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法的勞教制度
除了打著法律的幌子,走所謂的司法程序實施迫害之外,中共完全連司法程序都不講,用和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相互矛盾的勞教制度實施迫害。勞教是中共繞過司法程序大規模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的主要形式。
中共用非法的勞教迫害法輪功示意圖:政法委、六一零通過公安任意抓人(主要是國保)、勞教(公安法制部門),繞過司法程序可以把人非法關押四年之久。非法的勞教制度為中共迫害法輪功提供極大方便,從而成為中共大規模非法關押、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的主要形式。這是在迫害法輪功中,公安權力急劇膨脹和敗壞的重要原因。 |
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共從前蘇聯引進的,是嚴重違法的。早在一九九九年,中共面對國際壓力,本想取消勞教制度,卻因為鎮壓法輪功才又得以延續。近年來,中共的勞教制度受到國內外的廣泛質疑。現行的勞教制度和現行法律是矛盾的,是非法的。
1、勞教制度的「依據」
勞教制度的依據是國務院和公安部頒布的下列規定:
1957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頒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的規定》
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
勞教制度是基於國務院和公安部制定的法規,屬於行政處罰,最多只能拘留十五天。具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沒有關於制定勞教方面的法律。
2、勞教制度違反法律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中共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長達4年之久。這說明,國務院和公安部門制定的有關「勞動教養」直接違反憲法。
2000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立法法》。按照法律的級別來說,《立法法》是除了《憲法》 以外的層級最高的法律。如果層級較低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規和層級高的法律衝突的話,那麼層級低的很顯然是無效的。《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而「勞動教養」是甚麼?它是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而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得由來法律規定,這就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才能設定,而不能由國務院和公安部來制定。
不可思議的是,2000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立法法》之後,公安部還於2002年和2005年越權頒布有關「勞動教養」方面的部門規章,這主要是針對法輪功的。作為執法機關的公安機關知法犯法,制定直接違法法律的部門規定。這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部門規定成了勞教制度的「依據」,即勞教法輪功學員是建立在非法的基礎上的。
中共制定了很多冠冕堂皇的法律,但是說一套,做一套,實施起來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3、公安機關獨攬勞教審批權
勞教制度是非法的,勞教的審批程序更是荒唐。勞動教養制度避開司法審查,由公安機關自己決定。名義上負責勞教的是政府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公安、司法、民政、勞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勞動教養的審批,管理。但實際情況是,勞教審批機構設在公安機關內部,於是公安機關獨攬勞教審批權。公安機關不僅抓人,還獨攬勞教審批權(在迫害法輪功中,610在背後操控)。
如果對於勞教決定不服,那麼被勞教者可以向上一級勞教管理委員會申請覆議(四個直轄市中審批機構與覆議機構合而為一)。對於覆議決定不服,可向原作出勞教決定的勞教管理委員會的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中共不准被勞教的法輪功學員申請勞教覆議。
勞動教養和判刑不同,勞動教養具備隨意性和可操縱性。在監獄中只能減刑,不能加刑。而在勞動教養所(院)中,那些所謂的管教,甚至勞教所外的某某領導,都可以給被勞教者加刑,少則一個月加五天,多則可以加一年。很多人重複勞教,歷史上最長的竟長達二十多年。
勞教是法治外的毒瘤。
4、用非法的勞動教養制度大規模勞教法輪功學員
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勞教直接繞過司法程序,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這為中共當權者迫害法輪功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政法委、610可以任意把法輪功學員綁架送去勞教。勞教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最主要手段,數以百萬計的法輪功學員在勞動教養所(院)遭受折磨、精神摧殘,百餘種酷刑觸目驚心。
酷刑演示:銬在鐵椅子上 |
酷刑示意:「老虎凳」 |
馬三家勞動教養院部份酷刑演示:綁腿加背銬 |
例一、北京市門頭溝區三家店火車站電務段職工劉春(男,五十二歲),無論在家裏,在社區,在單位還是在社會上,是凡認識劉春的人都說他是個好人。他自從修煉法輪功之後,身體特健康,而且樂於助人,大家有口皆碑。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劉春在朋友家中被警察綁架至石景山區公安分局。後被投入北京大興勞教所。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家屬得到劉春被北京大興勞教所迫害致死的通知後,緊急趕到醫院時,見到的卻是劉春冰冷、乾瘦的遺體!在劉春遺體的額頭、鼻樑上有大面積的紅斑等異常情況。詳情待查。
北京法輪功修煉者劉春先生被中共勞教所迫害致死 |
例二、楊蘇紅(女)是一個身高僅有1.2米、體重23公斤的肢體殘疾人,家住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馬街辦事處積善社區。楊蘇紅從小命運坎坷,八歲開始就病魔纏身,先後患上 「結核性腹膜炎」、「白血病」等症,一九九八年更是雪上加霜,被昆明腫瘤醫院確診為「骨癌晚期」,並說她最多只能再活幾個月了。
在生命的最後關頭,楊蘇紅於一九九八年二月有幸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她按照「真、善、忍」的要求修煉自己,身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漸漸的她身上的各種病症消失了,她丟掉了十多年的藥罐子,擺脫了病魔,重獲生活樂趣與生命真意。曾為她診斷過的醫生再見到楊蘇紅時,驚嘆道:「想不到你還活著!」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楊蘇紅被昆明市西山區國保大隊警察欺騙綁架至大板橋雲南省女子勞教所。楊蘇紅堅決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字,堅決拒絕所謂的甚麼「轉化」。在勞教所半年的時間內,楊蘇紅被迫參加與正常人一樣的超強的體力勞動。她被折磨得皮包骨頭,奄奄一息,於二零零五年五月被送回家,僅一個多月的時間,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含冤去世。年僅二十四歲。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