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柳木蘭在廣東遭冤獄迫害二年 家人控告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省報導)柳木蘭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三和經濟開發區遭綁架,後被惠州市惠陽區法院誣判三年半。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左右被劫持至廣東省女子監獄四監區,短短的三個月內身體就出現了異常的變化,神智不太清,身體消瘦虛弱,疑遭獄方藥物迫害。據悉,獄方每天逼她吃藥,對家屬說她吃的是所謂「降血壓」的藥。獄方不讓家人接見。

柳木蘭家人非常擔憂她的情況,經商量後,決定聘請正義律師,要求會見柳木蘭。但廣東省女子監獄要求先由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才能會見,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又要求要有柳木蘭本人的委託書後才能批准,而家人根本見不到柳木蘭本人。監獄與其管理局故意刁難,兩邊推來推去。

下面是柳木蘭七十多歲的老父親對相關人員的控告:

控 告 書

控告人:柳學應,男,漢族,生於1938年10月23日,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倉埠街謝柳灣,身份證號:420124193810235513

被控告人:惠陽區三和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陶所長
地址:惠陽區三和經濟開發區御和路
聯繫電話: 13928378811 0752-3501333

被控告人:惠陽區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鎮橋背路龍尾村 聯繫電話:

被控告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薛梧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開城大道北57號
聯繫電話: 0752-3386500

被控告人:惠陽區法院 法定代表人: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開城大道中113號
聯繫電話: 0752-3371808

被控告人: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惠州大道芳昌路33號
聯繫電話: 0752-2234913

被控告人:新洲區倉埠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陶小白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倉埠街
聯繫電話:

被控告人:廣東省女子監獄 法定代表人: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竹料鎮大羅村飛來嶺
聯繫電話:020-87413069 020-87413120 020-87413186 020-87413113

被控告人:肖慧玲(廣東省女子監獄直接參與迫害柳木蘭的惡警)

控告事項:
1.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非法拘禁,非法抓捕行為。
2.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玩忽職守罪。
3.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徇私枉法罪。
4. 依法恢復柳木蘭的人身自由。
5. 保護柳木蘭的合法權益。

事實與理由:

2011年6月25日晚上8時,柳木蘭在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三和經濟開發區盈豐小區附近被三和派出所警察蹲坑綁架,關押在惠州市惠陽區看守所。7月21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給柳木蘭家屬下達《逮捕通知書》。同年9月開庭。開庭不到四十分鐘就結束了,在沒有律師參與辯護的情況下,柳木蘭被冤判三年半。柳木蘭於是向廣東省惠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而該法院並沒有開庭審理,就直接駁回上訴,維持所謂的「原判」!柳木蘭一直認為自己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沒有違法,要求重新審理本案,希望得到法律援助。在廣東省女子監獄短短的三個月內柳木蘭身體就出現了異常的變化,神智不太清,身體消瘦虛弱,而以前她的身體是非常的健康,十幾年沒有生病和打針吃藥。現在,作為她七十多歲的老父親和我們全家上下,都非常為她的安危擔憂。

無奈之下,我們家人經商量後,決定聘請正義律師,要求會見柳木蘭。但廣東省女子監獄要求先由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才能會見,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又要求要有柳木蘭本人的委託書後才能批准。我外孫劉軍在會見他媽媽柳木蘭時,獄警不讓帶委託書和其它任何法律文書,廣東省女子監獄說這些資料由他們帶進去,然後郵寄給我外甥劉軍本人。但女子監獄的幹警收到劉軍的材料後卻沒有遞交給柳木蘭本人,理由是需要監獄管理局的介紹信。去找監獄管理局,結果監獄管理局要家人在女子監獄簽了委託書才見律師。為甚麼一個孩子為了讓自己蒙冤的媽媽按法律程序簽個字,卻被這樣兩邊推來推去,這不明顯的是故意刁難,如果他們沒有做違背良心的事為甚麼互相推脫,如果他們真的沒有虐待柳木蘭為甚麼不敢堂堂正正的讓律師會見?是因為他們問心有愧!不敢承擔這些責任。如果我的女兒有甚麼三長兩短,叫我豁出這條老命,那也完全是被你們逼的?!

我們一再堅持要柳木蘭簽字,警號是4455522的警察謊騙我們說等會柳木蘭同意的話再幫家屬出來取。在會見時得到柳木蘭的同意,多次要求去取資料,4455522推托說等會見完再去取,出了鐵門後,管教說絕對不可能讓律師會見柳的,委託書是不可能遞進去的,讓我們「先回去好好學習法律知識」。當時這種行徑令我們家人感到很氣憤,我外孫當時拒絕出鐵門,質問獄警這是明目張膽的欺騙家屬的不道德行為,是執法犯法!柳木蘭請律師是完全合法的,家屬簽字和柳木蘭本人簽字是一樣具有法律效應的,不讓律師會見柳木蘭和阻礙她簽字都是違法的,是直接剝奪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當我們家人說可以依法控告其非法行為時,4455522拍著自己的胸脯大聲揚言說你儘管去告吧,這警號在全國是唯一的!這就是共產黨培養出來的警察?盡說假話,霸道蠻橫,無法無天!廣東省女子監獄的劉警官還說,這申訴材料不是柳寫的,柳可以自己在裏面提出申訴,自己寫材料,我們有人專門負責這塊的。但5個月過去了,還沒讓柳寫出來,這明顯是在哄騙家屬。

對於我們家人提交的要讓柳木蘭簽字的申訴材料,劉警官說要加兩份材料:律師的證明和監獄管理局的介紹信。其實申訴根本不需要這些額外材料。家人索要申訴材料,她不給。劉警官說可以在家人會見時,告訴柳讓她提出申訴,寫材料。我外孫在會見他媽媽時,因為時間有限,他媽媽也聽不懂,記不住。於是對警察提建議,說家人幫媽媽已經寫好了申訴材料,他們要審核也行,合格了,他們幫忙帶進去,如果媽媽同意申訴材料的內容,就簽字畫押,然後郵寄給法院;如果不同意,那就暫停申訴。這麼簡單的事情,你們非要搞得那麼複雜?該幹警說,材料是不准進去的,需要監管局批准。至今女子監獄的幹警一直沒有把申訴材料遞交給柳木蘭本人。

我們家人見他們這樣互相推托,拖延時間,如果這條申訴途徑不行,柳木蘭的簽字被阻撓,為了親人的安危和清白,那只能走另一條申訴途徑,以家屬的身份幫柳木蘭申訴,我們自己簽委託書,遞交到惠州中院,現在你們立即歸正此案。如果你們繼續不明辨是非,那我們就直至北京!

我們作為家人,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親人沒做任何危害社會的壞事,相信叫人鍛煉身體和按照真善忍的信念去做好人,卻被蒙冤入獄、身心受到極大的摧殘,女兒的家庭因而受到嚴重打擊和破壞。賢妻良母遭受不公、失去自由,女婿家原來辦的廠也辦不下去了,女婿也整日消沉,各種惡習又回到了身上,真是夫離子散!我們家人想依法幫其申訴和討回公道、維護合法權利,卻被監獄等部門無端的阻撓!監獄裏關押的應該是幹壞事的流氓、壞人和貪贓枉法之徒,而不是用來迫害和打擊遵紀守法、道德高尚、珍惜生命、敬畏上天的好人!好壞顛倒,這是甚麼社會?!如果你們不依法辦事還要你們做甚麼?制定的法律又有何意義?如果設立的政府機關拿著老百姓納稅的血汗錢迫害好人,不為百姓伸張正義和維護法律公正還要這些機關有何用?

對於無理的阻撓,我們只有向政府各級職能部門控告這種非法行徑!希望有廣大的善良的世人秉承良心站出來匡扶正義!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上述各部門在本案中都有違法行為。綁架柳木蘭的三和派出所的執法人員綁架柳時沒有出示任何證件,這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9條。該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而參與綁架的警察沒有任何人遵守該規定。

對柳木蘭進行刑事拘留和執行逮捕的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和進行審判的惠陽區法院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柳木蘭的行為不具有任何危害性,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有關人員明知其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仍然對其刑事立案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惠陽市法院的相關法官也明知柳木蘭的行為實質上並不構成犯罪仍然對其判刑,他們的行為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該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應對他們故意徇私枉法行為進行調查,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柳木蘭就被迫害的完全脫樣,在裏面究竟發生了甚麼?!直接參與迫害柳木蘭的惡警肖慧玲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新洲區倉埠派出所明知柳木蘭是好人還積極參與配合,多次提供相關信息,共制冤案,而且在這十三年的打壓中一直充當中共的急先鋒。這也必將受到天理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廣東省女子監獄明知柳木蘭整個訴訟程序中沒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審理程序不公正,只有重新審理才會得到公正的處理,但他們害怕法律會公正,故意阻撓柳木蘭行使申訴的權利。《監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第二十三條規定:「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即使對於真正的罪犯,法律都規定了有這些權利。而我女兒柳木蘭,作為一個地地道道的對家庭、對他人和對社會負責的好人,沒有危害任何人和社會的行為,只是善意的向人民講清法輪功遭誣陷的事實真相,卻被草率冤判,提交了申訴材料後,監獄至今沒有向有關部門轉交任何資料,也沒有為柳木蘭的申訴提供方便,拒絕讓其簽署委託書,也拒絕讓其審查由法律專業人士代寫的《申訴書》。

廣東省女子監獄的行為違反了《監獄法》第22條和第23條的規定,濫用職權,使本應得到公正審理的案件不能及時得到審理,其行為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該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關人員應根據該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東作為一個號稱改革開放都走在前列的前沿陣地,法治建設是否更應走在全國的前面?本人強烈要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依法重新審理本案,立即無罪釋放柳木蘭,還她一個公道,讓她早日恢復自由!

控告人:柳學應
2013年 8 月3 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