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訴李長春的原告戴志珍和愛爾蘭法輪大法協會代表趙明在愛爾蘭刑事法庭。 |
根據明慧網的不完全統計,自江澤民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以來,廣東省始終是嚴重迫害的省份之一,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為止,至少有七十六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
法輪功學員的代表律師指出,作為政治局常委期間負責中共整個宣傳喉舌的李長春,在實施中共的鎮壓和滅絕法輪功的政策中擔任關鍵角色,他所操控的中共宣傳工具通過持續的、徹底的、廣泛的、官方和非官方的宣傳方式將法輪功妖魔化,從而鼓動不明真相的中國民眾仇恨法輪功,並同時指揮公安局、勞教所、監獄和精神病院的警察肆意非法拘留、殘酷地攻擊、酷刑折磨那些堅持自己信仰的法輪功修煉者。
愛爾蘭法輪功學員在案件受理後,要求法庭在李長春訪問期間立刻簽發逮捕令抓捕他,不讓被告離開愛爾蘭。按照愛爾蘭《刑法(聯合國反酷刑公約)法案2000》和愛爾蘭《群體滅絕罪法案(第28號/1973)》的規定,原告和酷刑罪的被告在提訴時都在愛爾蘭,無論原告被告是否具有本國國籍,愛爾蘭法庭都有司法管轄權,群體滅絕罪方面,按照國際人權法的實踐,無論被告是否為本國人或犯罪行為是否在本國發生,愛爾蘭法庭亦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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