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堂探視親人四根肋骨被打斷裂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晚6點多鐘,密山市中心街道辦事處的王貴江領著4-5個身穿便衣的人,突然闖進在密山鎮鐵西村三組居住的邢德福家,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就把邢德福德妻子栢勇戴上手銬,強行拽上汽車【車號是黑G0168號】。當栢勇的公公出來阻擋時,這些人邊把栢勇往車上拽,邊對她公公說:『我們在執行公務。如果你再阻攔,連你一塊帶走。」栢勇的公公要他們出示證件看,他們卻說你沒有權利看證件。在一些村民的直視中,這些暴徒強行把栢勇女士劫持走、不知去向。
當天晚上栢勇丈夫回家後,其父告訴他媳婦不知叫甚麼人拽走,不知去向。邢德福經多方打聽得知妻子被市610和中心社區王貴江拉到本市三合橋北精品湖魚飯莊內。
八月十二日邢德福和舅舅張玉堂到市中心街道辦找書記蔣志慧了解情況,為甚麼綁架栢勇、蔣說是政法委王書記的指令。並和王書記通話,說明邢德福來意,王只允許邢和妻子見面。張玉堂和外甥來到魚飯莊,邢上前叫門,飯莊內出來一人,身高183左右,堵在門口說是只允許邢一人進屋,邊說邊關門,張拽開門,這把門人打了張玉堂一拳,張搪了一下,隨後屋裏出來4-5個人,都是30多歲,身強力壯,個頭在170以上,喊了一聲『揍他』一起上來毆打張玉堂。
59歲的張玉堂,個頭162,身單力薄,如何能抵擋五、六個小伙子的毒打。當時張玉堂的兒子看見父親無辜遭毒打,上前阻攔,被把門人一拳把眼睛打的青紫。當時一個穿黃半截袖的身高180左右的人(後得知叫陳海雷)打的最狠。當張玉堂父子帶傷離開飯莊後,這些人隨後找來警察,把張玉堂綁架到警車裏,拉到第二派出所,放張玉堂兒子走了。
在二派出所裏,副所長張成城問了事情的經過,張玉堂如實回答了他。當他記錄完用電腦打出字後給張玉堂看,張玉堂說寫的不真實,要他改過來,他說『你簽名吧,改不改無所謂。時間不長,一個叫王兆明的來了,又問了一些有關修煉的事,張玉堂告訴他說如何做好人和善惡必報的道理,但不知他在電腦上寫了些甚麼,晚上8點多鐘,王、張來了,說送你回家,結果把張玉堂送進拘留所非法關押起來。
在張玉堂被非法關押期間,張玉堂的親屬和妻子找到邪黨政法委副書記王奎秀家,要求他無條件放人,王欺騙家屬說『也沒啥事,押半個月就放回家了。』為掩蓋下屬行兇和迫害大法弟子罪行,進一步迫害張玉堂製造充份的理由,拖延時間,怕張玉堂的兒子和親屬找他進行報復,這期間王奎秀就悄悄的搬家了。十五天後,張玉堂家屬不見張玉堂回家,再去找王奎秀。王已經搬家了。問其鄰居,說是頭幾天搬家了,搬到哪裏去,無人知道。可見他們作惡心虛。
在拘留所,由於張玉堂的傷勢當時沒察覺,第三天傷勢發作,頭昏肋骨疼痛,造成昏死狀態。拘留所通知二派出所來人,王兆明找來急救車把張玉堂拉到市醫院檢查,很長時間又拉回來了,說是死不了。第十四天下午2點多鐘王兆明、趙拼又來了,說是給張玉堂檢查身體,沒有病就放回家了。在市醫院,王兆明問張玉堂以前肋骨是否受過傷,回答;沒有。現在就肋骨痛,頭難受,王兆明不知和醫生說了些甚麼,就把張玉堂送到看守所關押起來,而打人兇手們卻逍遙法外。張玉堂問;為甚麼不抓打人兇手,王兆明欺騙說他們在拘留所呢。
由於張玉堂當時不知道肋骨斷裂,只知道痛。吃不了飯,吃了就吐。有一次張玉堂昏死過去,包號管教急忙送醫院搶救,有醫生說,他肋骨斷裂,不治療肯定不行,就是好了也成廢人了,幹不了活。看守所的醫生劉文英三次把張玉堂送醫院搶救,每次都小聲跟醫生說些甚麼,最後醫生都說是正常。就是心跳每分鐘145次,劉文英都說正常的,不給醫治,致使他長期在痛苦中掙扎,吃不了飯,管教認為是絕食,就給上腳鐐,手銬,時間長達7天,最少是3天。腳鐐和手銬連在一起,鎖在鋪環上【鋪中間有一個固定的鐵環】倆手在一條腿下用銬子鎖上,躺不下,坐不直。
有一次,張玉堂吐得很嚴重,同監號在押人員看他吐的太厲害,就和獄醫劉文英說;「老頭吐的太厲害,給他看看吧」。劉文英罵道『老不要臉的,你別給我裝病,你敢折騰我,你出來,看我敢不敢扎死你。』就是這樣的『正常檢查』還花掉看守所一千多元。那個崔副所長說,我們一年的醫藥費叫你花了一千多元,別人有病咋辦哪。張玉堂說『那你就跟上邊反映,馬上放我回家,我也沒罪。』他說,「我們能不說嗎,沒有人管這事啊。」
打人兇手誣告、勒索
第二派出所張成城、王兆明辦案不公正,偏袒打人兇手。政法委的陳海雷等人製造假案,整個過程是先給張玉堂定罪,置陳海雷『陳金雷五六個人群毆張玉堂這個基本事實於不顧,串通公安局法醫劉海泉、黃星國等人於11月16日向法院誣告張玉堂把陳海雷打成輕傷,要求張玉堂賠償陳海雷醫療費12350.80元,護理費82.23元【每天的費用】×以43天共計3535.89元,交通費100元,伙食補助費每天15元×43共計645元,營養費每天10元×43天共計430元,傷殘賠償金13857元【每年】×20年×百分之20等於55428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法醫鑑定費500元,財產損失費5400元,合計79389.69元。
張玉堂在八月十二日上午已經被綁架到派出所並非法關押五個月才放出來,陳海雷十一月十六日向法院起訴張玉堂把他打成輕傷,而且是十月十三日經密山公安局法醫劉海泉、黃星國鑑定的。張玉堂不可能在看守所期間出來打傷陳海雷,但是610頭目於曉峰、王小萍等直接參與和間接毆打張玉堂的這些人勾結檢察院『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傷害罪起訴張玉堂。而張玉堂肋骨被打斷裂4根【8月26日回市醫院照x光片顯示】卻無人問津,而且二派出所張成城在看守所提張玉堂時做的筆錄不讓張玉堂看,說是「給你看你給撕了我們不白整了嗎」。
在這種情況下,張玉堂家屬只好請來北京律師,為張玉堂討回公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初張玉堂家屬到法院詢問何時開庭,刑庭庭長張瑩【女】40歲左右,說沒定下來甚麼時候開庭,16號再去法院問張瑩,說21日開庭。由於這期間有兩個休息日,北京律師不能及時趕到,家屬要求延遲開庭,遭到張瑩的拒絕。十七日雞西律師趕到看守所要會見張玉堂,看守所崔宏騫所長說不行,讓20日會見。20日又以種種藉口不讓見。直到21日上午八點才讓會見。這是張玉堂被非法關押後的第一次會見律師。在短短的幾分鐘會見中,張說肋骨被打斷裂、頭昏、甚至昏迷過去、吃不了飯等情況,體重由60公斤下降到40公斤左右。律師急忙趕到法院,張玉堂的親朋好友來了許多人。法院張瑩說先開民事,後開刑事,過一會又說今天不開庭了。民事調解,陳海雷要求張玉堂家屬拿出七萬九千三百八十九元就算完事了。張家屬說你們四、五個人把張玉堂肋骨都打斷裂,你們賠我們多少錢,律師業提出應該把張玉堂提到現場,當面對質,看陳海雷的手傷是誰打的,張玉堂的肋骨又是誰打的。民事調解必須雙方到庭。張瑩理屈詞窮,本來說開庭是假相,藉機敲詐勒索被害人才是真正目的。既然假相被識破,張瑩就說』不能調解那就拉到吧,休庭。
家屬找到邪黨副院長苑司新說,你看倆位律師都來了,我們花了很多錢,當初我們要求推遲開庭時間,你們不幹,現在你們卻要求我們賠償陳海雷的費用,那張玉堂被打成肋骨斷裂,這筆費用誰負責?不把張玉堂提到法庭當面說清,我們不能賠償。現在張瑩說不開了,這筆費用算誰的?那個苑頭目說「那我們不管,有錢就請唄!」
他們為甚麼不公開開庭審理,就是因為張玉堂一到庭,他們造假的一些手段就會被揭穿.因為北京律師可以閱卷,一旦正式開庭他們造假的手段就會被曝光.於是610頭子於曉蜂利用有人說情的機會,讓家屬把北京律師攆走,找到張玉堂家屬欺騙說,「以前我跟張玉堂關係不錯【騙人的說法】他家挺困難的,我跟王書記商量商量,讓他家拿出一萬來塊錢,再把律師辭退了,咱們也別追究張玉堂的事算了。但他兒子的事不算完,還得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北京的律師不歸黑龍江管,用610小頭目王曉萍的話說『我們就是要把北京的律師攆走,剩下當地的律師好對付,他得聽我們的』多陰險的計謀。但是他們的陰謀沒有得逞。
鑑於張玉堂肋骨被打斷裂4根,經常頭痛嚴重時昏迷過去。有一次摔倒後再次昏迷。林永峰把他弄到醫院搶救,醫生說是假死狀態,回去澆兩盆涼水就醒過來了,林永峰真就照著醫生說的潑了兩盆涼水,九月末的天氣多涼啊,潑上兩盆涼水是醒過來了,可是以後吃飯吐的更厲害了。
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家屬和律師向邪黨法院提出取保療傷,申請書遞上後法院沒有反應。家屬又找到看守所要求給張玉堂治療,看守所所長崔宏騫否認骨折的事實,但又說張玉堂有時裝死,一扎人中就活過來了;又說我們給他灌奶粉喝,給他看好幾次病了,花了一千多元,也不能看著他死裏頭啊,得給他看病啊。家屬說,既然你說他死不了,那你就簽個字,寫上你的名,所長不乾。家屬又去找邪黨政法委頭目王奎秀要求馬上放人療傷,說張玉堂身體已經不行了,有生命危險,王奎秀說死不了,死了我包你錢等等。
誣告被當庭揭穿 法官枉判受害人
在家屬和親友們的催促下,邪黨法院定於十二月十二日開庭審理張玉堂被610工作人員陳海雷打傷,肋骨斷裂4根瘦的皮包骨並被誣告勒索一案。上午八點二十分密山法院法警到看守所把瘦的皮包骨的張玉堂提出來,戴上手銬腳鐐,張玉堂提出抗議,說自己不是罪犯,法律規定不是重刑犯不准戴刑具。但法警說是法院規定的。但又說不出哪條規定,強行戴上。來法庭後張玉堂的律師當庭提出抗議說,法律上規定不准給未定罪的人戴刑具,要求張瑩立即給張玉堂去掉手銬腳鐐。但張瑩撒謊說法警沒鑰匙。張玉堂說鑰匙就在法警褲兜裏。張瑩瑩說沒有,不給去掉刑具。
在法庭上,當公訴人說張玉堂妨礙邪黨法制學校正常工作是妨礙法制學校執行公務時,張玉堂回答:我只是去精品湖魚飯莊要被你們綁架的外甥媳婦並沒有去甚麼法制學校。政法委,610機關是行政機構,不是執法機關,劫持公民人身自由受限制是非法拘禁。既然是『執行公務』,就必須出示證件。你們在綁架栢勇時,一不出合法證件,二還威脅栢勇的公公說『你再阻攔連你一塊抓走』。這是土匪的行為。這完全是打著執行公務的幌子,幹著破壞法律實施的罪惡行為。行政機關沒有執法的權力。所以我去魚飯莊要人是正當合法的。說我去「法制學校」妨礙你們執行公務、是為你們的犯罪在掩蓋事實而找理由。既然說是「法制學校」,為甚麼掛著精品湖魚飯莊的大牌匾。而且內部設施和所謂的工作人員幹的事都是一群流氓地痞無賴所為。被綁架進魚飯莊的人必須寫悔過和罵人。這是在敗壞人倫道德,破壞法律實施。
張玉堂的律師,北京洛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光明,做了非常有利的辯護『所謂的密山法制學校既不是國家機構,也不是合法的學校,因為沒有教育部門審批手續,不掛牌,純屬違法機構,還涉嫌綁架公民,陷害好人,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權等違法行為,外面只有『精品湖魚飯莊』的牌子,強加張玉堂的『妨害公務罪』的罪名不成立。
律師又指出,所謂呈堂證據──視聽資料(監控錄像)顯示沒有人被打倒在地,陳海雷的起訴書上說他被打倒在地,屬造謠誣陷。陳海雷提供的受傷證據--編號B57591的X片屬於陳雷,而無論從姓名到年齡,可以肯定陳雷與陳海雷不是同一人,因此鑑定結論不真實,有造假之嫌。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鑑定委託書中的「簡要案情」中表明「陳海雷右手第5掌骨骨折」,而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10點19分52秒的X片顯示的姓名是「陳雷(chenlei)的傷情,偵查機關又如何知道陳海雷右手第5掌骨骨折。也就是說。陳雷與陳海雷不是同一人,這是其一。其二,X片段編號是B57591,而鑑定結論中的X片編號是B57618,也就是說,X片編號不同。其三,「立案決定書」中的「破案理由和根據」中第2段最後兩行表明「造成陳海雷右手第5掌骨骨折,經密山市公安局法醫鑑定所法院檢驗陳海雷傷情已構成輕傷」,而此時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偵查機關又如何知道陳海雷已構成輕傷。其四,鑑定機構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受理鑑定,並於當日作出和送達張玉堂,這顯然不合常理。陳海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案發後住院治療,但不可思議的是,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偵查機關對陳海雷的詢問筆錄上顯示的地點是在利民派出所。程序也違法,所有訊問筆錄上少於兩名偵查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所謂的「證人」是六一零頭子於曉峰,洗腦班副頭目王小萍,陳海雷,陳金雷,這四份證詞字體一樣,有造假之嫌。而且這些人都是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對張玉堂的毆打與迫害者。
律師還指出,共有四份所謂「筆錄」,只有第一分訊問筆錄有張玉堂的簽字,後三份筆錄都沒有張玉堂的簽字。張玉堂回答說:第一份筆錄是他們讓我簽的,後三份我不知道,有造假之嫌。
在律師無可辯駁的質疑下,陳海雷自知誣陷勒索,強加的罪名不成立,害人的把戲已被當場揭穿,無可奈何,當庭提出撤訴。本應當庭立即放張玉堂回家,張瑩卻宣布休庭。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為了掩蓋非法關押在張玉堂五個月的事實,張瑩以「妨害公務罪名」判處被害人張玉堂五個月拘役,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放張玉堂回家。這種所謂「到期釋放」,不屬於無罪放人。張瑩這種做法,是公然破壞憲法、刑訴法和法官法的正確實施。張瑩害怕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惡被曝光,執法犯法,完全違背了人的良知。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從開始到現在都是非法的,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向民眾講真相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信仰和言論的權利,也是維護民眾的知情權,不僅無罪,而且應該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所謂的庭審就是踐踏法律的一種表現,任何參與其中的人士,都將受到法律、正義和良知的審判。
參與迫害的主要責任人:密山市利民派出所
辦公室 5223847
所 長 李國華 13836522666 13101673666 5285528(住宅)
教導員 劉曉亮 13945866777
教導員 李寶全 13069817855
副所長 陳雲雷 13101670111 15645071698
副所長 谷曉峰 13664676669
副所長 法 冬 13339561133
張成城 13504682444 5244111(住宅)
劉海明 15145796889
楊洪光 13634876967
王明 13349574959
王宇 8515757
李靜 13846066698 5227276(住宅)
趙□、劉海軍、李剛、王兆明
公安局:
韓景欣 辦5211158(辦公室) 5222275(住宅)13903675995
洗腦班:
負責人王奎秀(密山市政法委副書記)13946862679 辦0467-5241610 宅5224331
王曉平 13946852635
於曉峰(密山市六一零主任)15146752555 13091583339 辦5258610 宅5241639
陳海雷 13199181888 18746721234(打人兇手)
陳金雷 15946716082(打人兇手,做假證言的)
檢察院:
檢察長室 辦5222670
副檢察長室 辦5222045 辦5234492 辦5222645 辦5234492
辦公室 辦5222463
朱曉明 辦5222045 宅5218888 13351876789
高秀運 辦5297898 13945827898
姜東亮 辦5288557 宅5228885 13846076666
耿海生 辦5234775 宅5222890 13504682929
王舜堯 辦5234492 宅5228757 13351878567
程樹軍 辦5222295 宅5296567 13351870789
法院
辦公室 辦5223843
秘書室 辦5266718
院長室 辦5222700 5268700
副院長室 辦5224573 辦5222774 辦5223446 辦5224562 辦5235100
民庭 辦5223028
刑庭 辦5222298
副院長蘇德煜辦5224562 宅5222849 13904675459
副院長滕廣平辦5235700 宅5226217 13804882815
張愛民 辦5222774 宅5263456 13555054999
趙越超 宅5226678 13946882526
刑庭審判員張瑩 宅5228757
看守所:
辦公室 辦5264077
所長崔宏騫 辦5260477 13846052345 宅5282926
韓育民 辦5260714 13945852338
項先進 辦5260714 13836512728 宅5236256
石延平 辦5260714 13846022413 宅5239089
張成坤 辦5260714 13945802799 宅5211799
王洪斌 辦5260714 13054321878 宅5221236
姜華裕 辦5260714 13846026870
陳會民 辦5260714 l3846066660
楊凱 辦5260714 8823889 宅5237636
王仁宏 辦5260714 13804894834 宅5176776
劉文英 辦5260714 13555042392 宅5178106
曹鳳祥 辦5260714 13555062978 宅5222243
密山區號: 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