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待協調人的一點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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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看了九月四日的明慧網文章《大陸學員對待協調人要以法為師》,我個人很同意文章的觀點。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前,各地的負責人、站長、包括學員,都是處於個人修煉時期;輔導員和站長主要是由於有工作能力和為大家做事的熱心而當的輔導員和站長,並不是因為修的好。心性修煉大家都是一樣的,都要在不斷的學法中提高認識、在每天的實修中磨煉心性。99年7.20之後,經過正法修煉時期的十多年,可以看到許多以前的負責人和站長做的、修的並不好,而許多人心重的學員還是抱著個人修煉時期的態度對待這些以前的協調人,考慮問題出自於情和盲目的相信,而不是站在法上。例如,在大陸某地前期發生的集資事件,有的學員就是因為過於相信這幾位負責人,而沒有想到實際上這幾位負責人也是由於人心太重,做事並不在法上,被鑽了空子,造成了很大的損失。而這幾位負責人在這期間的表現,真是非常差,所做所為並不是出於為法負責、為學員負責的角度、去彌補損失,而是站在為私的角度,極力保護自己,推卸逃避責任,行為表現都很自私。而這些行為表現,是不是也和我們學員過於執著於他們、仍然抱著個人修煉時期的人心的態度對待他們有關呢?

師父在2010年華盛頓DC法會上的講法,在談到協調人問題時,明確說了是針對海外、不針對中國大陸,但很多大陸同修還是硬套,這是不理智的。人為的曲解了師父的講法,勢必對修煉和做好三件事都造成干擾。希望大家能儘快把人心放下,踏踏實實的抓緊時間救人。

總的來講,還是一句話:希望大陸同修在如何對待協調人問題上一定要以法為師,而不要因為情的執著或者認識不清被鑽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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