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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吳碧琳被非法庭審 看中共踐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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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武漢市政法委、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政法委、江岸區政法委、江漢區法院、江漢區檢察院及市區六一零參與下,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吳碧琳,當局從非法關押吳碧琳的江岸區諶家磯洗腦班將人帶來。從吳碧琳參與狀告武漢市公安局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李市紅,到多次被綁架到諶家磯洗腦班,以及剛剛過去的非法庭審,武漢市的相關中共人員表演了一場踐踏法律的醜戲。

吳碧琳參與告狀武漢市公安局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吳碧琳陪同法輪功學員李市紅的母親到江岸區法院控告武漢市公安局非法抓捕李市紅、非法抄家、偽造證據陷害李市紅;江岸區公安分局在既沒有搜查證,也沒有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私闖民宅,非法抄家抓走了李市紅;江岸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有多點不符合事實之處,公安偽造證據,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繼明、萬保珠(女)等在違法抄家過程中致使家中一千二百元現金丟失,家人到派出所多次報案,丹水池派出所不予立案等。

吳碧琳也因此被關押到洗腦班遭受迫害,並遭江漢區檢察院和江漢區法院起訴。

湖北省委一聲令下 公檢法參與迫害

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零零七年六月,最高檢察院曾出台了一個查處利用職務打擊舉報人的通告。

法律是法律,規定是規定,中共不過是打著法律的旗號來騙百姓。江岸區法院的不法人員吳珊榕不接控告狀,對吳碧琳舉報的事實不去立案、不去核實,卻私下裏通風報信,讓江岸區委六一零的主任胡紹斌帶江岸區公安分局國保的羅林等人來將告狀的四個婆婆抓走,關押到胡紹斌控制的江岸區諶家磯洗腦班。後因吳碧琳身體狀況惡化,六一零害怕承擔責任,才讓家人把吳碧琳接回家。然而,事情並沒有就此了結,對吳碧琳的迫害從此就沒有停。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武漢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一處)便衣在吳碧琳的家門口再次綁架了吳碧琳,並將其再次送到江岸區諶家磯洗腦班關押迫害。

據說,這次綁架是因為吳碧琳去法院告狀驚動了湖北省委,所以上邊說一定要「嚴厲打擊」這起告狀的當事人。吳碧琳也因此再次被關押到洗腦班遭受迫害。武漢市公安國保在綁架吳碧琳時,理直氣壯的說,「誰讓你出頭、誰讓你告狀。局長胡緒鹍批示抓你。」

告狀有罪?!法院不就是接狀子的地方嗎?

武漢市政法委和檢察院的一些人也深知所謂對告狀人的打擊不合乎法律。為了達到迫害吳碧琳的目的,又要掩人耳目,美其名曰「異地審理」。經過密謀,讓江漢區檢察院出面進行。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五日,江漢區檢察院的公訴人到諶家磯洗腦班去給吳碧琳送去起訴書。此公訴人從關押吳碧琳的房間出來後,立即與江岸區政法委副書記六一零主任胡紹斌密謀了半天,才離開洗腦班。隨後,江漢區法院也「鄭重其事」的到洗腦班去對檢,遭到吳碧琳嚴詞拒絕。

諶家磯洗腦班是一個甚麼地方?

諶家磯洗腦班的全稱是「中共武漢市江岸區委六一零辦公室法制教育學習班」。這個沒有任何司法權的機構,是共產黨打著「法制教育」名義私設的刑堂,從事綁架、非法關押、實施酷刑折磨等迫害法輪功的犯罪實體,徹頭徹尾的非法機構,邪惡的場所。

在一個非法關押人的地方進行了一系列用法律做外衣的,將非法犯罪過程合法化,公檢法在六一零的操縱下,通過政法委穿針引線進行了一系列的活動,檢察院和法院到洗腦班來批捕和提審、開庭,將一個非法機構就這樣堂而皇之的「合法」化了。

公檢法在政法委領導下破壞法律實施

吳碧琳在洗腦班被起訴,這可能在全國也是開了先例。身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法院一條龍的用法律做掩護的打擊控告人的行為是真正破壞法律實施。

事件回放

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吳碧琳陪同李市紅的母親到江岸區法院控告公安非法抓捕李市紅,非法抄家,偽造證據陷害李市紅,江岸區公安分局是將宋文繡綁架後並從其口袋裏搶走其家大門鑰匙,在既沒有搜查證,也沒有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私闖民宅,非法抄家抓走了宋文繡的女兒李市紅;江岸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有多點不符合事實之處,公安偽造證據,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丹水池派出所的余繼明、萬保珠(女)等在違法抄家過程中,致使家中一千二百元現金丟失,家人到派出所多次報案,至今丹水池派出所不立案等,控告信列舉了在抓捕、起訴李市紅的過程中,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事實。

'江漢區法院'
江漢區法院
'江漢區檢察院'
江漢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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