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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月明被害死 黑省高法立案不辦案 層層設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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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區法輪功學員秦月明的妻女歷經艱辛,層層申訴控告,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終於對「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一案決定立案審理。可自從立案後,秦月明的家屬往高法跑了幾十次,依法要求閱卷,目前仍在以各種藉口拖延並躲避、不接待家屬及聘請的律師。

該賠償委員會應在法定的三個月內對此案進行審理,但到目前為止已超過了三個月的期限,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一直在阻擋秦月明的家屬和律師進行下一步的法律程序,目前無法見到或聯繫到主審法官。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對當事人進行拖延和推諉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主審法官等負責人的避而不見是受到來自「上級」的壓力,從中可以看到中共操控下的法官也非常無奈。

一、不讓閱卷因為「請示了法院領導」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秦月明家屬聘請的兩位律師前往省高法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的代理手續後,兩位律師希望見到主審法官王濱紅並進行閱卷等程序。但連日來,律師和家屬多次到省高法都無法見到主審法官,電話也一直沒人接。

在省高法信訪大廳「賠償審查調解答疑」 的14號窗口工作人員匯姓法官在接待律師時說,王濱紅法官確實是同意了代理人閱卷,但是和領導請示後,領導感覺這個事要再進一步協調,現在來說她也是挺為難的。對於主審法官來說,她的壓力特別大,如果她和領導溝通不好的話,她要擔責任的,所以你們就不要追著要看卷了!

律師向匯法官再三聲明了法院不該阻止閱卷,即使案件壓力很大,律師也一定要閱卷的,只有按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才能有助於澄清事實、維護法律的公正和當事人的權益。

匯法官說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有個司法解釋中規定不許複印卷宗,律師請他拿出來看看,但匯法官說此「司法解釋」目前沒在手頭上,無法讓律師看。兩位律師在連續幾次去高法交涉有關法律程序的過程中,省高法對律師遞交的代理手續進行刁難,信訪大廳裏的法警還對律師和秦月明家屬非法錄像、盤問,並將其中一位律師戴的棉帽拿過來仔細檢查,這些反常的舉動讓人們看出院方非常心虛害怕。

二、到省級部門申訴控告,至今冤情難伸

秦月明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獄方一直在掩蓋事實真相,逃避罪責。秦月明家屬在佳木斯市的公檢法及人大、信訪等部門多方申訴未果的情況下,又來到黑龍江省級各部門進行艱難的層層申訴與控告:

雖然佳木斯監獄欺騙、恐嚇並跟蹤家屬,勾結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企圖私了,但秦月明家屬堅持要揭開事實真相,為家人伸冤昭雪。家屬先後五次依照法律程序向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反映佳木斯市檢察院、佳木斯市合江地區人民檢察院司法不作為的行為。每一次他們都是在竭力的推諉,一次又一次的把材料給扔出來,不予受理。

秦月明家屬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向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了《刑事賠償覆議申請書》的法律文書。就在秦月明家屬要求監獄管理局調查事實真相,等待省監獄管理局給家屬一個明確的說法時,秦月明家屬於八月五日接到佳木斯監獄的電話,獄方決定不予賠償。(後附「佳木斯監獄不予賠償決定書」) 八月二十四日,省監獄管理局給家屬出示了維持監獄做出的「正常死亡不予賠償」的覆議決定書。(後附「刑事賠償覆議決定書」)

秦月明家屬多次到省政法委、省人大信訪辦等部門進行申訴,各部門以信仰問題為由互相推諉,不予受理。

三、秦月明妻女身陷囹圄,秦月明案舉步維艱

省高法決定立案審理後,省高法的工作人員多次在對待家屬的過程中知法犯法,在司法程序中設置層層阻礙或不作為。家屬多次被法警非法錄像,家屬及代理人走到哪就跟著錄到哪;家屬多次找賠償委主任張印峰,他一直不接電話。一次秦月明家屬和代理人找到了張印峰後,他態度粗暴的對家屬指指點點進行盤問,後來竟把秦月明家屬請的代理人從房間裏推了出來,還把法警頭目叫去耳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秦月明的兩個女兒曾多次約見省高法主審法官都未能如願,好不容易在十一月十八日見到了主審法官王濱紅。孩子真誠平靜的與王法官進行了交談,並且送給王法官一封信,信中敘述了多年來秦月明一家人遭受的迫害和這段充滿了艱辛的伸冤之路。王法官對兩個孩子答覆說會儘快安排閱卷,也會儘快找家屬協商委託司法鑑定的有關事宜,但至今沒有任何進展。

就在家屬與省高法交涉閱卷、委託法鑑等事項時,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二女兒秦海龍,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在雙城市的瘋狂綁架中被哈爾濱市警察綁架。王秀青被非法勞教一年半,關押在哈爾濱前進勞教所。小女兒也於十二月二十日從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劫持到前進勞教所。

秦月明冤死獄中未得昭雪,現在妻女又遭非法勞教。如今只有秦月明的大女兒秦榮倩每天奔走於法院、勞教所、看守所、公安局,面對各方的推諉、冷漠、耍流氓,一個善良女孩的心在流血,感受到的只有中共體制的黑暗和人性道德的墮落。如今歷時十個月之多,秦月明的案子舉步維艱。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以各種藉口拖延,主審法官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不接待、刁難秦月明的家屬和代理律師,或採取避而不見的態度已經違反了《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管有甚麼藉口,法官都要履行維護司法公正的義務,也要保持自己的職業操守和清白,守住做法官的職業道德底線。希望當事法官及所有參與的工作人員趕快彌補過失,挽回損失,減小自己的罪過。當歷史走過這一頁時,法官和當年納粹時期執行任務的參與者一樣,一定得為今天迫害善良的行為接受歷史的審判,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

關於秦月明被監獄迫害致死一案,請見:
《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
《父親被迫害致死 女兒呼籲還公道於人間》
《秦月明被迫害致死 佳木斯監獄無理拒絕賠償》

黑省高法立案通知書
黑省高法立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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