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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法院踐踏法律誣判杏秀珍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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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晚,貴州省貴陽市現年五十七歲的杏秀珍女士在家中被警察入室綁架、抄家搶劫。隨後警察捏造所謂的罪證構陷,杏秀珍女士被枉判八年。杏秀珍不服判決,上訴至貴陽市中級法院,而中院也不顧事實,顛倒黑白的維持原判。

杏秀珍女士家住貴陽市雲岩區三橋龍福花園,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晚八點鐘左右,中共公安警察等突然闖入杏秀珍家中綁架她,並非法抄家,搶劫走電腦、打印機、刻錄機、真相光盤、書籍等物品。杏秀珍女士被非法關押在貴陽市白花山看守所。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貴陽市雲岩區法院對杏秀珍非法開庭,法官濫用法律,以杏秀珍製作神韻光盤和《我們告訴未來》、《九評》光盤和書刊為由,在法庭上陳列所謂「證據」,以達到捏造罪名的目的,荒謬的以《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所謂「解釋」對杏秀珍非法判刑八年。杏秀珍不服判決,上訴至貴陽市中級法院,而中院在二審中,也不顧事實維持原判。

雲岩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的做法是明顯的執法犯法行為。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權利。同時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價值,《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法輪功是受到國際法和中國的法律保護的。一九八二年聯合國大會再次通過了《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再次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是教導人們按真、善、忍的原則做一個品德高尚的人,並獲得了中國上億人及世界一百多個國家人民的好評和認可。法輪功使人心向善、社會道德回升,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從迫害法輪功前國家體委對法輪功修煉群體的調查報告中,無數祛病健身、修心向善的實例足以證明法輪功是正法正道,是高德大法。《憲法》保障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檢法機關應依照法律來辦案,而不能依照政治運動中的媒體報導或內部指令來辦案,實際上中共邪黨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一直在「以權代法」,根本就沒講過甚麼法律。中共領導人講話和中共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沒有法律效力。

法院說杏秀珍製作的宣傳品違法是荒謬的。《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廣大民眾的視聽權被堵塞,知情權被剝奪,所有媒體報導極盡誣蔑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製作、散發資料向廣大民眾善意的解釋,講清事實真相是符合《憲法》規定的,是不違法的,屬於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範疇。而且公訴人出示的光盤、書籍等所謂「物證」必須當眾播放、宣讀,不得斷章取義和解釋,法庭沒有按程序辦理,不能視為證據,所謂證據實屬無效。杏秀珍所製作的宣傳品內容是教人向善、認清事實真相,也與邪教內容不符。

法院以《刑法》三百條和「兩高的解釋」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根本違法的。《刑法》中,構成犯罪的四要素:一.犯罪主體,二.犯罪客體,三.主觀方面,四.客觀方面。法輪功沒有具備上述任何一條,因此,罪名不成立。既然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而法律懲治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精神,法輪功屬於信仰層面的、意識形態方面的範疇,不應屬於法律管的範圍。因此,法輪功修煉者,不管是製作、發放宣傳品,傳《九評》這些做法無非是圍繞「堅守信仰和講清真相」,是屬於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範疇,沒有任何違法性。

綜上所述,貴陽法院對杏秀珍的判決實屬非法,並且是荒謬的,應予糾正,無罪釋放。杏秀珍本人表示繼續申訴,直至迫害停止為止。

相關責任人:
貴陽市雲岩區法院 :鄭衛東 許潔 高輝
貴陽市中院:林築萍 戴崢嶸 單長紅
貴陽市雲岩區法院地址:金倉路52號
電話:(0851)677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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