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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中共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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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在現代的法治社會,法律是用來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說通俗一點法律就是維護善良的準則。然而在中共獨裁暴政體制下,中國的法律已經失去了其真正意義上的價值。在中共的特權利益高於一切的邪惡準則面前,法律,只是維護中共專制統治、鎮壓國人打擊異議人士的工具。其實從中共產生的那一天起,法律便成了中共手中玩物,它玩弄法律於股掌。篡政以後它就開始用法律裝點門面,披上所謂文明的外衣,然而其無法無天的本性卻從沒改變。當它需要利用法律時,它就組織御用學者按照中共的旨意隨意立法,並揮舞著所謂法律的大棒子打擊異己:同時利用一紙空文用來搪塞國際社會,把中國吹捧成「法制健全的國家」,用以掩人耳目、欺騙世人;當它不需要法律時,它就無視法律、踐踏法律和拋棄法律,;當法律與其惡黨或權貴們發生衝突、危機到它的政權和利益時,它就會無情的肆意踐踏和歪曲法律。

中共制定的法律不僅是冠冕堂皇的,而且是隨意變動和調整的動態系統,是專門用來維護中共專制集團利益、打擊異己、鎮壓國人、欺壓良善的一個政治工具。說白了中共制定法律只是給自己穿上了一張所謂文明的畫皮。其邪惡的本質從沒變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中共用來欺騙世人的空話、謊話。事實是不是這樣呢?我們就看一看中共從產生到篡政以來是如何運用法律的。

篡政奪權時期

(一)假「制憲」,真分裂,意在篡政。

中共為了達到篡政奪權的目的,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前蘇聯國慶日,在斯大林的命令下,中共在江西瑞金,創建了中華蘇維埃人民共和國,在蘇聯的幫助和支持下,斯大林交給中共兩個歷史任務:一是顛覆中華民國,建立一個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新中國」;二是消滅中國國民黨。斯大林給毛澤東的指示令有三句話:「武裝暴動、土地革命、建立蘇維埃政權」。中共為推翻合法的國民政府,達到篡政奪權的目的,中共以中華蘇維埃人民共和國的名譽,制定了中華蘇維埃人民共和國所謂的《憲法》,在《憲法》第十四條中規定:「中國境內的所有少數民族和各地區的人民都有獨立建國的自由,都能夠脫離中國」。中共為使其顛覆國民政府、篡政奪權的伎倆所謂合法化,不惜以分裂祖國為代價,制定出具有煽動、推翻性質的所謂中華蘇維埃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共「制憲」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人民利益,而是想利用《憲法》這種工具,披上所謂的法律外衣,掩蓋其分裂祖國、篡政奪權的目的。

(二)假「革命」,真販毒,違律抗法。

毒品是危害人類社會的惡魔,古往今來,古今中外,種植和倒賣毒品都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中國歷朝歷代對製毒、販毒都有制裁的律條、販毒都有制裁的律條。清朝官員林則徐,捨身丟官強力抵制外國洋人在中國販毒,以防毀我中華害我國人,史稱虎門銷煙。可是中共為了篡政奪權,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違律抗法,製毒販毒。

一九三九年,中共成立了一個鴉片生產委員會,主任:任弼時,具體實施的領導人是鄧發。在中共政治局委員開會的窯洞裏面,鄧發親口對弗拉基米諾夫(其人有兩個身份:一是塔斯社駐延安記者,二是共產國際派中國代表)說:「我們過去一大車一大車的糧食運出去,換回來的是一小袋一小袋的銀洋,今天我們一小袋一小袋的鴉片送出去,換回來的是一大車一大車的銀洋,我們就拿這個錢買槍、買炮、買子彈揍國民黨」。鄧發說完後,毛澤東又加了一句話:「我們共產黨種的是革命的鴉片嘛。」這種「革命鴉片」的背後掩蓋的是何等的違律抗法的罪行和羞恥啊?中共的如此行為挑戰、對抗、踐踏的不僅是祖宗的律條,而且徹底放棄了做人的底線。中共為了「革合法國民政府的命」,為了自己篡政奪權的利益和目的,就不顧祖宗立下的律條,不顧國家法律和國際法準則,公然漠視法律。打著所謂「革命」的旗號,肆無忌憚地違律抗法,大量製毒、販毒。其邪惡行為暴露無遺。

(三)假抗日,真賣國,逆天叛法。

在全面抗戰期間,國民革命軍與侵華日軍打得屍橫遍野,血流成河的時候,中共卻與侵華日軍相勾結,做出通敵賣國、逆天叛法、罪惡難容的勾當。它的行徑超越了所有的法律條文和界限,可謂國法難容,罪不可赦。一九八四年江蘇省新華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書叫《南京日誌》,作者是弗拉基米諾夫(身份同上),這本書詳細的記載了中共新四軍的領導人揚帆,毛澤東的直線聯繫人潘漢年,是如何在日本岡村寧次侵華日軍總司令部裏面直進直出的,書中寫道:「我們越來越發現延安在和日本人做交易,他們不僅和日本人進行貿易,而且他們和日軍司令部有直接聯繫,派了他們最得力的幹部潘漢年、揚帆這樣的人走入日軍司令部和日軍談判,要求和日軍一起來夾擊國民黨,他們等不及了,終於在日本人那裏討到了好處,日本人把蘇北的七個縣城給了他們,條件就是和他們一起消滅國民黨軍隊」。中共的這一行徑,是涉嫌犯有通敵賣國的大罪啊!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但在一九七二年,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問中國時,田中首相對日本侵華向中國政府表示懺悔時,毛澤東卻說:「你們不用道歉,如果沒有你們的到來(侵略),就沒有我們共產黨的政權」。毛澤東一語道破玄機,中共通敵賣國的行為已經被它自己的言行和歷史所證明,它的罪行超越了任何法律條文的界限,而且中共在通敵賣國、急於篡政奪權時,早已不再顧及甚麼法律、良心和道德規範的界限,早把法律乃至道德拋在一邊,不擇手段的篡政奪權,中共這種逆天叛道、諸惡不悛的違法犯罪行徑,早已在篡政時期就開始了,只因中共用謊言欺騙了中國人,掩蓋了違法篡政時期這段罪惡歷史。

篡取政權初期

(一)棄法律,以權代法,草菅人命。

中共篡政以後,假裝文明也制定了憲法,然而中共卻從沒遵守過自己所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其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就是活生生見證。運動中公然以權代法,肆意踐踏法律,草菅人命。

「鎮反」、「土改」運動:殺所謂「地、富、反、壞分子」。中共在農村成立「農會組織」,用以取代法律。並把「一切權力歸農會」,賦予該組織至高無上的權力,用中共授予的權力取代所有法律。一九五零年三月,毛澤東的「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各地「農會」紛紛行動,展開了批鬥、抄家和殺人等一系列違法行為。最常見的殺人方法是開批鬥會,給地主富農編一套莫須有的罪名,然後問台下該怎麼辦,台下早已安排好的中共積極分子,帶頭高喊「該殺」,於是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被拉出去就地處決,沒有依據任何法律條文和法律程序。一九五一年二月,毛甚至批示說「在農村殺反革命,一般應超過人口比例千分之一,在城市一般應少於千分之一」。以當時中國六億人口計算,毛一道批示,就有六十萬人頭落地。更有地區對地主實行滿門抄斬,連婦女兒童也不能倖免。中共解密公布的數字,到一九五二年底,以「反革命分子」的名義或身份被殺害的達二百四十萬餘人,實際上遇害的國民黨縣長以下至地方甲、保長的公教人員及地主最少在五百萬人以上,殺這些人也不用法律,只是毛以權代法的一句話。

「三反」、「五反」運動:殺資本家。中共在城市成立「工作組」,用以取代法律。該組織不僅代表中共行使權力,且置法律於不顧。在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在「五反」運動中的反偷稅漏稅,中共給資本家清算納稅時間是從清光緒年間開始算起,稅金是驢打滾式的累積,根本不是依法徵收,而是巧取豪奪,資本家就是傾家蕩產也交不起這個「稅」。走投無路被逼自殺,中共藉機殺人,草菅人命,不講法律。時任上海市長的陳毅經常問「工作組」的人:「今天又有多少空降兵啊?」那意思是今天又有多少資本家跳樓自殺。在「三反、五反」運動中,中共指示說除浙江和皖南外,「其它殺的少的地區,特別是大、中城市,應當繼續放手抓一批,殺一批,不可停的太早」。在這一指示下,全國有三十二萬三千六百餘人被逮捕(被捕入獄的死亡人數不詳),當時執行死刑的有二萬一千三百餘人,自殺或失蹤的有九千六百餘人,這些人被中共肆意塗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只憑中共和毛的一個指示而已,中共的惡行不僅表現出對生命的蔑視,更是對法律的瘋狂摧殘和踐踏。

(二)廢法律,興造反,無法無天。

文化大革運動:中共廢除所有法律,用「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取代法律機構。該組織不僅權力至高無上,且不受任何法律約束。中共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歪理邪說,在全國瘋狂推行廢除現行法律,提出「砸爛公、檢、法」,實施打、砸、搶、抄、抓的動亂政策;打著所謂「破四舊,立四新」的旗號,革傳統文化的命。中共的廢除法律、大興造反之風的禍國殃民惡行,把中國帶進了一個無法無天的動亂年代。文革運動中以毛的「一句頂一萬句」的最高指示為法律依據;以「中央文革領導小組」為唯一法律權力機關的代言人;以其瘋狂、愚昧和無法無天的內鬥殘殺,在全國展開了打、砸、搶、抄、抓的違法犯罪活動。很多地方被中共非法劃定的所謂「黑五類」,採取「連根拔」的株連滅絕政策。在中共無法無天的惡行慫恿下,導致全國四百二十萬餘人被非法關押審查;一百二十七萬八千餘人非正常死亡;十三萬五千餘人被以所謂現行反革命罪判處死刑;七萬一千二百餘個家庭被毀」。包括前中共國家主席劉少奇也未能倖免,在中共的殘酷鬥爭面前,劉為自己辯稱:「我不僅是國家主席,我也是一位合法的國家公民,應該享受國家《憲法》的保護。」而在中共獨裁暴政統治下的那個無法無天的年代,身為中共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也未能利用法律的武器抵擋住毛澤東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張大字報,他比中國其他公民的下場更淒慘、可憐。《憲法》在中共的強權暴政面前顯得蒼白無力,形同虛設,一文不值。據中國縣誌記載統計的數據,文革中非正常死亡者至少達七百七十三萬人。所有這些被抄、被抓、被關、被殺的人無一經過法律程序和法律判決,僅憑毛和「中央文革領導小組」的指示、命令執行。中共從篡政初期就行以「權」代法、廢法之事,視法律為空文,無法無天。視人命如草芥,濫殺無辜,草菅人命。

所謂「法制時期」

(一)假法制,真暴政,血腥屠殺

十年文革結束後,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等都走入絕境,中共為了生存不得不放鬆對中國百姓的控制,也和世界接軌,為了向世界表明自己是「合理合法的文明政權」,中共相應制訂了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完善了憲法,並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口號,然而事實是不是像中共說的那樣呢?

「八九六四」: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按照中共自己的說法,中國各項法律已基本健全,全民進入了法制時代。然而中共的法制時代只是掩人耳目的虛假宣傳,根本不按法律治國安民。

一九八九年四月由北京大學生發起的反貪污、反官倒、反腐敗的絕食抗議,由於中共的不作為從而引發了全國各界聲援的遊行示威活動,對大學生及全國人民的合法訴求,作為政府不是和平地平等對話,切實解決作為政府執政當中出現的腐敗問題反而大開殺戒。於是就有了鄧小平的殺二十萬保二十年穩定的邪惡邏輯。憲法和法律、道德與人性、在中共的眼裏變得一錢不值,是因為這些合法訴求,危及到了中共腐敗邪惡集團的切身利益,進而中共就以權抗法,大肆鎮壓和屠殺。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中共對北京市民和大學生的血腥殺伐,就是破壞憲法、違法犯罪的例證。《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大學生和平請願反官倒、反腐敗,舉行遊行、示威和絕食抗議是合法的行為,中共卻惘然不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所謂「制止動亂領導小組」,並把學生反官倒、反腐敗等合法訴求,隨意地定性為「反革命暴亂」。中共在所謂法制健全的時代,卻不依法治國安民,而是命令部隊槍殺鎮壓合法大學生和北京市民。中共這種肆意屠殺合法公民的暴行,是嚴重違憲、違法的犯罪行為。中共打著所謂保二十年穩定的幌子,大肆槍殺、鎮壓愛國學生和北京市民,其目的是在維護中共政治邪惡集團本身的穩定,更是以權抗法、肆意踐踏法律的犯罪行為,中共它用自己的暴政惡行揭穿了其「中國是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主義國家和依法治國」的謊言。

(二)濫施法,真違憲,迫害善良

迫害法輪功運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開始至今,中共假藉法律、濫施法律,非人酷刑多達百餘種,迫害形式、手段極其殘忍,令人髮指,慘不忍睹。更為慘烈的是,有許多法輪功學員在不給使用麻醉藥物的情況下,被活體摘取器官牟取暴利,之後將屍體投進焚屍爐,焚屍滅跡。據民間信息掌握的數據,被非法關押、勞教的學員至少有數十萬名,被非法判刑的至少有六千人以上,被迫害致死的至少有三千四百多名。中共迫害信仰法輪功民眾假借的所謂「法律」,一是勞動教養制度,二是《刑法》。勞動教養制度依據的是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屬於「行政法規」。它隨意性強,不經司法程序,直接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既所謂的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一至三年,甚至四年。根據中國《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凡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必須由法律設定」。在中國,制定法律的機構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這個最高權力機構,而國務院不具備這樣的權力。勞動教養制度與《憲法》規定的「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憲法》條文相違背,褻瀆了法律的尊嚴。同時勞動教養制度也違反了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九條規定:「人人有享受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由此可見,中共以勞動教養的形式對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是假藉法律,利用偷換概念的手法愚弄欺騙百姓,搞法外施法,是強制民意,剝奪人權的違法行為。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又將中國《憲法》、《立法法》拋棄一邊,拿出民政部的規定、公安部的通告作為所謂「依法取締」法輪功的荒唐依據,同年十月,又將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的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其中未提法輪功一個字)和《刑法》三百條(也未提法輪功一個字)強加於法輪功,中共這種做法的本身就是濫施法律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其它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行權。《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共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強加法輪功進行迫害,它是假借和濫施法律的犯罪行為,更是荒唐可笑的。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象);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

而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這是億萬法輪功學員的修煉實踐所證明了的。既然法輪大法根本不是甚麼×教組織,法輪功學員堅信大法的行為,又怎能構成利用×教組織呢?懲惡揚善乃法律之本質。對真、善、忍法輪大法的堅信和實踐,不正是對懲惡揚善國家法律實施的維護嗎?又怎麼能說是對國家法律實施的破壞呢?顯然,以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判刑,這就構成了對國家刑法的濫用。

相反,中共才是當今世界最大的邪教組織,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大法的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及其參與迫害的幫兇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罪犯。

中共假借「勞教制度」和「刑法」這些法律,作為迫害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本站不住腳的。《刑法》總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而法輪功在中國沒有一條法律給其定性為違法。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是母法,也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中共基於自己的私利和權欲,迫害法輪功都是嚴重的違憲、違法行為。它假借法律、濫用法律、混淆偷換法律概念,目的是愚弄國人,達到它鎮壓迫害法輪功的目的。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檢察院是監督同級執法部門執法的,對如何實施法律,如何界定有罪無罪是十分清楚的。但中共領導下的人大、司法、政法委以及政府機關的公檢法部門,早已淪為中共和江澤民的工具和保護傘,他們非但不制止執法部門的違法行為,反而變本加厲,使迫害升級。法院非法庭審時不允許律師做無罪辯護,百般阻止和干涉,中共甚至指使司法部門迫害正義律師,綁架和非法關押為法輪功維權的正義律師,公開踐踏法律,製造驚天冤案。人大這一既有立法權、又有監督一府兩院(政府、檢察院、法院)的職能部門迫於中共的淫威也坐視不管,任其執法人員公然混淆、違反法律程序,執法犯法。中共置《憲法》與中國《刑法》等法律於不顧,大肆鎮壓信仰「真、善、忍」的合法公民,已構成嚴重違法犯罪。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然而中共卻成另類,敢於超越憲法和法律,而在各個時期的犯罪惡行,令人瞠目。毛澤東的一個指示,取代了《憲法》和法律,使是非顛倒,親友反目,八千萬國人死於非命,國民經濟瀕臨崩潰;鄧小平一個命令,取代了《憲法》和法律,使手無寸鐵的大學生和北京市民死於人民軍隊的槍口之下;江澤民一個講話,取代了《憲法》和法律,動用了全部國家機器,殘酷迫害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法輪功群體,脅迫全國人民捲入了這場史無前例的政治迫害運動。

綜上所述,中共打著所謂法律的幌子,其實完全執行的是中共黨魁個人的指示和命令,依靠的是那些臨時設置的極權專政機構,這正是中共歷來無法無天的慣用手法,它以非正常的法律手段和非正常的法律機構行非法之事,旨在把中共的暴政、鎮壓、殺人推向全國。中共從歷史的過去到現在的今天,它褻瀆、踐踏法律和侵犯人權的無數事實,足以揭開中共法律的面紗,讓世人看清其邪惡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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