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辦公室」是中共為了迫害法輪功,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類似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特務組織。無論其成立與存在,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並且其成員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犯下的巨大罪行,將會面對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張潔自述遭迫害經歷。
我叫張潔,一九五四年生,一九七一年參加工作(包括下鄉時間),一九九二年,我由重慶萬州技工學校調入西安市勞動技術學校,任教《企業管理》課程、擔任班主任和教務科工作。工作一直兢兢業業,多年被單位評為先進,並多次為學校獲得文藝參賽獎。
一九九七年,我由於身體出現多種疾病,醫治無效,經人推薦,開始修煉法輪功。法輪功讓我明白了做人的真正目的:讓我按照宇宙真、善、忍標準修煉,重道德、返本歸真。通過修煉,我身體達到無病一身輕,所有疾病全部消失,身心得到淨化,十幾年來未曾吃藥打針,為單位和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法輪功讓我用更好的身體服務於社會、家庭;讓我的工作更加努力,讓我淡泊名利、善待他人。我的表現得到了單位領導、同事及家人的公認和好評。修煉法輪功這是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大好事!
然而,一九九九年,由於江澤民出於對法輪功的恐懼和妒嫉,利用手中的權力對法輪功實施滅絕迫害。二零零一年又上演「天安門自焚」嫁禍法輪功,編造諸多自殺謊言污衊法輪功,使千千萬萬好人受到傷害。我為了向政府講清法輪功真相,盡一個公民對國家、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到北京上訪,結果我被非法勞教兩年,我在勞教所遭受了種種非法酷刑折磨。在這期間單位沒有給我一分錢的生活費。公民有上訪的權利,我因為上訪,被非法剝奪人權,這已是當局造成的一大錯,如今勞教所已被取締,也證明了勞教制度的非法性。
二零零三年,我出勞教所回單位後,我仍然以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兢兢業業工作,任勞任怨。時任校長李桂新多次在學校中層會上提出:「你們大家都要向張潔那樣的工作態度,這個學校就有希望了」「這是我們單位的一顆新星……」。然而,學校當時只給我發放六百元的生活費,並讓我接受「610」 洗腦班所謂的思想「轉化」(非法拘禁在「洗腦班」十個半月,並遭到非人的待遇)。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由於我不放棄法輪功真、善、忍的信仰,二零零四年,學校受市「610辦公室」的施壓,強行剝奪了我的工作權利──將我辭退。當時我五十歲、工齡已三十三年。當我質問李校長:為甚麼要捏造事實,不能實事求是的反映我的情況?他的回答是:「這是市『610辦公室』讓我這樣寫的,我不這樣做,我的位置也坐不住了。」就這樣,因為我信仰真、善、忍,被強行剝奪了工作的權利,造成了我近十年來,生活無著。
二零零五年三月,我正在為工作被辭退申訴、求職期間,西安市碑林國保趁我不在家,非法抄了我的家,捏造了所謂的「法輪功犯罪事實」,謊稱我家中的複印紙中間夾有「真、善、忍」小卡片,並按份數給我定罪。(其中有辦案人員向我透露,這是他們為了加害於我捏造的事實)。當我質問他們:「我家中沒有見過『真、善、忍』小卡片。即使是有,『真、善、忍』卡片在歷朝歷代都是勸善的東西,怎麼能視為「罪證」?難道「假、惡、鬥」在你們的眼裏才是對的?他們說我家中的大紀元網站出版的《九評共產黨》書籍是反黨。我告訴他們: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的自由。《九評》書籍是讓人遠離罪惡、勸善救人之用的。為我作辯護律師的胡斌告訴我《九評》不是邪教宣傳品。他們雖然無語,但還是黑白顛倒、踐踏法律,被利益驅使的辦案人員泯滅良知的將我非法冤判了四年冤獄。
我在單位時,從一九九三年開始一直繳納著養老保險金,到二零零四年已繳納了十一年養老金。根據社會保險精神,我五十五歲就應該領取養老金。如今我六十歲了,但養老金遲遲得不到解決。如果說我的養老金需要「610」批准,我真的不知道自己投保的養老保險與「610」有甚麼關係?國家出了甚麼法律把養老保險劃歸「610」管轄了?因為我的信仰問題,非法剝奪我的生存權利、剝奪我的退休金更是錯上加錯!
第一,獲得養老保險金的權利大部份基於我本人和我所在單位過去向社保局所繳納的保險費,其中一部份是從我每月的工資中扣除的錢存到社保局的,另一部份是單位為我繳費的部份,這部份實質上是單位應付我勞動報酬的一部份。至於在退休金中可能還包含國家財政補貼的一部份,那也是來自於納稅人所納的稅金,而我也是納稅人中的一員,也承擔過納稅的義務。所以,領取退休金完全是憲法和民法保障的投保人的權利,是我的民事權利,而不是哪個機構賜予我的,任何人也無權剝奪。
第二,社保局有權也有義務為所有投保人保管和營運社保基金,卻根本無權拒絕向投保人發放養老金,否則就是侵吞投保人的合法財產。投保人與社保局之間的關係基本上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社保局應對投保人負責,投保人是社保局的顧客和「上帝」,社保局應該儘量提供最良好的服務。至於其他部門,更無權超越憲法和民法,限制公民領取養老金的權利。
第三,如前所述,對我勞教是非法的。然而即使被非法勞教,按照國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下發的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第十一款規定,我也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養老保險設立的本意是使勞動者老有所養。所以,任何單位部門拒絕向投保人發放養老金不但違反法律的規定,更違反了社保基金設立的基本宗旨。就我的情況而言,如果說上面有規定不能為我辦理,我不相信真有這樣無理的規定,如果真有,請給我出示,我去向勞動保障部或國務院問問清楚。
綜上所述,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所以,因為我信仰真、善、忍而剝奪我的生存權利,開除我的公職、剋扣我的工資、剝奪我的養老金都是非法的。在此,希望相關部門能儘快給我解決、辦理養老金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