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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法輪功 渥太華「老聯會」再敗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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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明慧記者英梓渥太華報導)加拿大安省人權法庭在聽取了雙方在法庭上的陳述、證詞後,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對「渥太華中國老人聯誼會(Ottawa Chinese Senior Association,下簡稱「老聯會」)歧視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下達判決:老聯會違反安省人權法規,對申訴人黃戴明女士構成信仰歧視。人權法庭指令老聯會向申訴人──七十八歲的黃代明女士支付一萬五千元(另加利息四千餘元),以補償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失和傷害。

安省人權法庭曾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在老聯會故意缺席的情況下就此案做出裁決:認定老聯會有歧視行為。二零零六年裁決下達後,被告方認為判決不公,以老聯會沒有機會在法庭陳述為由,提出上訴。之後,人權法庭要求雙方證人作證,並再次開庭。然而,提出上訴的老聯會成員被告徐楓、郭慎卻並未到庭作證。指定在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出庭作證的徐楓,卻在出庭前離開了加拿大,跑回了中國。

法庭經過雙方證人做證、專家證人作證、雙方律師辯護,最終判決老聯會行為構成信仰歧視,並下令由老聯會向受害人支付補償金。同時,法庭判決三十天內,老聯會還要邀請黃代明女士參加老聯會。

人權法庭:老聯會的信仰歧視是雙重的

安省人權委員會副主席、裁決者米歇爾﹒弗萊瑟提(Michelle Flaherty)在下達的判決書中稱:法輪功是一種信仰,根據安大略省人權法規有關條款,應受到保護;將法輪功看作「×教」的評論對原告構成歧視,讓申訴人感到屈辱,侮辱了她的信仰尊嚴。

「這種歧視是雙重的:它不僅涉及撤銷申訴人的會員資格,而且涉及申訴人尋求與老聯會討論取消其會員資格的決定時,老聯會公開發表的(歧視性)意見。」另外,裁決表示:原告是更易受攻擊的,因為她是受迫害團體的成員。

關於賠償金額,裁決指出:「人權法庭一直認為賠償金額不能太低。否則,等於忽視法規存在的意義,把重大社會問題化小等於可以讓人們繼續歧視。」判決中說:「在做出這一賠償決定時,我注意到這一歧視行為是公開的,並讓申訴人在社區裏蒙羞。」

渥太華的兩位中國大陸來加拿大的基督教徒,本著他們的良心,寫出他們在渥太華時幾次親眼目睹的事實,為發生在二零零一年五月在Dows Lake公園老聯會反法輪功簽名和二零零二年二月在中華會館排斥法輪功事件作證。

法官:被告缺席聽證會,對案件審理影響重大

老聯會以沒機會在法庭作證,二零零六年判決不公為由上訴。然而,上訴後重新開庭,被告老聯會成員徐楓、郭慎並未現身作證。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庭聆訊一開始,被告者律師就解釋說,他剛剛得悉被告徐楓無法出庭作證;因為被告現在在中國。

法庭在判決中指出:被告徐楓明知要在一月十九日法庭聆訊時出庭作證的情況下,一月十九日當天卻不在加拿大,這本身對案件審理影響重大。

法庭認為對案件同樣有「重大影響的」是徐楓並沒有提供任何一個直接見證此事的「證人」作證。法庭還指出:被告徐楓的證詞並不可信,提供的三份證詞不僅自己前後矛盾,而且也和另一老聯會證人劉會修的證詞矛盾,因此,法庭拒絕接受徐楓的證詞。

判決還指出:「老聯會王秀田、劉會修、羅慶裕三人提供的證詞,在法庭核實證詞(cross-examination)時發現,顯然,他們三人的證詞都沒有在公證員前宣誓(按法律規定,證詞一定要在公證員前宣誓才能被法庭接受)。另外,法官要求證人不得留在法庭聆聽其他證人的證詞,才可作證;然而,他們三人都在其他證人作證時留在現場。同時,這三名證人證詞的本身前後不一致也令人不安;並且他們的證詞,沒提供任何直接證據反駁原告在法庭上的作證。」

歧視案背後的因素

加拿大著名國際人權律師,「加拿大勛章」獲得者大衛﹒麥塔斯是黃代明的律師。他在庭審時表示:老聯會的被告成員不出席聽證會,正說明這些人其實並不願意與法輪功為敵,但是迫於中使館的壓力,不得不如此。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黃代明女士在新聞發布會上。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黃代明女士在新聞發布會上。

現年七十八歲的黃代明女士於一九九二年移居加拿大首都渥太華,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黃女士在法庭陳述時講到:法輪功教人「真、善、忍」 。

修煉法輪功後,黃女士身心受益:鼻竇炎、腰椎滑脫等多種疾病不翼而飛;同時更能事事為別人著想。黃女士在接受採訪時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她參加老聯會新年慶祝活動,中共使館的總領事黃屏由一個老聯會理事陪同,來到她的餐桌附近。黃屏離開後不久,老聯會的秘書徐楓通知黃代明,她因為修煉法輪功,她的會員資格已被取消。黃代明女士說:「徐楓當時說是老聯會理事集體決定,煉法輪功的不能參加老聯會,說是違反了老聯會的會章。」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老聯會在中華會館舉行農曆新年活動時,黃女士要求面見老聯會主席郭慎並要其給予解釋開除的原因。老聯會不僅不給安排見面、解釋,還誣蔑法輪功為「×教」。

黃女士說:「在老聯會取消我的會員後,我用了各種方式和老聯會溝通,希望他們能夠了解法輪功真相、糾正錯誤;但所有的努力都被置之不理:包括幾次給郭慎打電話、寫信、發表公開信,都被置之不理。我覺得他們的做法是錯誤的,是把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延伸到加拿大,不僅僅是對我個人的傷害,而是對基本人權的踐踏,如果我不站出來爭取我的基本權利,他們明天會剝奪更多人的權利,甚至幹出更離譜的事。最後,我不得已上告安省人權法庭。」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黃代明女士到安省人權委員會狀告老聯會、前主席郭慎和秘書徐楓。

期間,被告拒絕接受庭外調解。在聽到最新判決後,黃女士表示:「法庭再次裁決我勝訴表明:這裏不是中國,這裏是加拿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法律後果。」 黃女士特別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在海內外毒害了多少不明真相的華人,而成為中共對法輪功煽動仇恨的工具。這些被利用了的華人、華人團體也是中共謊言的犧牲品和受害者。希望更多的人們能夠清醒,包括中國駐加使領館官員、中國社區,不要充當中共煽動仇恨的犧牲品,不要被中共當槍使、替中共背黑鍋。在真相面前共同抵制中共對人類道德和良知的踐踏。」

黃女士的律師大衛﹒麥塔斯先生接受採訪時說:「這個案件不僅僅是黃代明女士個人的勝利,也是反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一個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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