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吉林省榆樹市警察的勸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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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榆樹公安局國保大隊、正陽派出所警察:

最近得知你們又當街綁架倆法輪功學員:一個是張玉潔、一個是郭淑蘭。她們都是六十多歲的老人,是你們母親或祖母年齡的老人,在法輪大法修煉中受益,告訴人真相,叫人明善惡,不被謊言欺騙,有一個美好的未來。其中也包括你們和你們的親人。

可是你們卻好壞不分,把她們綁架。綁架後不通知家屬就把人非法關押到長春市葦子溝拘留所,拘留所通知家屬說你家的某某在拘留所,具體是那個拘留所沒說,家人以為是當地拘留所,當地拘留所說沒有,多方打聽,才知道是在長春市,聽拘留所說拘留十五天,家屬信以為真,也就默認了,因為他們都沒有那麼多的錢來托人贖自己的親人,覺得十五天過去親人就回來了,可是到第七天卻接到長春黑嘴子勞教所打來的電話,告訴家屬人被勞教了。

當郭淑蘭的孩子們看望他們的媽媽時,勞教所的警察說,你媽沒啥事,是被拐進來的。這個拐進來的不知是哪家的法律,既然沒啥事就應該無條件釋放。

在這期間,榆樹公安局國保大隊和正陽派出所沒給任何一個家屬通知,究竟犯了哪條法律,家人不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可是只因為修煉法輪功就被非法勞教。那信仰自由在哪裏呢?一直以來,中共一直以「法律」的名義實施著形形色色的迫害,比如強制拆遷等,然而要說「依法取締法輪功」卻是毫無法律依據,中共宣傳部門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來矇騙群眾。

我們都知道,憲法規定了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才能行使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法權。憲法規定了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不受侵犯;而當年民政部違反憲法取締法輪功的「決定」,公安部依據民政部的「取締決定」而製作的《通告》,都不是法律。而江澤民在國外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說了句話:「法輪功是×教」,第二天《人民日報》就發表了「法輪功是×教」的社論文章。個人的說話和報刊上的一個社論文章就能代表國家法律?所以依照法律來講,所有對法輪功的任何迫害都是錯誤的,而且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是極其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憲法是每個公民應該遵守的法律,你們綁架了她們,你們是不是在違法?將來面對法制健全的社會的時候,被法律懲治的應該是那些違法者,其中包括你們這些執法犯法的警察。

拋開法律不談,就是有一點良知的人都會想一想,六十多歲的老人,為了強身健體做好人就招來這麼大的迫害,四、五個受過專業訓練的大男人,當街跟蹤、綁架倆善良的和你們母親甚至祖母年齡相仿的人,你們不覺得良心有愧嗎?

你們可能說,那是上級的命令,我們只是執行任務,執行上級錯誤決定的也要按罪論處。記得柏林牆倒塌後的故事嗎?1992年2月,柏林牆倒塌兩年後,守牆衛兵英格﹒亨里奇受到審判。在柏林牆倒塌前,他射殺了企圖翻牆而過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

亨里奇的律師辯護稱,這些衛兵僅為「執行命令」,別無選擇,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奧多﹒賽德爾並不這麼認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在這個世界上,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最終,衛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殺格夫洛伊被判刑,且不予假釋。

「亨里奇案」作為「最高良知準則」的案例,早已廣為傳揚。「抬高一釐米」是人類面對惡政時的抵抗與自救,是「人類良知出現的一剎那」。這一釐米,可以讓人類海闊天空。

其實,這幾年由於大法弟子不斷的講真相,對於法輪大法學員是甚麼樣的群體,你們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只是你們不相信因果報應而無知的做壞事,被中共邪黨給欺騙了,看看咱們當地迫害初期那些積極追隨邪黨參與迫害的,有多少都遭到了惡報,如公安局的郭樹青、孫鐵軍、拘留所的許久飛、正陽派出所的劉紅軍、李耀光、法院的方雲海等等,有的是自己遭惡報,有的殃及家人。

作為大法弟子,我們沒有仇恨,在為我們的同修感到不公、在為她們的親人感到同情的同時,也為你們的未來擔憂,希望你們在這天災人禍並行的特殊時刻,明善惡,不被謊言欺騙,不再為邪黨賣命,退出邪黨的一切組織;將功補過,善待大法和大法弟子,給自己及家人留下一個未來。

我們強烈要求:無條件釋放所有被你們非法關押的大法學員。

榆樹法輪功學員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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