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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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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四日】古往今來,法治昌明、司法公正,是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要義,也是民眾關注的焦點話題。冤假錯案,蠶食的是司法公信力,吞噬的人們對法治的信任,衝擊的是國家司法體制,動搖的則是當權者的執政根基。

一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公民的控告權受到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的保護。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出,主要是基於維護自身權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 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 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二、中國的刑訴法關於刑事案件的管轄

1.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刑法第246條侮辱、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有些情況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公訴案件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侮辱罪、誹謗罪雖然是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應當按公訴案件來對待。何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 利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理解為:侮辱、誹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引起了嚴重後果或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共三類,即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案件;省級以上檢察院批准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包括:1)濫用職權案;2)枉法追訴、裁判案;3)非法拘禁案;4)非法搜查案;5)刑訊逼供案;6)暴力取證案;7)虐待被監管人案;8)報復陷害案等。

檢察院的主要職能: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以維護法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檢察院的主要職責: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等。

內部機構:控告申訴部門、舉報中心(控告申訴部門和舉報中心一般是合在一起的)承辦:

1、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訴、申訴、舉報等工作。

2、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3、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工作。

4、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罪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抗訴。

3.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當然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當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進行偵查;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三、訴江公民受法律的保護,檢察系統、最高檢察院對待民眾舉報,有明確規定要保護舉報人的安全。

對舉報人的保護條款具體如下:

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其它合法權益,嚴禁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使用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得鑑定筆跡。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打擊報復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近期有的地方公檢法部門、「610」人員登門以調查名義進行干擾,說最高檢已經把法輪功學員的訴江狀轉到地方派出所,其實是最高檢及其下的檢察系統、派出所在違法,違反其本身規定的對舉報人保護,有意洩露舉報人的情況,是在侵犯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

一些長期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做賊心虛,採用種種非法、卑劣的手段企圖干擾、阻礙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他們採用的方式一個是上門騷擾、綁架或在郵局等部門蹲守、騷擾綁架訴江的法輪功學員;另一個是向國內郵局施壓,私自扣押、截留法輪功學員訴江的郵件,或者直接命令郵局凡是訴江材料不予郵寄。有些地區的「610」、國保也在阻截控告信。有法輪功學員給最高檢察院打電話查詢控告信的下落,高檢工作人員回答說:是你們地方公安局扣留了信件。並建議說:「舉報他們」,並給學員提供了舉報電話。

《憲法》第四十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已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眾向最高檢和最高法投遞控告江澤民的訴狀是行使憲法授予的公民權利,不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應該對此類通信進行檢查。

《郵政法》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阻礙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郵件;」

《郵政法》第六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份舉報。

第八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如果實施安檢人長期扣押訴江郵件,那麼我們客戶除了追究郵政部門的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還將追究扣押訴江郵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善惡終有報

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那些無法無天,出賣良心,迫害無辜的人都是害人害己。文革時期,從上到下都在喊「打倒地富反壞右」,讓他們遺臭萬年,永世不得翻身。那時候有幾人不把這當作信條?可是十年後,那些地主、富農、所謂的反動派、壞分子、右派人士統統平了反,翻了身。而令人不齒的是一些在文革中瘋狂迫害他人的紅人們,卻被中共作為替罪羊投入大牢或槍決。某些人想讓別人遺臭萬年,永世不得翻身,到頭來卻是他們自己遺臭萬年,永世不得翻身了。

再看今天,漢奸出身的前中共頭目江澤民,由於妒嫉,竟敢膽大妄為地迫害法輪佛法,製造出一個個謊言誣陷佛法,並陷害信仰「真善忍」的佛法修煉者,最終要在天懲中償還自己所幹的一切罪惡。無論江氏在惶惶不可終日中怎麼負隅頑抗,也逃脫不了天譴。在上天的清算中,迫害法輪功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團中雙手沾滿法輪功學員鮮血的高官周永康、薄熙來、王立軍、李東生、蘇榮、徐才厚、郭伯雄、周本順等也惡報加身。

訴江大潮是給大陸官員、警察改過的機會。這是一個歷史巨變的關頭,是將功贖罪、走向光明,還是繼續迫害、墜入萬劫不復的黑暗,全憑自己的善惡一念。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冒著被綁架、關押、判刑的生命危險,持續不斷地耐心向世人講述著真相,喚醒著那些被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毒害矇蔽的生命,過程中,有許多政法系統的司法警官、檢察官、警察、法官明白真相後,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群體滅絕性犯罪性質,和參與迫害的人即將面臨的悲慘後果,積極加入到檢舉揭發和暗中提供情況、保護法輪功學員的行列中來,站在正義一邊。

公檢法司人員的職責本應是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維護良知、維護社會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但在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在謊言欺騙、強權脅迫和利益誘惑下扭曲了眾多人的人性與良知,致使一些公檢法司系統的官員和警察,是非顛倒,幹起了助紂為虐的惡事。在明知法輪功學員是遵紀守法的好人情況下,選擇了與邪惡為伍,這些人置法律於不顧,喪失了基本的道義和良知,違背著自己的職業道德和做人的良心,幹著迫害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罪惡勾當,深陷迫害法輪功的犯罪泥潭不能自拔,最後紛紛遭惡報,成了江氏集團的陪葬品。

真心希望參與騷擾、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靜下心來,慎重地想一想,如何對自己的未來,做出正確、理智的選擇。很多派出所警員、社區人員對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樂觀其成,他們已經站在了正義的一方,為自己創造了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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