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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東起訴北京市勞教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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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北京報導)北京法輪功學員曹東,2012年6月8號被北京警察綁架後勞教迫害,其代理人黎雄兵律師日前依法對北京市人民政府勞教管理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勞教決定,立即恢復曹東的人身自由。據悉,西城區法院拒絕受理此案,黎雄兵律師已經將行政起訴狀投遞給西城區中級法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勞教管理委員會以「在曹東的暫住處窩藏含有法輪功內容的書籍75冊,宣傳品14冊等物品,決定對曹東二年六個月的勞動教養。」曹東的行政覆議代理人黎雄兵律師認為,曹東案關鍵事實不清,證據相互矛盾,處罰程序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或變更。但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勞教管理委員會駁回覆議,維持原判。曹東不服,2012年11月9日,其代理人黎雄兵律師依法對北京市人民政府勞教管理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

黎雄兵律師認為,對曹東實施勞教,強行剝奪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違反了憲法,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法院判決或檢察機關決定不受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作出規定,任何行政法規或者公安規章及其他部門規章均不得設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措施。該勞教決定援引行政法規和公安部門規章對公民實施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違反憲法和行政處罰法,立法法等國家法律。該案基本事實不清,對原告作出勞教處罰決定的程序違法,也超越法律權限違反上位法律規定,當依法撤銷並立即恢復人身自由。

在《行政起訴狀》中,黎雄兵律師還認為,曹東案關鍵事實不清,證據相互矛盾,曹東案的決定程序違法。勞教期限二年六個月超越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最高二年之上限。根據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3條、14條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本案加期六個月,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和原因,明顯違法。沒有告知也未經任何聆聽程序,徑自做出勞教決定,明顯違反公安行政規章,勞教決定程序違法。

黎雄兵律師強調,「曹東案是一個宗教信仰問題,宗教信仰的憲法權利應該得到切實的尊重與保障。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公民個人保存持有法輪功書籍或資料就是違法,就應受法律處罰。」

黎雄兵律師呼籲,「反思反省勞動教養制度」,「從1999年到現在,十多年時間,就足以清醒和理性面對公民的宗教信仰權利」,「不經聆訊聽證,不經當事人陳述申辯,不經法庭審判,根據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違反基本的法制程序和法治則。」

黎雄兵律師在行政起訴狀中還寫道,「綜觀世界各國法制進步歷程,宗教信仰歷程,可以得出結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確立和最終實現過程,也就是一個國家法制進步,政治開放,人權解放的過程,也是公民因為宗教信仰受到不公正不公平待遇的歷史過程。人類在爭取並獲得宗教自由的過程中,已經為之付出過沉重代價」,而「今天,是我們自覺並真誠踐行這項原則的時代。」

勞教制度是中共邪黨從前蘇聯引進的世界上獨有的邪惡制度,它是富有中國特色的、嚴重違法的制度,它已經成為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主要手段,其他人員被勞教還有個條條框框,而法輪功學員只要一句「煉」,或者抄家搜出法輪功資料,就可以批勞教,所以勞教名額中大多數是法輪功學員。

由於國內正義人士的不懈呼籲,目前中共的勞教制度在國際廣受關注,雖然中共體制內部的人員也都明白勞教制度的違法性,卻還在麻木的執行著。專制的勞教制度,由於不需要經過任何司法程序,僅由公安系統就可以任意將公民剝奪自由,因而成為公安系統的私家刑法。非法勞教大法弟子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公安機關自己綁架人,自己決定非法勞教,用表面上好似這個勞教委的第三者的幌子掩蓋它們的卑鄙和無恥。這種行為是一種集體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行為。

作為實施勞教制度的勞教所,監督機制形同虛設,目前曹東被非法關押在北京新安勞教所七大隊,是嚴管隊,曹東給家屬寫的信,被反複檢查才能郵寄,家屬經常收不到信,但勞教所的管理制度中卻明確規定通信自由,不受檢查,曹東打電話也不能說出甚麼實情,所謂親情電話更是申請好多次才讓打,通話用免提,警察坐在旁邊聽著做記錄,認為說了不該說的話,立刻按叉簧掛斷,以後就不讓打了;而且,正常接見律師也阻力重重,曹東和律師還必須在監控下談話。更令人擔憂的是,新安勞教所是一個脫離法治、無法無天的黑暗角落,各種對法輪功學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被以政府、政策名義縱容,掩蓋,那裏對法輪功學員的虐待迫害,一直在隱蔽處繼續著。

希望國內外法輪功學員和正義之士,持續關注關押在那裏的曹東等法輪功學員。


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右安門大街7號
法人代表周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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