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認為政法委是造成社會不穩定和巨大民怨的罪魁禍首。「解散政法委!解散政法委!!」目前,各社會階層、各地域角落、各種渠道迴盪的呼聲越來越高。──政法委可休矣!
(一)政法委三權包攬,不倫不類
中國古代,君王執掌朝綱,並設有諫官;刑部掌管司法,同時設有御史大夫,位次丞相,監察百官,後來改為都察院。這樣使權力達到制約和監督。
現在普世認為:自由社會的三權分立,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制約平衡。國會的主要權力是立法權,除此之外還有財政控制權、監督權、人事權、國會自治權、彈劾權等。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針對公、檢、法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進行了規定。公安部是行政機關,法院司法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然而中共政法委的設立,則完全把(哪怕是形式上)分立的權力歸一:行政、司法、監督全包攬了。
1949年時,「中央人民政府」的政務院,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簡稱政法委,負責指導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員會(立法機關)四個部,後來公安部又納入其中。
這個政法委原來是屬於國家機關性質,後來覺得不適宜,大約於1960年撤銷了。到中共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那個被整得「三起三落」的鄧某人,提出「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等「四項基本原則」,並聲稱這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根本前提」。於是在1980年初,下發了《中共中央關於成立政法委員會的通知》,政法委員會的性質從國家機關演變為黨的專門機構。雖然不包括法制委員會了,但卻由黨的一元化領導統攬了。
1987年中共「十三大」後,改革開放中,為使黨政分開,有利於提高司法的公正、獨立性,又撤銷了中央政法委。由此看來,這樣「兩起兩落」的「設立、撤銷」,說明中共自己也是舉棋不定的。覺得一個黨的部門統一指揮司法、監督等機構,是不倫不類的。
然而,到1989年6﹒4事件後,鄧某人說:「殺二十萬,換二十年穩定。」強化一黨專制,維穩壓倒一切,顧及不得其它了。於是「三起」政法委,頒布了《關於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政法工作的通知》。文件謹慎用詞:「中央決定恢復中央政法委員會,適當調整其職責任務」。政法委員會「主要對政法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而其實質是全面干預,搞紅色恐怖。把公安、司法、監督等權力監督平衡的關係都打亂,既不遵照古制,又不符合世界潮流,搞「中國特色的」政法委三權包攬。
特別是江魔頭以維穩為藉口,把公安部長、局長升格。部長由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擔任;各級公安局長由各地常委擔任,並兼任政法委書記,最低也兼政法委副書記。這就使被監督者成了監督者的領導,法院、檢察院對公安無法監督,因為政法委書記是他們的上司。這樣,政法委書記和公安部門的權力擴大、而無約無束,使其腐敗違法的事情日增,法院和檢察院就很難去管,更不用說立案了。有一種比喻很恰當:公安做飯,檢察院送飯,法院吃飯。因為公安是龍頭統領政法,不管甚麼生米只要做成了熟飯,檢察院就得做甚麼飯送甚麼飯,法院做甚麼飯吃甚麼飯。
古人云:「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比如說,中國憲法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的政法委制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安、檢察、法院、武警、司法等,統一聽命於政法委,哪裏有司法獨立?
設立政法委打亂三權分立,不搞權力的相互制約、監督,不倫不類,弊端過多。遭到國內外的種種憤怨和非議。中共經常喊:與國際接軌!連服裝、薪金(高薪)都接軌了。那麼,「司法制度」為何不與國際接軌呢?政法委「三起」之後,現在也該「三落」了!
(二)政法委凌駕法律之上,垂簾聽政
中國自古就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認為法律是神聖的,人人都受法律的約束,誰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是至高無上的。
英國的法官及從前英聯邦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頭上戴著一個披肩假髮,律師戴著小假髮,法官和律師都穿法袍。這種裝飾下的開庭,給人一種法律是公正、神聖的感覺。
人們常說的「無法無天」,即無視法律,也無視天理。天理重於法律,而法律之上,只有天理。講天理:行善積德,有福報;作惡造孽,有禍臨。如果人的道德水準高,都有心法約束,就會很少有違法犯罪。
商周時期,有個「畫地為牢」的故事。周文王以仁德治理西岐,善待百姓,臣民敬天守法,都相信「善惡有報」,故意犯罪很少,大都是過失犯罪,正常的社會秩序很容易維持。人們犯罪後都慚愧而願自懲。所以只要在地上劃個圈,「囚禁」犯人,犯人也不「越圈」逃跑,真正是從內心想贖罪。
而現在的政法委根本不講天理良心,傲視一切,無法無天,凌駕於法律之上,只管專政、鎮壓:以「殺人」「換來穩定」!所以法律制定的越來越多,可幹壞事的人卻有增無減。
普世的法治觀認為:法是公正、道義的準則,是社會行為的最高規範;權源於法,任何權力必須受法律的制約;法制社會,憲法至上,統領一切,任何人或機構不可凌駕法律之上。
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中國的人大既有立法權,又有對一府兩院(政府、檢察院、法院)的監督權,可是卻形同虛設。而政法委倒成了司法系統的「太上皇」。那些「歌德派」的法學痞子,一再宣揚「法律有階級性,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法律」、「黨領導一切」等等。
在這裏不想具體批駁「黨大於法」的謬論,而是說所謂的「黨領導一切」,也只是「寫在紙上、說在嘴上」的,實際是「個人權力操控一切」!
我們先看看政法委高層內正謬的分歧。2010年10月,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上書政治局,力陳中國法制建設和以法治國的最大阻力、障礙就是「長官意志」凌駕於法律、「個人權力」操控法律。曹曾在中央政法委內部會議上和周永康直接「駁火」。會上週質疑曹:「究竟接受不接受黨的一元化領導,承認不承認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地位。」
所謂的「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是政法委書記的「一人化領導」。政法委這種隱性的、凌駕在法律之上的特權機構,確實是「長官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甚至在重要或特殊個案的控訴與審理中,政法委書記是「垂簾聽政」的「大法官」。且在司法程序外干預案件,還不留下任何痕跡。而台前的真正法官,則脫離了法律的準繩,違背了法律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違心地聽命於幕後的擺布。
原瀋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司法局局長韓廣生,棄官出國後說:「在中國,幾乎所有的大款、黑社會分子,都在黨政、司法機關內有代理人、保護傘。有罪可以變成無罪。」這都得通過「黨的一元化領導」的政法委,「垂簾聽政」才能實現的。
再舉個例子:何祚庥(羅幹的連襟)因在北京發表污衊法輪大法的文章,曾受到北京宣傳部門的批評,並向各新聞媒體重申了「三不原則」:即對氣功和人體科學「不報導,不宣傳,不批評」。羅幹便讓何祚庥到天津去發表誣蔑法輪功的文章,並指使其雜誌社不要認錯。這樣,來要求糾正錯誤的大法學員就越來越多。天津公安毆打並抓捕了四十五名法輪功學員。警察說:「我們是執行北京的命令,你們要反映情況就去北京。」於是法輪功學員就去了位於府右街的國務院信訪辦。當時警察引導法輪功學員,站到了府右街的東側,也就是中南海的圍牆外。朱鎔基總理親自接見法輪功學員,並答覆天津抓的人要釋放,這樣法輪功學員靜靜地散去了。此事受到了國際社會的讚譽:顯示了大國領導人的風範,很快平息了一次請願。然而,政法委事後卻栽贓法輪功學員「圍攻中南海」。這裏要說明的是:「執行北京的命令」,即是政法委書記羅幹一個人的命令;如果真是「圍攻中南海」,那就不是「警察引導」,而是羅幹下令「警察鎮壓」了;整個事件是羅幹所設的栽贓法輪功的一個圈套。這種行徑卑鄙可恥,「無法無天」,只有中共的政法委書記才能幹得出來。
經濟學家、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茅於軾在其新浪微博中建議,「取消共產黨各級的政法委」。他認為不取消或嚴格限制政法委對司法的干涉,司法獨立永遠是一句空話。
取消這種「多餘的司法制度」,解散政法委,還原於相互制約的三權分立。同時能節省出一大批人、財、物力,何樂而不為?!
(三)政法委執法違法,踐踏人權
大陸的中國人真是可嘆可悲,竟不知自己是當今地球上的「二等公民」。一黨獨裁專制竟剝奪了「人民的普選權」。美國記者曾問江氏:「中國為甚麼不搞普選呢?」江回答:「中國人素質低。」難道中國人的素質還不如一些小國家的公民?人家都有權直接選舉國家總統。中共已統治半個多世紀了,老百姓怎麼還素質低?待到何時才能還給民眾應有的權利呢?!
《憲法》是基本大法,其它一切法律都不得違背這個基本大法。《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人人有享受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依據《憲法》和《公約》,政法委的設立本身就是違法的;退一步說,如果說政法委有必要存在,那它首要的職責應該是保證法律的實施、保證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然而恰恰相反,政法委的設立是要強化一黨專制,置法律於不顧,維穩而施暴政、踐踏人權。勞教制度是違法的,迫害法輪功的「6﹒10」組織是違法的,對維權律師的打壓也是違法的,還有截訪政策、洗腦辦班和封鎖互聯網等全都是違法的。「國際公約」沒放在眼裏,國家「憲法」成了一紙空文,人民代表大會是「小媳婦」,政協也只是個「花瓶」。中國公民不但沒有選舉權,信仰權、言論權、出版權、結社權、集會權、遊行權、上訪權、知情權等都成了泡影。甚麼「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執政為民」、「以民為本」,全是假的!有個相聲小段比喻得形像:「老婆餅裏有老婆嗎?人民大會堂裏也沒有人民。」
中國人不只是「二等公民」,還有許多個「二等」。比如,政法委不讓人民有知情權,一直搞「愚民政策」。對國外的電台施干擾(過去叫偷聽敵台),對外國電視台、網站搞「封鎖」;中國的報紙、電視、網站外國人隨便看,可是外國的東西,卻不敢讓中國老百姓看,怕民眾知道一些事情的真相會不穩定;在中國大陸沒有新聞自由,是怕醜聞敗露,而對貪官污吏失去了輿論監督;就連私人的信件也搞檢查,私人的電話也設監聽,很多場所都安了監視人的攝像頭。為幹如此腌臜之事,耗費了國家大量的資金。在人類已進入21世紀的今天,世界各國都尊重人權,早就對公民放開了所有的信息。可是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卻怕人民,不敢搞新聞開放。以前是外國對中國搞「經濟封鎖」,現在是中共政法委對自己國內的民眾搞「精神封鎖」、「愚民政策」。只准聽「歌德」的新華社一家喉舌的,全國幾百種新聞媒體只准隨聲符合唱一個調門。所以中國的網民,被稱為世界上的「二等網民」。中國的電視、電台觀眾、聽眾,屬於「二等觀眾」、「二等聽眾」;海外的書報不准看,還是「二等讀者」。
筆者在一個網吧門口還看到這樣一個「告示」:「要上網者,請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可見政法委非常害怕民眾「翻牆」──突破網絡封鎖,當很多事實真相大白於天下的時候,也即是中共倒台的時候。
「執政為民」,成了「執政愚民」,不愚民執不了政。自己也感到江山坐不穩了!唯恐民變,維穩壓倒一切,已達到了史無前例的程度。最近令世人不解的是:北京為何立下買菜刀「實名制」的新規矩?!如果把菜刀也作為穩定的因素,那麼老百姓家裏都有各式菜刀,看來下一步都得到政法委去登記註冊,家家戶戶無一漏了!中國大陸的公民被政法委控制得已無人身自由可言了,那些媒體搞的甚麼「法制社會」、「今日說法」等等花架子,豈非「自欺欺人之談」?
作為律師依據法律,為百姓說句公平話,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這是世界公認合理合法、無可非議的。然而在中國大陸的律師卻公然遭到了迫害,維權律師胡佳被北京政法委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3年半,明目張膽地踐踏人權;可是2008年,歐洲議會把最高人權獎項──薩哈洛夫精神自由獎授予了胡佳。如今胡佳呆在家中仍被政法委變相拘禁。7月15日,政法委曾試圖以巨額資金(近百萬)收買他,連傳話的國保總隊長都不好意思的自認,太骯髒。
(四)政法委殘酷迫害法輪功,不講法律
中共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已經持續13年了,但是至今卻拿不出任何一條法律依據。相反,政法委指令公檢法對法輪功學員的立案、偵查、抄家、罰沒、拘捕、洗腦、酷刑、勞教、判刑等系列行為全都是違反法律,濫用職權犯罪的。
那麼,為何迫害法輪功?只因為學法輪功的人數達到了1個億,超過了黨員人數,便引起了江氏的妒嫉。江曾在一個高層會議的談話要點中說:「一直決心對各種反馬克思主義的思想、信仰和理論進行批判,奪回並鞏固無產階級的思想陣地。(實質是想樹他自己的「三個代表」)法輪功講『真、善、忍』,不會搞恐怖暴力活動,我們的打擊工作就可以放手進行。」於是,江氏和中共互為利用,政法委編造謊言、掌控「6﹒10」,製造了人類歷史上最大之冤案,對善良人無故地迫害,犯下了滔天的群體滅絕罪。
依據《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自由權利,和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犯法,法輪功在中國依然是合法的。
1999年7月20日開始迫害時,拋出民政部的「規定」、公安部的「通告」,作所謂「依法取締」法輪功的荒唐依據,同年10月,又將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其中未提法輪功一個字)強加於法輪功。這些做法的本身就是濫施法律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其它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行權。」《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民政部的「規定」、公安部的「通告」和「兩高」的「司法解釋」,都是違法的、無效的。
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強加迫害,也是濫施法律的犯罪行為,更是荒唐可笑的。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假如把法輪功學員強行當作「犯罪主體」,那麼其它三個要素,也是不存在的,強拉硬扯也談不上犯罪!
何來「邪教」之說?那是1999年10月25日,江氏在法國訪問接受《費加羅報》採訪時,又一次違憲的胡說八道。那個喉舌《人民日報》也奉命跟著發表特約評論員的文章。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作為個人的言詞和媒體的論說,都代替不了法律,所謂「邪教」只能算信口雌黃。
為了給迫害法輪功製造「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被迫於五天後的10月30日,匆忙通過了《關於取締、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然而,也隻字沒提法輪功,按照其中「邪教活動」的條文,戴到中共的頭上最合適。
世界需要真、善、忍,如今法輪大法已洪傳全球五大洲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是誰在違法?是誰在犯罪?已經大白於天下了。
《聯合國人權宣言》是二戰後確定的。從過去強調國家主權,到當今強調人權,這是國際人權法的發展。犯有「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是兩個在國際人權公約中被視為最違反人類道德、最引起公憤的罪行。根據「普遍管轄原則」,在這個地球上,任何人都不能無法無天、為所欲為,不管是哪個國家,不管是哪位政府首腦或官員,在本國犯有此種罪行,都逃不過其他國家正義法庭的審判。民眾維護自己的人身自由,講述事實真相等行為都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輪功則是嚴重的違法犯罪。
2009年11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了一項轟動世界的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
2009年12月17日,阿根廷第九庭法官作出裁決: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6﹒10」頭目羅幹因迫害法輪功犯下的反人類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該二名中共高級官員。
以後這幾名罪犯,只要走出國門,不管到哪裏都可能被逮捕,而且這個判決是永久生效的。
(五)政法委名牌「造謠公司」,謊言行騙
回顧60年的歷程,有多少好人在獨裁專制下,無辜地斷送了性命。在中國大陸的掌權者只要想打倒誰,政法部門都會編造其罪證如山,而每次平反又都是煙消霧散。這樣謊言行騙的鬧劇一再重演,人們已司空見慣、不以為然了。
《九評共產黨》中說:「騙──邪惡要裝正神,就要行騙。」「當暴力不足而需要加以掩蓋修飾的時候,欺騙和謊言便登場了。謊言是暴力的另一面,也是暴力的潤滑劑。」
中共的政法委是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暴力工具,它就是把謊言作為潤滑劑的,而且成了眾人共識的名牌「造謠公司」。特別是在迫害法輪功中,其謊言行騙的伎倆暴露無遺。
政法委這麼一部國家機器,不斷編造出謊言,並動用全部媒體鋪天蓋地地造謠行騙,可謂史無前例。甚麼斂財呀,豪宅呀,1400例呀等等,都是無憑無據的,歷史終究證實全是謊言。
最大的造謠行騙,莫過於2001年1月23日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了。這是當時的政法委書記──「6﹒10」頭目羅幹,親自出面編造、導演的,欺騙了一些單純的不問青紅皂白的人。實質是漏洞百出的鬧劇,只要稍一留意,就會揭穿其把戲:警察能在天安門背著滅火器巡邏?裝汽油的塑料瓶子能燒不破?氣管割斷還能唱歌?記者採訪咋能不穿防護服?那個扮演「自焚者」打坐時並非法輪功修煉者的姿勢!……
2001年8月4日,經過縝密調查後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在聯合國會議上正式聲明:「中國政府(江澤民)企圖以誣陷法輪功殘害生命破壞家庭來為其國家恐怖行為辯護……我們得到一份自焚事件的錄像分析表明,整個事件是由政府導演的。」
由北美新唐人電視台製作的影片《偽火》,系統地剖析了「天安門自焚事件」為假案,在2003年11月8日第51屆哥倫布國際電影電視節中獲榮譽獎。人們不禁要問:法輪功傳出20年,在中外一億修煉者中,為甚麼僅此一例自焚事件呢?為甚麼不敢讓其他記者(特別是外國記者)來採訪呢?!用現代化新聞手段編造幾個人的甚麼事件容易,而妄圖移花接木到大法弟子身上,以此來改變法輪大法的總體形像,那是徒勞的!豈不知修煉大法的人按照法理是不允許殺生和自殺的。
作為一個國家的領導人、中共政治局常委的羅幹,竟做出如此腌臜可笑之事,於天理、於道義、於法律都是不容的,必將遺臭萬年。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