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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安寧市楊木花遭惡警綁架 丈夫要求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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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5月26日,安寧市國保大隊隊長葉林帶著一夥警察非法闖入民宅,綁架了法輪功學員楊木花女士,還將她的家翻得亂七八糟,搶走大量物品卻沒有留下扣押物品清單(而且把孩子的歷史書、筆記本、各種試卷、輔導材料都抄走了,嚴重地影響了孩子的中考)。

第二天下午,楊木花的丈夫到安寧市國保大隊要人,昆明市610沈姓頭目和馮軍(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叫家屬請律師。6月10日,安寧市檢察院非法對楊木花女士逮捕。

今年43歲的楊木花女士,是雲南雲天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的化驗員,助理工程師。1999年4月25日之前走入法輪大法修煉,當時磷肥工業公司的家屬區到處都有煉功的法輪功學員,楊木花女士修煉了法輪大法後,身體好了,性格也好了,在工作中也變得豁達開朗,不斤斤計較了。

近日,楊木花的丈夫李直新向安寧市檢察院等部門申訴,要求立即釋放被綁架的妻子,並償還所有搶走的物品。

以下是申訴原文:

申 訴

我叫李直新,我的妻子楊木花,今年42歲,我們家住安寧市寧湖小區。今年5月26日中午12點半左右,安寧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葉林帶著許多便衣警察闖入家裏抄家,直到下午4點左右才離開,我的妻子也被他們抓走了,關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6月10日,安寧市檢察院對我妻子非法逮捕。

5月26日非法抄家的下午,4點半我回到家後,看到家裏很亂,好多東西不見了,扣押物品清單也沒留下。孩子在書房流著眼淚做作業,我安撫了很長時間,孩子才平靜下來。我的孩子馬上要中考了,現在是關鍵時刻。安寧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來家裏抄家,把孩子的歷史書、筆記本、各種試卷、輔導材料都抄走了,這些都是孩子中考複習用的。我5月31日到安寧市國保大隊才給孩子把這些東西要回來。警察的這種行為嚴重的影響了孩子的中考,給我家庭帶來了沉重的打擊。

5月27日晚上10點多鐘,安寧市國保大隊的警察葉林、一個姓王的、一個姓李的來到我家,送來對我妻子楊木花的拘留通知書。進家後,他們還強行查看我的電腦,並把我妻子的手機也搶走了,11點半才離開我家。我妻子的手機6月10日才還給我。

我的妻子楊木花是1999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的,在修煉前,她脾氣不好,常與我吵鬧。最嚴重的一次,惹得我揮拳向她打去,還好被她躲過,結果在臥室門上留下一個大洞。她跟我的父母兄弟也相處不好,在工作中,她認為自己最強,和同事的關係也不好。有時工作中的不如意,回到家把成倍的氣往我身上發。她的身體非常虛弱,常出虛汗,手腳冰涼,精力不夠用,看過很多醫生也不起作用,為這些事我曾寫過離婚協議。

修煉法輪功以後,我的妻子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時時處處做一個好人,在家裏也不跟我吵鬧了,有時明明是我的錯,可她先向我道歉,我更是無地自容,不僅如此,她還會主動關心我父母及家裏的情況。工作中處處為別人著想,發揮自己業務強的優點,不計較個人得失,踏實努力工作。更讓我驚奇的是,她身體上的毛病全沒了,精力也充沛了。她堅持每天做早餐給孩子吃,10多年如一日,並且嚴加管教孩子,輔導孩子學習,用真善忍法理教育孩子,我們的孩子品學兼優,全家很幸福,我想是法輪大法給了我一個賢慧溫和的妻子,給了我一個幸福的家。

然而一個好端端的家,卻在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屢遭磨難。早在2006年4月25日下午6點鐘,安寧市國保大隊10多個警察闖入我家裏抄家,抄走很多物品:法輪大法書籍、電腦、打印機、MP3等,也沒留下扣押物品清單,還把我妻子也給抓走了。那時孩子很小,受到驚嚇,一聽到有人敲門就直往大人後面躲,過了好長時間才恢復過來。

2006年4月我從原工作單位馬龍產業經過筆試、面試、體檢後調到天安化工工作,安寧國保大隊的警察找到天安化工。一天,天安化工的黨組部副部長叫我去開會,叫我把知道我妻子的事告訴警察,遭到我的拒絕後,就說:「如果像這樣,那麼3個月試用期滿後要退回原單位。」在天安化工期間,我沒有違紀、違規,至少也算合格,就是不配合他們的要求,三個月試用期滿後被退回原單位。

2006年8月昆明市中級法院在未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在安寧法院對我的妻子進行非法開庭,不知何故,我請的律師也沒出庭,2006年9月29日我的妻子被非法判刑3年,同時遭到雲南雲天化國際化工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令人不可思議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與非法判決的日期同為2006年9月29日。

2008年4月份,我的妻子從監獄回家,小區門衛、社區工作人員、安寧國保警察,輪番上陣,常來敲我家的門,來家裏騷擾。

我的妻子被關押幾年後回到家,一時不好找工作,後來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安寧一個民辦學校教書。在教書期間她盡心盡力,把書教好,她所教的學生,學習有很大提高,受到學生、家長及校長的好評,但是在2010年5月份,安寧國保及610的兩個人員找到學校,後來不知何故,我的妻子就失去了工作。

對待一個修煉真善忍的好人,中共如此無理迫害,針對對我妻子的迫害,我查閱了中國的現行法律,得出以下幾點:

(一)《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受憲法保護的。

(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三)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使人獲得身心健康,應該受到表彰。而且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為「邪教」。至今沒有任何一部中國現行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也沒有法輪功。所以給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判刑就是違法的。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1999年10月26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澤民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以及1999年10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四)「兩高」的解釋是違反憲法的。對於法輪功學員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兩高」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這兩個部門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兩高」實際是越權解釋,是違反憲法的,而這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做出甚麼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哪有先解釋,再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是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使用的。

(五)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員恰恰在犯罪。

把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輪功當成「邪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信仰者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進行非法抓捕、拘禁、關押的各級警察均涉嫌犯罪: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職守罪」;
4、「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5、「濫用職權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8、「入室搶劫罪」等。

因為他們不僅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了非法抓捕、關押、起訴、裁判,而且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傷害。

(六)根據《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機關辦案的原則。警察、檢察、法院是司國家刑事法律的機關,必須依據事實、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辦案,鑑於以上情況,我認為:針對安寧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非法抄家行為,要求追究所有參與人員的法律責任,釋放我妻子,對非法抄去的所有物品如數賠償,對我及我們家庭造成的精神、經濟、名譽上的傷害依法賠償。

申訴人:李直新
2013年6月20日

背景資料:
楊木花女士被迫害經歷

今年43歲的楊木花女士,是雲南雲天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的化驗員,助理工程師,家住安寧磷肥工業有限公司生活區宿舍。1999年4.25之前走入法輪大法修煉,當時磷肥工業公司的家屬區到處都有煉功的法輪功學員,楊木花身體不好、脾氣性格也不太好,愛發脾氣。修煉了法輪大法後,身體好了,性格也好了,對丈夫和孩子脾氣也溫和了,在工作中也變得豁達開朗,不斤斤計較了。

1999年7.20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學員後,安寧磷肥工業有限公司黨政工團各部門都來找過楊木花,主要是黨委副書記簡雲川,工會一個姓謝的,到家裏來威脅楊木花,讓她不要煉了,把法輪功書籍交出來。楊木花說:「法輪功是個人信仰問題,教人做好人,為甚麼要交書。」因此她拒絕交書。

2006年4月25日下午安寧國保大隊警察、連然派出所的警察共七、八人到楊木花家裏非法抄家,當時家裏還有8歲的孩子在家嚇的直哭,下午六點楊木花的丈夫下班回到家裏,看到一屋子警察,其中一個警察叫他把手機交出來,不准動。警察沒有出示搜查證,在屋裏到處亂翻,搶走了法輪功書籍32本、光碟一百多盤、真相小冊子五百多本、宣傳單上千份、電腦、MP3、軟盤、打印機等物品。抄家後讓楊木花的丈夫在搜查物品清單上簽字,安寧磷肥廠保衛科的童劍在場作為見證人。最後將楊木花綁架到安寧市公安局,已是當晚九點多鐘,沒有告訴家屬將人帶到哪裏,是楊木花的丈夫多次到安寧市公安局詢問,才得知自己的妻子被送到安寧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4月25日當天,同在安寧磷肥工業公司生活區宿舍居住的王志梅(女,41歲)也遭到了安寧市國保大隊警察的綁架、抄家,也關押在安寧市看守所。

2006年8月16日昆明市檢察院(2006)昆檢刑訴字第581號起訴書非法對楊木花和王志梅起訴,檢察員張愛斌。

楊木花的丈夫認為自己的妻子沒有罪,就為她請了一個律師做辯護。但是對楊木花和王志梅非法開庭的當天,法院竟然連律師都沒有通知,更沒有通知楊木花的丈夫。

2006年9月29日昆明市中級法院(2006)昆刑一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書非法對楊木花判刑三年,王志梅判刑四年,審判長後鋒、審判員朱正渝、代理審判員徐建斌、書記員段雲萍。拿到判決書一個星期,2006年10月初,楊木花和王志梅就被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非法關押。

楊木花首先被關在九監區集訓監區強制坐小板凳,強制放棄信仰,之後就被轉到四監區幹奴工,繡花、串珠子,2008年5月24日從監獄回家。從監獄回家後,寧湖社區人員還到家中騷擾她,安寧國保大隊葉林等人也到家裏騷擾她。

2010年楊木花找了一份工作,在雲南省武術學校第五培訓站教語文和數學,在這裏工作了一個學期,安寧國保大隊的警察就跑到這個學校威脅校長,不准讓楊木花在這裏工作,導致楊木花失去工作。2006年4月17日,楊木花的丈夫李直新在雲南馬龍產業是生產骨幹,那次經過筆試面試和體檢抽調了包括李直新在內的二十幾個人被調到雲南天安化工,有三個月的試用期,在這三個月期間,楊木花遭綁架,安寧國保的警察還跑到雲南天安化工威脅單位,要逼迫李直新「交代問題」,如果不交代,就要逼單位辭退他。一天,雲南天安化工黨組的副部長、保衛科長以及一個秘書就將李直新叫到辦公室去,讓他說說妻子楊木花的情況,還要叫他表態,李直新當場說:「我的妻子沒有違法,你把我的話轉告安寧國保。」李直新沒有配合邪惡,三個月試用期滿,天安化工就非法將他退回原單位。

楊木花被綁架、非法關押後,單位雲南雲天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非法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使她失去了工作。

2013年5月26日中午12點半,楊木花買菜回家,安寧市國保大隊隊長葉林帶著一群警察,其中有一個警察叫保明,闖進楊木花的家,拿出搜查證,並說楊木花向人贈送神韻光盤被舉報,有人證、物證,還有視頻。12點40分葉林打電話給楊木花的丈夫。葉林帶著這群警察像土匪一樣將楊木花的家翻個底朝天,搶走了一箱大法書籍和一些法輪功真相資料,下午4點左右離開,並將楊木花一同帶走。

當天下午6點鐘,楊木花的丈夫到安寧市國保大隊找大隊長葉林,葉林叫楊木花的丈夫在拘留楊木花的拘留證上簽字,他沒有簽。

第二天5月27日下午,幾位朋友陪著楊木花的丈夫到安寧市國保大隊找葉林要人,葉林和一個姓羅的警察說,楊木花昨天(5月26日)已經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了。這時昆明市610沈姓頭目和馮軍(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從另外一間房子出來,他們叫家屬請律師,說律師來了,他們可以提供人證、物證,還有視頻,家屬不可以提供。

6月10日,安寧市檢察院非法對楊木花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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