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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14個邪教組織文件背後的法律含義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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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2014年6月2日,大陸媒體紛紛刊登《中國已明確認定呼喊派等14個邪教組織》,文中列舉的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以及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

2000年,公安部曾經內部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文件中沒有提及法輪功,至此已經徹底暴露出中共江澤民集團打壓法輪功完全是一種犯罪,即使在中共的法律體系內也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部的通知至少明確了一個問題,就是誰才有權認定邪教。公安部文件中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7個邪教組織。認定邪教的權力機關不論在於國務院辦公廳,還是公安部,都是屬於行政機關。這說明國家主席或者哪個新聞媒體都無權認定誰是邪教,誰不是邪教。立法機關在法律規範當中也不能規定哪個組織是屬於邪教,法律規範是規定普遍適用的規則,而不能做具體的認定。審判機關是根據行政機關認定某組織是屬於邪教後,才能根據相關法律對屬於該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處以刑罰。也就是說,行政部門沒有認定哪個團體是屬於邪教組織,其它的部門,即便是執法部門,即便是公安部門本身,對於信仰群體的打壓迫害,都是屬於違法的,是一種犯罪行為。

法輪功強調以「真善忍」為原則進行心法修煉,嚴格要求修煉者提高自身道德水平,屬於正法修煉。將法輪功公開污衊為邪教,是從江澤民答法國記者問開始,繼而中共喉舌各媒體鋪天蓋地的造謠抹黑。中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的職權有公布法律權、發布命令權、任免權、榮典權。國家主席的權力中當然不包括行政權,不能將行政機關的權力竊為己有。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而且所使用的是滅絕人性的方式和手段,必將受到世人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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