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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法輪功的中共警察犯了哪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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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根據中國《憲法》和《刑法》的規定,中共警察及其他人員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不僅違反了憲法,同時也觸犯了刑法,已經構成了各種犯罪。我們可以從主要的方面對照法律條文來看一看,迫害法輪功的中共警察觸犯了哪些法律,犯了哪些罪。

1、中共警察以各種方式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違反了憲法並觸犯了刑法,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共警察辱罵、侮辱法輪大法和法輪功學員,誹謗法輪功,或以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對行為完全合法的法輪功學員非法抓捕,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中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中共警察對法輪功學員施用酷刑,逼取口供,如採取毆打、吊銬、捆綁、電擊,以及其它折磨人肉體或精神的方法如凍、餓、烤、曬、不讓睡覺等方式來逼取口供,已構成刑訊逼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即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中共警察即是負有偵查或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4、中共警察為了維護中共黨的私利和其個人的私利,對行為完全合法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偵查、非法抓捕,致使法輪功學員被中共檢察和審判機關非法起訴和審判,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中共警察無論以任何理由參與迫害法輪功,如執行公務、完成任務等,都不能成為其犯罪的藉口,都必須為其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中共公安部門及相關警察對行為完全合法的法輪功學員非法抓捕和非法勞教,實際上是在實施綁架犯罪。可以視為中共公安部門將法輪功學員綁架為人質,目的是為了迫害法輪功,包括對法輪功學員實施各種非法的迫害,如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等。

中共警察劫持法輪功學員,並向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勒索錢財,包括向法輪功學員家屬勒索所謂的「生活費」、「保證金」等,均已構成綁架罪。

同時中共公安部門對堅持信仰、講清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所進行的所有非法關押和非法勞教也是在實施非法拘禁犯罪。如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洗腦班、精神病院或其它地方。

實際上中共的整個勞教制度都是違反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等各種法律的非法制度。中共利用勞教制度不用經過審判,僅憑公安機關的一紙決定就可以隨時將公民處以可長達四年的實質的刑罰,並投入實質的監獄──勞教所,對公民進行隨心所欲的奴役和迫害。因此中共的非法勞教制度時刻都在對人民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中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中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即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6、中共警察非法搜查法輪功學員的身體,非法搜查法輪功學員的住所,已構成非法搜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7、中共警察公然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搶劫法輪功學員隨身攜帶的財物,或在法輪功學員的住所或辦公室等地搶走法輪功學員的物品、現金等各類財物,已構成搶劫罪。如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搶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等各類物品,均已構成搶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8、中共警察到法輪功學員住所或辦公室等地盜竊法輪功學員財物的,已構成盜竊罪。中共警察將屬於法輪功學員的財物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已構成侵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中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中共警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以綁架相威脅或以其它方式進行要挾,強行索要財物的,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中共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部門的警察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毆打、體罰、精神折磨,強迫做奴工,強行注射毒害人體的各種藥物,對絕食抗議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野蠻灌食等虐待行為,均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即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11、中共警察採取各種方式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將法輪功學員致傷、致殘或致死的,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如對法輪功學員毆打、電擊、體罰、強迫奴役勞動、注射毒害人體的藥物、對絕食抗議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野蠻灌食等導致法輪功學員傷殘或死亡的情況。

中共警察故意殺害法輪功學員的,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如中共軍警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從而殺害法輪功學員;中共警察以暴力毆打、酷刑折磨或其它方式將法輪功學員直接致死的,均為故意殺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中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中共警察對法輪功學員或其親屬以各種方式申訴和控告中共的迫害,或是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提供法律服務或辯護實行報復陷害的,構成了報復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所列舉的罪名只是中共警察在迫害法輪功中主要的犯罪形式,中共警察在迫害法輪功中所實施的犯罪還有許多其它種類。比如有的中共警察在迫害法輪功中犯下了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強制侮辱婦女罪等罪行。大量中共警察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所犯下的酷刑罪更是國際罪行。

警察本應是保護人民的,但在中共的統治下卻變成了中共迫害人民的工具,被中共用來做傷天害理、違法犯罪的事,實際上這樣的警察也是中共暴政的受害者,因為這些人所犯下的罪行必須要自己去承擔罪責。也許有些警察會認為自己身不由己,執行中共的命令是自己的工作。可是做任何事都要一看法律,二問良知,否則就是在盲目的執行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中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說真正要承擔罪責時,沒有哪一個上司會替你承擔的。

由此可見,作為中共的警察應該怎樣執行上級的非法命令,對於所有希望保住未來的中共警察來說,實在應該用良心和智慧來行事。唯有真正行使警察應有的職責,保護善良的人民,抵制中共的犯罪,才能遠離罪惡,才能贏得未來。

希望所有的中共警察都能了解,法輪功在中國大陸是完全合法的,而中共的迫害則是完全非法的,是在犯罪。因此希望聰明的警察都能明辨是非,不要讓中共的矇蔽和指使毀了自己的前程。識時務者為俊傑,當歷史翻開嶄新的一頁,用全新的標準來衡定世人的行為、審判中共的罪行時,能全身而退者才是聰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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