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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曹東事件看北京警察如何破壞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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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多使用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一莫須有的罪名,事實上,作為真正邪教的中共,在非法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整個過程中,其爪牙中共警察們卻是罪證確鑿的破壞法律實施者。我們可從中共北京近期對曹東、張一粟的迫害過程中看看事實真相。

一、北京安定門派出所警察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刑法》實施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晚上八點左右,北京安定門派出所所長帶著七八個警察強行進了屋居住在鼓樓附近的張一粟家中,並大肆抄家。當場搶劫走了曹東隨身攜帶的大法書籍和資料,其中還包括曹東的妻子楊小晶生前的大量資料,還有電腦等私人物品。此前一天,有人在張一粟家的門上貼了一個字條,可見他們已經跟蹤、監視曹東有段時間了。非法抄家後,警察把曹東、張一粟及其母親劫持到安定門派出所,一人關在一屋,分頭進行隔離審訊。第二天凌晨三點鐘警察才放老太太回家。而曹東、張一粟卻下落不明,警方不給家屬任何通知,人等於失蹤了。

安定門派出所警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關於出示相應證件和第十二條應「依法搜查」的規定;警方拘禁曹東、張一粟超過24小時,不給家屬任何通知,違反第九條關於「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法律規定;非法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抄家掠走私人合法物品,構成入室搶劫罪。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安定門派出所警察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應負刑事責任。

二、東城分局第一預審大隊警察劉承志破壞《刑事訴訟法》實施

6月8日晚8點曹東被安定門派出所非法帶走,失蹤數日後,被非法關押在東城公安分局看守所一通道二監室。6月20日,曹東的母親接到了刑拘通知書。有東城分局的警察說曹東沒有甚麼事實,就因為曹東堅持煉法輪功,所以就抓了他。曹東和張一粟的預審員是東城分局第一預審大隊的劉承志,曹東的母親居住甘肅省,家中有通訊設備。《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劉承志既沒有按法定時間通知曹東家屬,更沒有依法釋放合法公民曹東,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法》實施。

三、北京市勞教委員會和東城分局法制辦破壞《憲法》、《立法法》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實施

北京市勞教委員會和東城分局法制辦7月8日以曹東藏有法輪功書籍為由,非法勞動教養曹東2年6個月。

迄今為止,在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非法組織,更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確定法輪功書籍為非法出版物。中共目前普遍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兩個解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打壓,這些所謂的法律和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違背,《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包含三個方面原則:公民有宗教自由、公民有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政教相分離原則。因此,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

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強制隔離洗腦、勞動教養破壞《憲法》實施,也破壞了《立法法》實施。《立法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第42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解釋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

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現有90個締約國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條關於危害人類罪規定:「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謀殺、滅絕、奴役、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酷刑、強迫人員失蹤、種族隔離罪、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等)或任何一種本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即構成危害人類罪。」反人類罪設立以來,先後有薩達姆、波爾布特、米洛捨維奇受到審判。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家裏存有法輪功書籍或光盤、僅僅因為電腦裏存有法輪功資料就被關押、強制洗腦、勞教或判刑,構成了國際社會普遍不齒的反人類惡行。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而東城分局法制辦對曹東的勞動教養沒有經過相應的手續,曹東本人也是拒絕簽字的,所謂的勞動教養通知書一直壓在法制辦,直到家屬去查問,一個多月後才寄往甘肅慶陽派出所,其行為明顯瀆職。

四、北京新安男子勞教所、七里渠東城看守所、北京市勞教委破壞多部法律實施

八月三十一日,律師帶著為曹東寫好的行政覆議書去位於七里渠的東城分局看守所,要求面見曹東,讓他本人在覆議書上簽字。看守所拒絕給律師辦理會見手續,說律師要見曹東必須經過北京市勞教委批准。九月三日律師去北京市勞教委遞交行政覆議書,要求批准會見曹東、讓其簽字,未果。九月四日,曹東家屬又奔波到七里渠東城看守所,答覆八月二十八日曹東就已經被轉移關押到位於大興區的北京新安男子勞教所了。也就是說,八月三十一日看守所故意隱瞞律師和家屬,企圖拖過九月七日的行政覆議期。同一天,律師收到北京市勞教委的電話回覆:對他在看守所面見當事人的申請不予批准。九月五日上午九點多鐘,律師和曹東家屬一同前往北京新安男子勞教所,十點多鐘,律師才終於見到曹東。會見在勞教所的一間屋子裏進行,在勞教所管理科警察監控下,律師與曹東大約交談了一個小時。

2012年最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要求會見當事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七里渠東城看守所警察明顯破壞了這一法律實施,同時還破壞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實施。北京新安男子勞教所在律師會見曹東時監聽,違反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條「會見時,不旁聽」的規定,同時破壞了2012年最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的法律實施。北京市勞教委也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五、七里渠東城分局看守所、北京女子勞教所共同破壞法律實施

8月27日,張一粟的母親和律師去七里渠東城分局看守所,要求面見張一粟,商討對行政覆議一事。看守所負責接待的警察推說,領導現在在開會,讓他們等。中午再去問時,警察又說,領導吃飯去了。當再次求見看守所頭頭時,回答是,「領導現在午休呢」,下午兩點鐘再去問時,卻被告知:張一粟就在當天的上午被轉移關押到北京女子勞教所去了。

張母和律師第二天趕到位於大興區天堂河的北京女子勞教所,負責接待的警察說:「現在是隔離期,要『消毒』,一共二十一天,這期間不許見。」律師指出,這是編造出來的謊言和藉口,在法律上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在家屬和律師的據理力爭之下,看守所警察進到裏面去了,過了一會兒帶出一張大意是不再提起行政覆議的小紙條,聲稱是張一粟寫的,上面還有她的簽名和手印。張一粟家人氣憤的指出,怎麼證明那個字條就是張一粟寫的?即使是她寫的,在那個與世隔絕、無理可講的高壓環境下,不可能是她真心的想法,還不知她究竟受到怎樣的威脅和折磨才違心寫下的呢!

上述事實說明七里渠東城分局看守所警察顯然破壞2012年最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37條規定;北京女子勞教所警察破壞《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關於公正執法規定和《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關於保護勞教人員權利的規定。

結語:法輪功學員曹東、張一粟所遭受的迫害及其家人請律師過程中的遭遇,撕開了中共邪黨「依法治國」的偽裝,進一步暴露了它虛偽、奸詐、無法無天的邪惡流氓真面目,讓人們看清了它才是地道的邪教,為其死心塌地服務的惡徒才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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