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至今,幾十萬人次的法輪功學員被中共勞教、判刑,當局稱他們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輕者勞教(在國際上也被認作判刑),服刑1~3年(被勞教者也稱自己在服刑);重者判刑,刑期3~18年。起初,整個中國法律界都認為這個罪名扣在法輪功身上太勉強,後來當局又推出了幾條司法解釋,就繼續用一貫的流氓強盜手段,強行給法輪功學員定罪了。
迫害之始,當局就給整個大陸律師界設定禁區:「不准為法輪功做法律上的辯護」、「不准違反政策」。但近些年來,有幾十位律師衝破禁區,從不同的角度為法輪功人做了無罪辯護。這不僅令當局惱火,也令整個法律界震驚。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非常欽佩這些律師的睿智、勇氣和膽識。本文在他們研究的基礎上,進行深入剖析後再次證實:按照中國大陸現今的法律,給法輪功定的任何罪名,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同時揭示:那些追隨中共錯誤政策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事實上已觸犯了刑律。
(一)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法輪功案都不具備
中國大陸的法律,對犯罪也有嚴格的界定。犯罪的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必須都具備,才構成犯罪。而在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的法輪功案中,這四個要件都不具備。
1.客體要件:被侵害的對像
法輪功人講真相,傷害了誰?沒有。破壞了哪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擾亂了甚麼社會秩序?找不到!法庭上公訴人、法官都說不出來。所以客體不存在。
2.客觀要件:犯罪的過程、後果和程度
因為客體──被侵害的對像找不到,所以,怎麼破壞的法律實施?破壞的程度、破壞的後果都沒有。
犯罪的重要特徵是社會危害性,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說實話,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是犯罪。
3.主體要件:在本條中指能利用這個組織的人
法輪功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都是甚麼?都說不清。被指控的法輪功學員被告,他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他的?他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在法庭上公訴人和法官也說不清。
其實,法輪功在中國大陸只是個由中國民眾自發形成的鬆散人群,連個普通的組織都不是。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犯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出於故意還是過失
中國的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禁止和取締法輪功,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完全不講法律的,而這場迫害才是徹頭徹尾非法開始、非法實施的。從九九年到現在的二零一零年,雖然迫害已持續十一年,但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完全沒有中國法律作為依據的。從另一角度講,如果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說真話能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那不是法律本身有問題嗎?所以,法輪功學員不可能用講真相來故意、或者過失地破壞哪條法律實施。
對法輪功有點了解的人都知道法輪功沒有組織、不是宗教,自然不是中共污衊的「邪教組織」,也就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的故意,更不可能過失地利用。所以:主觀要件不存在。
既然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四個要件都不具備,所以用該罪指控法輪功學員是均不成立的。
(二)定罪法輪功,違反了當今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1. 至今中共當局認定了14種邪教組織,都沒有法輪功,定罪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江澤民1999年10月在法國接受媒體訪談時,首次公開誣陷法輪功為邪教,而後中共官媒《人民日報》引導各媒體炒作。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沒提到法輪功。時至今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確定的7種邪教組織、公安部另外認定的7種邪教組織名單中,都沒有法輪功。
請注意:媒體炮製的罪名不是法律,不能據此定罪。
2. 「法無明文不定罪」──基本的法制原則
1999年7月中共開始公開的、全面的迫害法輪功,當時大陸的法律界找不到任何法律來給法輪功定罪。兩高(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倉促地推出兩個司法解釋,給法輪功扣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但又沒有明確提出「法輪功」這三個字──因為兩高也明白給信仰定罪本身就是違法的、荒唐的。
在上述(一)中的分析可以看出,直到現在也沒有一條講得通的法律法規,能給法輪功定罪,因為它根本就沒有犯罪。
3.兩高的司法解釋,本身違法,內容上卻諷刺中共是邪教。
中國法律的制定、通過和解釋,權力在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中國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是越權的,違反《憲法》和《立法法》,不能成立,不是依據。
兩高的司法解釋中,把類似文化大革命中非常普遍的「串聯行為」,解釋為「判定邪教的一個標準」,實際上等於認定文革時追隨中共信仰的舉動是邪教行為,認定中共是邪教。
4.《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任何違反憲法的法律、條文都不成立。
《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共向世界承諾保障人權,可是定罪法輪功是最嚴重的侵犯人權。
《憲法》第35條規:「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任何違犯本條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是違憲的,也不成立。所以傳播《九評共產黨》(揭示共產黨本質的一本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憲法》第36條規定信仰自由,任何違犯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因違憲而不成立。所以法輪功無罪。
(三)定罪法輪功,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1. 違反了「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在刑法領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
2. 違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
3. 違反了政教分離的原則。
政府無權劃分正教、邪教,信仰的問題如果通過法律、政治來界定,那就等於承認自己「政教合一」,中共最忌諱這個說法。因為馬列主義的信仰,是個非常完善、非常隱蔽的宗教。
實際上,中共近年來對14個邪教組織的認定,暴露了它是「政教合一」的政權。
(四)公檢法迫害法輪功,至少犯下42條罪行
1. 侮辱罪;
2. 誹謗罪;
3. 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4. 濫用職權罪;
5. 玩忽職守罪;
6. 非法搜查罪;
7.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8. 搶劫罪;
9. 盜竊罪
10. 非法拘禁罪;
11. 刑訊逼供罪;
12.非法暴力取證罪
13.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14. 侵犯通信自由罪;
15.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
16. 破壞生產經營罪;
17. 報復陷害罪;
18. 打擊報復證人罪;
19. 虐待被監管人罪;
20. 醫療事故罪;
21. 故意傷害罪;
22. 過失致人死亡罪;
23. 故意殺人罪;
24.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25. 強姦罪;
26. 拐賣婦女罪;
2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8. 遺棄罪
29. 敲詐勒索罪;
30.綁架罪
31. 受賄罪;
32. 私分罰沒財物罪;
33. 徇私枉法罪;
34. 誣告陷害罪;
35. 執行判決失職罪;
36. 執行判決濫用職權罪;
37. 偽證罪;
38. 妨害作證罪;
39.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40. 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
41.枉法追訴罪
42. 枉法裁判罪
(五)《公務員法》:追隨迫害者都是替罪羊
《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各級行政人員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
任何獨裁者,都會推出「替罪羊」為自己開脫。文革結束後,紅極一時的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第一個「畏罪自殺」,積極效忠中共「紅色路線」的793名警察、17名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然後給家屬一張「因公殉職」通知單了事。
無數歷史教訓告訴今天:歷次搞運動都是禍害百姓,中共一貫卸磨殺驢,其追隨者都沒有好下場。根據《公務員法》,所有參與迫害的人將來都得自己承擔責任。
一時強弱在於力,千秋勝負在於理。迫害人民的人,必將被人民清算。
所以,那些曾在運動中追隨中共的公檢法、武軍政人員,不再參與迫害,自覺地減輕、抵制迫害,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本文旨在拋磚引玉。只有更多的人來關注這些真相,形成公開的輿論氛圍,才能有效地制止中國大陸這場踐踏法律、迫害良善的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