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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秦月明被迫害致死看中共踐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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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綜合報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正值壯年、身體健康的黑龍江省伊春市法輪功學員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殘酷折磨六天後含冤離世;三月五日,第二位法輪功學員於雲剛被迫害致死;幾天後,法輪功學員劉傳江又遭毒手。短短十五天的時間,三位正值壯年的善良人就這樣離開了人世。

導致這一切發生的真正幕後黑手是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二零一零年底,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批評佳木斯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轉化率」居全省之末。為了撈取政績,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佳木斯監獄主管迫害法輪功的副監獄長李好軍召開所謂「轉化」攻堅與鞏固會議。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佳木斯監獄將九名堅定的法輪功修煉者關入集訓隊迫害。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後,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要求佳木斯監獄所有監區長對外統一口徑──秦月明的死因是「上吊自殺」。佳木斯監獄在告知家屬時,「自殺」變成了「心臟病發作死亡」。


秦月明生前照片

秦月明被打傷的遺體

為了揭開事實真相,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兩個女兒歷經艱辛,層層申訴控告,至今冤情難申。她們母女所到之處,遇到的是官官相護,推諉搪塞,執法犯法,凸顯中共司法人員公然踐踏法律的流氓嘴臉,他們以為中共會袒護他們,卻不知必有一天將面臨歷史的審判。我們現在從法律角度看一看他們都犯下了哪些罪行:

一、違反國際公約規定,已犯下群體滅絕罪、危害人類罪、酷刑罪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江澤民發動的大規模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一場利用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政策法令和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及海外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犯罪行為。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群體滅絕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的相關條款,十一年來,江澤民及其追隨者參與迫害法輪功修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和「危害人類罪」。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第六條關於「群體滅絕罪」的定義是:「群體滅絕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役;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酷刑;7.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強迫人員失蹤;10.種族隔離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十一年來,江澤民和其參與迫害者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群體滅絕罪」以上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該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酷刑」概念,其內容為:「一、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二、本條規定並不妨礙載有或可能載有適用範圍較廣的規定的任何國際文書或國家法律。」該定義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目前已有一百四十多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約》,這一規定已經成為認定酷刑行為的普遍標準,在禁止酷刑領域被廣泛援引或引證。中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簽署該公約,該公約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對中國生效。

自從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以來,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和佳木斯監獄對非法關押的所有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包括各種手段:不許睡覺、毒打、指使犯人毒打、關小號、野蠻灌食等等,致死多名法輪功學員致殘,其中包括張普賀、林澤華、王居龍等,精神洗腦,強迫奴役勞動。最令人髮指的是在二零一一年年初,十五天內迫害死三名法輪功學員。他們的行為已經犯下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酷刑罪。

二、強制「轉化」違反立法精神,導致結果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犯下故意殺人罪、虐待被監管人罪

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思想不構成犯罪,只要沒實施具體的行為,人在腦袋裏想好的壞的甚麼,都不構成犯罪。所以全世界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改變一個人的思想,更何況是人的信仰。而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人有信仰的自由,只要你的行為沒犯罪,都不會有人管你。然而只有中共邪黨不僅要管人的行為,還要桎梏人的思想。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轉化」就是邪黨邪惡本質的體現。

秦月明在當地是人人稱讚的好人。他家經營的廢品生意,誠實守信。方便了鄉親,他一人取土,數十天修了一條一百多米長、四米寬的路。辛勤的勞動,真誠善良的心感動了鄰里鄉親們,人們都說:修煉法輪功的人真好。秦月明在佳木斯監獄非法關押期間,因其家人也多次遭受迫害,生活非常艱苦、條件惡劣,他僅靠監獄每個月發給六元錢維生。在這種條件下,秦月明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捐了四十元錢。他自己在受難中,心裏想的都是別人,他說是法輪功教他變的這麼好。認識他的犯人都很尊敬他,尊稱他為「老秦大哥」。

善良的人也感動著周圍的人。秦月明和家人因堅定修煉法輪功,屢遭迫害,家中常年無人居住,善良的鄉親們幫著照顧他們的房子,夏季除掉野草,冬季清掉積雪。鄉親們盼著他們全家早日回來。當秦月明被中共迫害致死的噩耗傳家鄉,熟悉他的人都感到震驚與悲憤。鄉親們說:中共太腐敗,貪官污吏它不抓,專門打擊迫害善良的好人。

修煉「真、善、忍」的這樣一個好人,佳木斯監獄卻使用暴力強制他「轉化」(即強迫放棄信仰),不知要將他「轉化」到哪裏?法律制定的意義在於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人們,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政府官員,對法輪功或法輪功修煉者都有一個普遍的認知,那就是法輪功倡導「真善忍」的原則,法輪功修煉者在社會中都是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這些人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我們的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早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由前人大委員長喬石所主持的對法輪功的官方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然而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和佳木斯監獄卻在中共的授意下強制轉變人的思想,強制人放棄對善良、真誠、忍讓的信仰,這是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制定的精神的。《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和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名不正則言不順」,它們也懂得這一點,就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一切輿論宣傳工具污衊法輪功,用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妄圖把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合法化。它們也知道以信仰和煉功的名義定罪無論如何是不能成立的,只能安上其它罪名。眾多的法輪功學員以各種罪名被判刑或教養,許多罪名是不能成立的甚至是「莫須有」的。

秦月明就是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判刑的。被非法關押後,中共及其打手就可以肆無忌憚的迫害,佳木斯監獄及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在剝奪了秦月明的生命後,還宣稱「打死你們白死,有死亡指標。」在這過程中佳木斯監獄主觀上明知這種強制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客觀上也實施了一定的行為(這部份在下文中有詳述),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從犯罪構成分析,佳木斯監獄的警察已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銷毀證據,作偽證,掩蓋死亡真相,涉嫌犯下妨礙作證罪和幫助銷毀、偽造證據罪

佳木斯監獄稱秦月明是「心臟病發作死亡」,但種種跡象表明佳木斯監獄在掩蓋事實真相:

1、死亡時間無法確定

從監獄提供的小片段監控錄像來看,秦月明在整個搶救過程中沒有任何有生命的跡象。錄象顯示,犯人背著秦月明去診室,秦月明的腳耷拉著,身體沒有痛苦的任何反映。

2、佳木斯監獄在秦月明「發病」期間「搶救」不及時,既沒有「搶」的行為表現,也沒有「救」人的醫生和設備

從監獄提供的小片段監控錄像來看,在搶救秦月明的過程中,沒有專業的醫生,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現場警察的表現是披著大衣,兩手抄兜,來回走了幾回,沒有任何焦急的神態。現場的犯人也是背著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以常理來看,一個人在目睹他人發生生命危險時,表情應該是有些擔憂或著急的。作為監管方,監獄對被監管人在監管期間的生命健康狀況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發生如此大事,警察和犯人竟然表現得如此平靜,分明只能是這些人知道秦月明已經死亡。

3、佳木斯監獄謊稱錄像被衝沒而拒不提供,且無任何解釋,欲掩還露

親屬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次去監獄的時候,要求看二月二十一日開始到秦月明死亡在集訓隊這一段時間的錄像,集訓隊隊長於義楓當場表示同意,但奇怪的是,卻要求家屬兩個人兩個人的看。當家屬看了秦月明的屍體,對死亡原因提出疑問,再要求看錄像時,於義楓稱他沒有權利,要請示領導,且只能提供從發病到死亡之時的錄像片段。親屬當即問到:「這發病前邊的錄像將來會不會弄沒?」於義楓回答說:「誰也不敢弄沒!」親屬三月三日去監獄,再次要求看秦月明從發病到死亡之時的錄像,獄政科科長劉西波說,按照要求不允許。親屬於三月十一日再去監獄要求看錄像時,獄政科崔科長、集訓隊副教導員申慶新說錄像給衝沒了。

欲蓋彌彰,依據有關監獄的管理法規,監控錄像應當被妥善保存相當長一段時間,尤其是面對人命關天的大事,是沒人敢如此嚴重的失職的,顯然是有人想要掩蓋事實真相。

4、由常識可知,種種與病因怪異難符的屍體痕跡,及被有意處理過的屍痕,確實已經說出了秦月明的死亡真相

在親屬的強烈要求下,佳木斯監獄才允許他們看了秦月明的遺體。秦月明的遺體保留著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時從其嘴和鼻子裏流出很多血,身體除了前胸外,頸部、背部、腰部和兩腿都呈黑紫色,還有一道道的青紫傷痕。當家人質問其中的原因時,獄警說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傷是屍斑,嘴和鼻子裏流出的血是倒控出來的等等。繼續追問時,他們就說:「你們若有異議,就去找檢察院吧。」家人要給秦月明的遺體拍照,陪同的獄警以監獄有內部規定為藉口,堅決不允許。

三月三日,親屬再次趕去監獄看秦月明的遺體時,發現帶血的床單被換掉了,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處理過的痕跡。

監獄通知家屬時說秦月明是因病死亡,從醫學角度看,因病死亡身體不會有大面積的傷痕。而且監獄方拒絕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屍體的要求。家人後來還了解到,從二月二十一日開始,佳木斯監獄建立起嚴管隊,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多人被打,半個月之內三人相繼死亡。所以家人更有理由懷疑秦月明的死因。何況在此之前秦月明的身體很健康,沒有任何有病的跡象,或醫院檢查有病的記錄。

5、秦月明親屬一直要求佳木斯監獄提供關於秦月明死亡的書面說明,佳木斯監獄卻蠻橫的拒絕出示任何書面的法律文件

佳木斯監獄聲稱不會給家屬出具任何帶有獄方印戳或簽字的書面說明,理由是獄方有內部規定。當親屬問他們到底是依據哪條哪款規定時,獄政科科長劉西波(警號尾數為6332)說親屬沒有資格知道。

而且,自秦月明家屬到來後,監獄警察動用各種手段威脅、恐嚇、跟蹤親屬。三月十四日晚,佳木斯市向陽區公安分局、保衛派出所警察來到秦月明家人所租住的旅店,暗查、脅迫旅店工作人員說出秦月明的家人都與哪些人有過聯繫,並在秦月明家人所租住房間的對側入住了兩名便衣,秦月明家人不斷被跟蹤。如果監獄真想證明秦月明係因病死亡,只要拿出當時的監控錄像,讓家人細察屍體,堂堂正正的請法醫做鑑定即可。

6、二月二十七日佳木斯監獄的解釋被當班幹警戳破,更令人難以置信

佳木斯監獄集訓隊申慶新代表佳木斯監獄對親屬解釋說,二月二十六日十七點三十時集訓隊的幹事李洪在巡廊時,講到秦月明說自己難受,要求明天上醫院拍拍片子,當天晚上也沒吃東西;十七點五十時感覺難受、胸悶,出現抽搐狀態;十七點五十五時醫生檢查已沒了心跳和呼吸,猝死;十八點三十時宣布死亡。而當親屬見到當班幹警李洪時,他堅決否定了秦月明要求拍片子之類的說法。李洪告知親屬,他巡廊時秦月明只說了四個字:有點累停(音)。

7、在與佳木斯監獄副監獄長李好軍和合江檢察院檢察長的談話中提到秦月明被灌食,這可能是導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好軍在與親屬的談話中說到:「他是因為絕食,後來我們就灌了一天(一次吧)。」

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檢察長唐加振說:「他們同監舍的人,包括那些獄醫,包括整個過程,我都調查了,但都不能給你們看。我掌握的情況是沒有人打他,但是有啥呢,有灌食這個情況,就是從二十一號一直到二十五號吧,絕食四整天了,然後就給他插管灌食嘛,這個事是有。灌食這個事,才能造成這種死亡結果。」

據目擊者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秦月明被抬到監獄醫院一樓衛生間,由四個人分別按住他的四肢,另有一人按住秦月明的頭部,強制秦月明靠在椅子背上,用止血鉗子夾住秦月明的舌頭,拉出來,強制插管灌蒙牛純奶加鹽。當時集訓隊大隊長於義楓和集訓隊的所有警察都在場,獄醫趙偉也在場,是兩個犯人護士插管,其中一人為殷(尹?)洪亮(人稱「小亮子」)。秦月明發出淒慘的叫聲。灌食後秦月明趴在地上手扶著牆,滿嘴都是血,表情極其痛苦,不停的喊疼。包夾犯人一夜沒睡,期間找來獄醫趙偉。秦月明疼的喊了一夜,可是沒有人理睬。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後,佳木斯監獄、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佳木斯市檢察院、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等部門一直在掩蓋事實真相,尤其是佳木斯監獄偽造、銷毀證據,指使他人做偽證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四、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在司法程序中設置層層阻礙或不作為,涉嫌觸犯窩藏、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佳木斯監獄勾結伊春金山屯610、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企圖私了

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後,佳木斯監獄監獄長葉楓、集訓隊隊長於義楓等人,掩蓋事實真相,聲稱秦月明「正常死亡」,拒絕提供死亡證明,欺騙、恐嚇,跟蹤家屬,並與佳木斯合江檢察院勾結,企圖私了。在家人尋求真相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多次找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檢察長唐加振,希望作為檢察院行使其監督職責。然而應當秉公斷案的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檢察長唐加振,與監獄勾結,誘導家人同監獄私了。

唐加振在與親屬的對話中提到「我昨天那個話,說得非常婉轉的,就是說咱不叫賠償。……咱叫給一定的補償。畢竟這個人是在你裏邊死的,這個話呢,你倆看怎麼能讓你媽去說」;「你考慮考慮我們寡母吧,給一定的經濟補償吧。那咱這個事就拉倒,你要說不給,那咱倆就接著整」;「咱把這個話說到這個份上,我想他們也會……如果說就像咱們原來談的,你們就是要這個司法鑑定,到時候鑑定一出來,就是一個心臟病突發,就是正常死亡,到那時候你不火化,按照正常程序,也得給你強制火化了,到時候你甚麼都得不到」。唐加振還教秦月明的女兒對獄方說「我爸不管是怎麼死的吧,我們現在掌握的,或者是我們請的律師也調查過,就是你們監獄也反映有這情況:當時給我爸灌食的時候,造成一定的損傷,……但是你們有沒有責任哪?你們給他灌食,……才能造成這種死亡結果,那你們不負責嗎?你們看著我們孤兒寡母給點補償行不行?然後呢。跟他們好好談,在允許的範圍內,補償的數額不要太大,你們自己回去商量,然後呢,能補償點就補償點。那我這邊呢,再給你做做工作,我就讓監獄長,或者是副監獄長見見你們,好不好?」

伊春市金山屯區「六一零」頭目秦漢東,多次給秦月明的家屬打電話,為監獄開脫罪責,誘勸其不要追究監獄的責任。為此還特地與伊春市金山屯區政法委韓姓邪黨書記,於三月八日專程趕到佳木斯,對秦月明的家人進行誘騙。

秦月明的家人拒絕私了,堅持查明死亡真相,有個公正的說法。唐加振見「調解」不成,便不再遮掩,直接告訴秦月明親屬說已調查過,佳木斯監獄沒有虐待事實,公開掩蓋真相。當親屬依法要求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立案查明秦月明死亡原因時,唐加振告訴親屬立案也不是,不立案也不是,如果立案怕得罪監獄,不立案怕親屬自己做屍檢再查出甚麼,他再栽進去。《檢察官法》第三十五條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徇私枉法;(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三十六條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合江檢察院不予立案,公然視法律於不顧

佳木斯監獄看到私了的目的不能達到,告訴家人「可以起訴」。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的親屬依法向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提交控告書,請求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立案偵查被害人秦月明極度可疑死亡案件,依法追究於義楓、申慶新、徐亮、杜岩、劉淼森等涉嫌瀆職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等犯罪行為。

秦月明的親屬在遞交控告書後,幾乎每個工作日都到佳木斯合江檢察院詢問何時立案,但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接到控告書後,始終未對控告人的控告給予審查立案,也未出示任何不予立案的說明或通知。

《檢察官法》第三十五條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徇私枉法;(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第三十六條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依法投訴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佳木斯市檢察院不予受理

面對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知法犯法、不作為、官官相護的犯罪行為,秦月明的親屬來到佳木斯市檢察院控申科投訴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不作為。佳木斯檢察院控申科隋長青在與合江檢察院檢察長唐加振溝通後,對家屬的態度非常蠻橫,當家屬問及姓名並指出要控告他時,他的態度才有所收斂。最後他同意收下投訴反映信上交給領導,但拒絕出具書面的簽收證明。佳木斯市檢察院對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的司法不作為的投訴不予處理。在此期間,秦月明的親屬多次到佳木斯市信訪辦、人大、政法委等部門申訴,希望引起各界重視。

與此同時,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秦月明的親屬向佳木斯監獄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佳木斯監獄警察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都不敢接。親屬經過多次與佳木斯監獄監獄長葉楓電話溝通,獄政科的工作人員才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接收了該法律文書,但未出具加蓋佳木斯監獄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佳木斯監獄沒有給家屬一個正式的說法。

4、依法再次投訴,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仍違法不予受理

在多方申訴無門的情況下,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秦月明的親屬來到哈爾濱,先後五次依照法律程序向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反映佳木斯市檢察院、佳木斯市合江地區人民檢察院司法不作為的行為。每一次他們都是在竭力的推諉,一次又一次的把材料給扔出來,不予受理。最後把家屬推到省監獄管理局。

5、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掩蓋真相,做出虛假結論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秦月明家人向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了《刑事賠償覆議申請書》,向其反映佳木斯監獄將秦月明酷刑致死的事實以及四個多月來一直掩蓋真相、推卸責任,始終不給家屬一個準確的死亡原因說明的具體情況。秦月明家屬希望監獄管理局依據法律調查事實,給家屬一個明確的說法。

負責接待的政策法規室的尹處長對家屬說,他們一定會加班加點的調查,在法定期限內給家屬一個滿意的答覆。八月二十四日,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給家屬出示了「正常死亡不予賠償」的決定書,同佳木斯監獄的結論一樣。最後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的尹處長說:「我們和監獄就是一夥的,就是跟著吃鍋烙的,沒辦法啊。」

6、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終於立案,目前仍在以各種藉口拖延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秦月明家屬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九月九日,黑龍江省高法告知家屬,已經立案。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將在法定的三個月內對此案進行審理。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立案後,秦月明家屬多次要求閱卷都被拒絕,主審法官王濱紅一直迴避代理人、迴避律師,不接電話,經常借有事外出為名不接待家屬。賠償委員會的主任張印峰粗暴的對待家屬。秦月明的家屬去高院時警察對家屬及代理人錄像進行錄像。現在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已過,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對秦月明一案仍未有任何說法,還在拖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九條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儘快地立案、審理、判決。第二十條法官必須杜絕粗心大意、無故拖延、貽誤工作的行為,認真、及時、有效地完成本職工作,並做到:(一)合理安排各項審判事務,提高訴訟效率;(二)對於各項司法職責的履行都給予足夠的重視,對於所承辦的案件都給予同樣審慎的關注,並且投入合理的、足夠的時間;(三)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注意節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一案中,中共的司法工作人員各級處處表現出無視法律,做偽證企圖掩蓋事實真相。他們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形像

秦月明的家屬按照法律程序規定,在逐級控告的過程中,接待他們的多是司法工作人員的互相推諉,司法工作人員的表現也多數或是蠻橫無理、或是拒不接待,或是動用法警驅逐、或是給家屬私自錄像,拖延或變相拖延、跟蹤、恐嚇、監視家屬等等。他們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有關規定,嚴重損害了司法工作人員在民眾心目中的形像,不再適合擔任國家公職。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成立,協調國家社會正義力量及刑事機構,在全球範圍內徹底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它的宗旨是:在全球範圍內徹底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協助受害者將罪犯送上法庭,嚴懲兇手,警醒世人。為了即將到來的歷史性審判,追查國際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發表了《關於收集中共法庭系統迫害法輪功的罪證的公告》。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又向全世界發布了《全面收集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罪證的公告》,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罪惡進行全面追查,收集一切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罪證。追查國際協調建立的「全球監視追蹤系統」,是分布於七十多個國家近三百個城市的網絡系統,有效地監視、追蹤在中國大陸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各級黨政官員,特別是那些涉嫌部署、抓捕、洗腦、非法判刑、酷刑謀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和直接參與封鎖信息真相、輿論煽動的責任人。

在此奉勸因秦月明一案還在隨同江澤民行惡的人,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同時:

1、交代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所犯罪行;

2、提供參與迫害各級官員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3、提供「610」系統、司政法委和公、檢、法等參與迫害的責任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4、提供參與迫害者本人和家庭主要成員任職或就學的單位、家庭地址、電話、傳真等;

5、與迫害案例有關的證據,如黨內文件、政府部門文件、會議記錄、領導批文、電話記錄、直接證人的簽名證詞等;

6、陳述你為制止和保護法輪功學員所做的實事。這是你們的最後機會,如果還執迷不悟,定遭嚴懲。

在整個司法訴訟過程中,秦月明的家屬作為弱勢群體,不斷受到欺凌和恐嚇,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小女兒秦海龍於十一月十三日在黑龍江省雙城市遭綁架,現被劫持到哈爾濱市前進勞教所,均被非法勞教一年半。

但難能可貴的是,秦月明的大女兒一直在這條需求正義和公理的道路上艱辛而堅定的奔走著,所到之處,都是喚醒人做一個有良知、有理智的中國人的選擇,不做中共的暴力機器與謊言喉舌,分清善惡,脫離中共,共建華夏文明,這是當今中國人的唯一正確的選擇!這也是讓參與者作出減輕自己罪責的一次選擇。中共邪黨江澤民犯罪集團脅迫利誘他們迫害好人,迫害天理,把他們一一推向不歸路,那些數以萬計的已經遭惡報的人給家人留下無盡的傷痛。這也昭示著天理的威嚴,告誡人們:迫害法輪功必遭惡報。奉勸那些迫害法輪功的人,趕緊停止迫害,選擇一條利己利人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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