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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創金遭第二次非法庭審 律師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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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一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甘肅報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點,甘肅慶陽市西峰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寇創金二次非法庭審。寇創金本人及其家人從北京請來的律師在法庭上堂堂正正為寇創金做了無罪辯護,在場人員都真真切切了解到了法輪功的光明和美好,了解到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

寇創金是原甘肅慶陽市商務局幹部(正縣級),現年六十歲。他和妻子李瑞華,女兒寇娟娟,一家人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然而,中共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使一家陷入痛苦。

一、所有「證據」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對公訴人所提供的證據一一質證,指出公訴人所提交的證明寇創金有罪的所有證據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法輪功學員寇創金本人在法庭上也講述了自己為甚麼要修煉法輪功。他說道:他原來得的是肝癌,還有胃癌等病症,醫院已經給他宣判了死刑,但他卻因為修煉了法輪功,使身心都得到了徹底改善,病全都好了。

寇創金指出對自己家的搜捕、取證本身完全是非法的:西峰區公安分局十幾個人撬門鑽鎖衝進家裏,沒有一人身著警服;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像土匪一樣到處亂翻,搜查證是開庭後寇創金才第一次見到。警察衝進屋後對他實行了暴力,強行將他按倒在沙發上不讓動。當時在場的有寇的女兒和小孫子,還有他九十多歲的老母親,周圍還有家屬院的鄰居們,他們誰都可以做證人。

寇創金從法律角度闡明法輪功是一種信仰,信仰是無罪的,按真善忍做好人無罪,要求當庭釋放。

公訴人說,她那裏有從寇創金家的電腦中提取的有關法輪功的文檔,並開始播放,電腦中傳出「中國的傳統文化教人們一諾千金……」,法庭慌忙終止了播放;又一次播放,仍然是「中國的傳統文化教人……」,又一次終止播放;再次播放,還是「中國的傳統……」,播放只好被關掉。

公訴人又對法官說:「這裏有一個名為 『退黨保平安』 的文件」,然後播放:「朋友,您好,這是一個不要錢的電話……」話音剛落,又馬上被關掉。折騰了好長時間,直到電腦裏傳出:「朋友,你入過黨、團、隊嗎?……」這時,公訴人突然說道:「這是在被告人寇創金的電腦裏發現的,有反黨反共的內容!」

在場的人感覺不到這些內容有甚麼罪錯,反而覺得法庭展示證據的過程滑稽可笑。

二、信仰無罪,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容侵犯

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為寇創金做了無罪辯護,他闡明,寇創金沒有任何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寇創金修煉法輪功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心靈,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他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

在庭審中,公訴人沒有出示寇創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任何證據(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盜用歪曲法律,迫害善良公民):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寇創金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他的?他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他有沒有從該組織處接受過指令或資助?他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甚至不違反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相反,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不是犯罪行為,而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天賦、合法的權利。

關於法輪功宣傳資料的內容:一部份是關於法輪大法修煉的,比如《轉法輪》、《轉法輪法解》等,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另一部份是「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或者「天滅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國共產黨亡」,還有《神韻》、《九評共產黨》、《解體黨文化》等。說「法輪大法好」是為了向他人推薦、介紹法輪功,說明法輪功的好處,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講真話、惠及他人的行為,當然沒有破壞法律實施可言;至於「真善忍」,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神韻晚會光盤傳播和演繹的是中華五千年傳統文化的精髓,應該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誰若站在其對立面反對,那它不恰好證明它自己是邪惡的嗎?

至於「天滅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國共產黨亡」等宣傳品和《九評共產黨》,根據主權在民和社會契約論的思想,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明文規定,這只不過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天然權利,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法輪功學員是在遭到無端污衊和迫害,在沒有任何言論自由渠道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收入製作成資料,向世人講清事實真相,揭露媒體的謊言,並向世人介紹法輪功的美好,何錯之有?除了中央電視台裏編造的「自焚」和「殺人」(編註﹕所謂的「天安門自焚」是中共導演的偽案,用來栽贓法輪功,煽動仇恨。「殺人」也是中共編造的謊言。)在日常生活中,有誰見過法輪功學員採取暴力或其它過激行為,危害了社會或他人?

正如律師指出的,「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離是一項通行的國際準則,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誌,也是公認的普世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宗教組織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樣,國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人民不信仰法輪功。由國家權力機關來認定法輪功是不是所謂「邪教」(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中共邪教對法輪功的誣陷已經構成誹謗罪),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粗暴干涉,是違反國際準則的踐踏人權的行為。寇創金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司法機關構陷寇創金,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共打壓法輪功是大規模破壞法律系統的犯罪

眾所周知,自一九九九年以來,中共給法輪功學員判罪的唯一依據就是說他們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編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其實這種指控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第一次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隨後,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才匆忙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並根據這個決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其實,無論是國家領導人還是國家權力機構,其權力的來源及合法性只能是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國,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國家元首和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一個組織是否是邪教組織的權力。人們不禁要問:江澤民的講話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兩高解釋」的法律依據是甚麼?標準是甚麼?是誰賦予他們的權力?是否舉行了聽證?是否允許被認定對像申辯?如果允許申辯,具體程序是甚麼?由哪個機構受理等等?顯然,江澤民的講話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都沒有合法的授權,因此是無效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中共對此心知肚明,十分心虛,無怪乎迄今為止在國家頒布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敢公開規定不讓煉法輪功,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公安部自己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也沒有敢把法輪功列入其內。

事實上,法輪功只是一個鬆散的修煉群體,沒有任何組織形態,來去自由。在本案中,被告人寇創金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他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施行或應用?因此律師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起訴書中指控寇創金的罪名不能成立,寇創金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中共司法說法輪功修煉者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也可以理解為破壞了這條法律的實施;然而這一款的內容又是甚麼呢?顯然,這是陷入了毫無實質內容的循環論證,用自己定義自己,自己證明自己,這就相當於說:張三是誰?張三就是張三。這種同義反覆甚麼也證明不了,在初級的形式邏輯上都是荒謬的。十二年多來,中共就是用如此低下的詭辯術混淆視聽,給千千萬萬個法輪功學員治罪,給他們的家庭帶來災難,給中國社會製造動亂的。法輪功信仰者無罪,完全是無辜的;利用國家權力和組織形式、破壞國家憲法和法律系統的恰恰是中共自己。

四、關於法律與正義、良知

律師在法庭上援引法學界人士的理論觀點說,「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唯一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而不是維護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來區分好法與惡法,也以人的良知來判斷判案是否正義。從這個意義來說,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統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牆的衛兵,此前兩年,他在守護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東德當局命令守護柏林牆的士兵對企圖逃往西德的東德人格殺勿論),他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自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這「最高的良知」(或正義)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作家龍應台曾經問過一位曾經擔任過邊境守衛的前東德人,「您說,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當然公平。……是總理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們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嘛!」

法律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司法是維護人類良知和道德以及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檢察官和法官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但是,中國大陸的某些法律和命令存在著與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的情形。例如,中共司法用以構陷、打壓和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刑法》第三百條、最高檢和最高法一九九九年和二零零一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以及其它相關的法規、指示和命令等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惡法。執行這些惡法的檢察官和法官明知法律原則,卻昧著良心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違法判決,把無數的法輪功學員送上被告席,送進監獄。一個個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正直守法的法輪功修煉者,在中共的判決書下,失去了人身自由,飽受酷刑折磨,有的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多少原本幸福的家庭妻離子散!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有史以來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和慘劇之一。

五、善待法輪功才是明智的選擇

近年來「法輪功」案件從普遍重判向輕判是個發展趨勢,並且在本案審判之前各地出現諸多法輪功案件發回重審、判緩刑、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做出其它處理的範例。律師並例舉了湖南、湖北、瀋陽、上海、福建、天津等地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免於追究責任或緩刑的案例。

律師表示很多司法工作人員的良知在覺醒,在他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出了明智的選擇,這既為自己奠定了未來,也為以後徹底糾正法輪功冤案做了良好的鋪墊。

律師希望本案的最終結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法官應聽從內心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裁決。

經過法庭辯論,最後法官宣布待合議庭合議後再做判決。十一點十五分左右庭審結束。

結束語

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刑罰,本身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因為「法輪功案件」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人權災難,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精神浩劫。在這場迫害中,法律工作者包括警官、檢察官和法官等,被中共當作鏟除異己、實現私慾的工具來利用,早已不是公平正義的化身。一個國家的司法資源應該用來打擊暴力犯罪及貪污腐敗犯罪等惡性刑事案件,來保護納稅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而不是用來打壓那些與中共官方意識形態不同的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為這些人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會造福社會。如果我們的社會多一些信奉真、善、忍的好人,少一些假、惡、鬥,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才有可能真正實現。正如李洪志老師在《轉法輪》中所講:「如果人人都向內心去找,人人都想自己怎麼做好,我說那社會就穩定了,人類的道德標準就會回升。」

善惡有報是天理,也是人間一切法律制定和裁決的最終準繩。每個人的行為都在書寫自己的歷史,每個人都在選擇自己的未來。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這就是在犯罪,誰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惡法的執行者而對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的行為開脫。希望寇創金一案的檢察官和法官們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無罪釋放寇創金,還他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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