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許多同修不主動上訴的原因是不知道法律的操作程序,不知道用甚麼方法使邪惡曝光。在這個方面,我很願意和同修們多切磋。
在法律上是怎樣計算上訴期的呢?法律上規定的上訴期,一般是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規定的日期開始計算,上訴期過了,判決書就可以生效了。在上訴期內依法上訴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因此,在司法仲裁中的這類文書都是當日或者當庭送達當事人。如果執法人員故意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又無法挽回的,當事人有權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指通常情況下的案件。
其實,冤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上訴期的限制,這是從古至今的法律慣例,任何壓制冤案、不立案的都要承擔法律意義上的刑事責任。當事人也同樣有權利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還應該跳出僅僅為自己申訴有無法律責任的框框,還應該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主動的去控告那些迫害自己、故意製造冤案的公、檢、法人員,反覆的去控告、立案。立案部門不給立案就告它的相關責任人。其中也包括那些被非法勞教的都應該去告、去法院立案。同時把立案申請在網上曝光、讓社會輿論來監督法院的立案情況,這個救人的力量才更大。
我也知道有的同修在被迫害中不主動上訴的原因是怕被加重迫害。有人因為有這方面的漏沒修好,所以違心的寫「三書」,當時也知道不對,回來後又聲明作廢,承諾加倍補償其給大法造成的損失。其實,我們個人修煉中有漏修不好,那個「加倍補償」是很難做到的。
以上為個人認識,有漏之處,希望同修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