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林亞,女,六十六歲,河北省博野縣小店鎮北祝村人。一九九八年初冬開始修煉法輪大法。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晚,翟林亞到縣醫院看望在那裏生孩子的侄媳,晚九時許,與弟媳和弟媳的姨媽回家休息,剛到家被原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胡志光、原城關鎮派出所所長李志等人綁架到城關鎮派出所,惡警並非法抄了她的家。
二十四日晚翟林亞被送至蠡縣看守所迫害。博野縣法院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對其進行非法庭審,她的兩位律師為她進行了無罪辯護。由於公訴人許賀民出示的證據是複印件,而且與事實不符,被翟林亞當庭指出,因需做鑑定而休庭。
當時法院附近去的人很多,使法庭的人極為恐慌,於是在同年七月五日第二次非法庭審時,當局暗中做了準備,安置了錄像,並跟蹤律師和法輪功學員。於當天下午,四位保定法輪功學員在回家途中,在汽車上遭綁架,直接送到石家莊女子勞教所進行迫害。因胡志光、李志等派人跟蹤一法輪功學員,於當天非法抄了博野縣法輪功學員劉先瑞和楊俊波的家,並要帶走劉先瑞。劉當場機智走脫。
在第二次開庭前,翟林亞要求會見她的律師。看守所所長寇佔欣派人給律師打了電話,翟林亞的兒子開車拉著律師會見了其母親。為此,令原城關鎮派出所所長李志大為惱火,追問是誰給律師打的電話,並要追究責任,還到處找翟林亞的兒子,最後找到單位,非要查看翟林亞兒子的身份證,並要扣押她兒子開的車。請律師告狀是公民的權利,李志竟然有恃無恐的踐踏法律,侵犯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正當權利。
翟林亞在蠡縣看守所先後四次絕食,體重由158斤銳減到110斤,身體非常虛弱。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被轉到保定市看守所。翟林亞於八月二日又開始絕食,保定市看守所軟硬兼施,翟仍堅持絕食。在絕食的第五天,翟林亞被拉到清苑縣醫院野蠻灌食。一身材高大、胖壯的劉姓所長坐在她的腿上,她的腿像斷了一樣疼痛難忍。當時翟質問他時,劉還說:「誰叫你不吃飯呢?」灌食一次一百零六元的費用還從翟林亞的卡上扣。
在翟林亞絕食期間,保定看守所仍強迫她幹活、值日,晚上還站軍姿值班。絕食的第九天凌晨,翟林亞站著值班時,昏倒在水泥地上,後腦勺當時就磕了一個大包。兩手指被身體壓出兩個血泡,食指變形,落下殘疾(並迫害致冠心病復發)。被送至保定市第二醫院。翟林亞瘦得嚴重脫相,生命垂危,醫院催促叫其出院,於八月十二日晚以「監視居住六個月」被接回家中。
博野縣法院無視法律,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七日非法判翟林亞三年,翟林亞不服,於十二月十七日上訴至保定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中旬,法院先後三次打電話催翟林亞到保定市中級法院,按正常程序,對公民傳喚應下達傳喚證。
中共公檢法在「六一零」的指使下,互相勾結,串通一氣,打著法律的幌子迫害法輪功學員,先內定罪,後捏造偽證,找假證人,公然在法庭上剝奪「證人」的發言權,蓄意栽贓陷害,強加罪名,知法犯法,對法輪功學員不按法律辦事。為躲避惡人繼續無理迫害,翟林亞於二零一一年元月十八日趁老伴過年出門之際,給家人留下了字條,被迫離家出走,再一次步入了流離失所的生涯。至今已三個月之久,音訊皆無,家裏親人過年都不能團聚,焦急萬分,四處尋找她的下落。
此前,在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五年,翟林亞也曾被迫離家在外。二零零一年翟林亞與本村一行七人去北京證實法輪大法好。在回家的公共汽車上被「駐京辦」惡警綁架。當天被縣公安局接回,被非法關押在博野縣拘留所。次日晚上,在公安局被非法提審一夜,第三天凌晨,翟林亞逃離虎口,從此流離失所,直到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