、劉亞東帶領在押的吸毒犯、妓女、詐騙犯等,相互配合,交替圍攻,逼迫法輪功學員寫放棄信仰的所謂「三書」(即:認罪書、決裂書、保證書)。我拒寫「三書」,被劉亞東戴上背銬,強迫坐在地上半天時間。

──被強迫穿囚服。我與同寢三位法輪功學員拒穿囚服,被十幾個警察用電棍電擊後,強行按在地上套上囚服,又用手銬把雙手背銬在床頭,坐在地上達七天七夜。到第八天,警察李秀錦說:不「轉化」,還接著銬。

──被強迫超時、超體力做奴工。給法輪功學員定量每人每天挑小豆幾百斤,挑衛生筷子幾麻袋,編織汽車坐墊十幾個小時。完不成任務就體罰,警察們張嘴就罵,舉手就打。

──被強制體檢。法輪功學員還被定期強制體檢、驗血。表面看似關心,實則是在為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配型做準備。(但當時不知道)

在佳木斯勞教所,從早到晚,法輪功學員被強制勞動,被強制「轉化」,個個被迫害的面黃肌瘦。

──佳木斯勞教所 掩蓋罪惡,欺世盜名。二零零一年中國傳統節日八月十五這一天,勞教所的隊長何強,警察劉亞東、李秀錦、洪偉等人,在樓下操場上擺上桌子,放上月餅、水 果,組織一群吸毒犯、妓女、詐騙犯邊吃、邊跳,電視台記者現場錄像。法輪功學員被安排在樓上看著他們狂歡。而佳木斯電視台對外報導說:政府十分關心法輪功 學員的身體和生活,佳木斯勞教所的警察與法輪功學員一起歡度傳統節日八月十五,這些在桌前吃月餅的都是法輪功學員,她們在勞教所裏生活愉快,安心改造。

家人遭受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九月,兒子和丈夫分別被拘留十五天和十個月。一九九九年九月,我進京上訪期間,丈夫張宇和兒子在家中被南義派出所時任所長莊××等人綁架到鶴崗市拘留所,以「擾亂社會治安罪」治安拘留。警察對張宇說:「你妻子去北京擾亂社會,你們在家我們不放心,所以就得把你們關起來。」

據張宇回來講:門窗緊閉的監號內,滿屋子都是被抓來的法輪功學員,有坐著的,也有站著的。站著的想休息,坐在地上的就得站起來。當時監號外三十幾度高溫,監號內悶熱得呼吸都困難,尤其再加上號內便桶散發出的濃濃刺鼻氣味,令人喘不過氣來。拘留期間每人每天發一個發霉的玉米麵小窩頭,不給水喝。

兒子獲釋(須在警察事先準備好的材料上簽字)回家後得知,他已被單位開除。

兒子走後,張宇等法輪功學員被鶴崗市公安局副局長張春青(主管拘留所、看守所,已惡報身亡)轉押到鶴崗市第一看守所繼續整治──強制出勞役:種地、蓋豬圈、 篩沙子、刷牆、擦玻璃,甚麼活都幹過。一直到二零零零年七月份,一天警察說:「誰想出去就交保釋金。」張宇委託親友借了二千元錢,交了保釋金後才獲釋回家。這二千元保釋金,多次索要至今未果。

二零零一年七月兒子被迫流離失所三年多。二零零一年七月,兒子從派出所走脫後不敢回家,被迫流離失所,四處漂泊,受盡流浪之苦,直到二零零五年才回家。

二零零二年四月丈夫被非法勞教兩年。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鶴崗法輪功學員利用地方閉路電視插播了「天安門自焚」真相片。市委書記張興福(已被雙規)下令:「寧錯抓五千,也不放過一個。」 從二十一日晚開始,鶴崗市公安局統一行動傾城大抓捕。

當日,丈夫張宇在家中被南義派出所警察綁架。包括張宇在內的六百餘名法輪功學員,不分男女老少,先後陸續被綁架劫持到鶴崗第二看守所。很快,參與電視插播的 幾名法輪功學員分別被非法處以十三年~十九年刑期冤獄。張宇等七十四名男性法輪功學員以「破壞法律實施罪」 分別被非法勞教二至三年,投到鶴崗勞教所迫害。(其中年齡最長者78歲)張宇被非法勞教二年,二零零三年被釋放回家。

我和家人所遭受的上述種種迫害,是被控告人江澤民枉法、亂權施用懲罰、獎勵等株連、縱容手段惡意綁架各級黨政軍、司法系統公職人員違法參與所造成的。江澤民必須承擔其犯罪集團成員所犯罪行的所有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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