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一)

——被迫害同修如何要求國家賠償並控告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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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國家賠償法》規定凡是受到政府人員迫害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大法弟子在過去十年來遭到中共惡人的凶殘迫害,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屬可以理直氣壯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索賠並控告行兇者。

制止惡黨的暴力,就會使惡黨兇惡不起來,就會使人們擺脫對它的恐懼。所以,要求國家賠償並控告惡警惡人是意義非凡之舉。我們修煉人是不看重個人得失的,但為了制止邪惡,所有曾受過非法人身傷害的同修都應當毫不猶豫的向國家申請賠償。

我們整理的以下內容是按中共迫害大法弟子的非法性的明顯程度不同排列的,最明顯的迫害排在最前面,最隱藏、最難以分辨的迫害排在後面。這個順序也是我們建議大家運用法律去控告犯罪惡人、惡警的順序。因為控告他們最明顯的非法行為,最容易得到法官、律師、官員、家屬的理解和認可,因而最容易取得成效。在運用法律時我們要非常理性,注意先後順序是必要的。

所以,我們從迫害最嚴重也是迫害違法性最明顯的方面談起,那就是惡人對學員毒打、酷刑和各種各樣的虐待。

毒打和虐待迫害的嚴重性和普遍性

中共邪黨迫害死(包括活摘人體器官致死)很多大法學員,俗話說人命關天,所以,這種迫害是最嚴重的。學員被迫害致傷、致殘的更是不計其數,這也是非常嚴重、非常惡劣的迫害。還有,幾乎所有學員都有被毒打和虐待過的經歷,也就是說這種迫害又是最普遍的。我們應當非常重視制止這種迫害。

毒打和虐待迫害的非法性是最明顯的

惡警惡人在洗腦班、拘留所、勞教所和監獄中打傷、打死人,這是任何法律都不允許的,是最明顯的違法行為。惡人在監禁過程中毒打學員是完全違法的,是要受到追究的。中國是號稱沒有肉刑的國家,任何人(包括囚犯)的身體都不允許受到任何形式的肉體侵害。這是中國當前的法律所明確規定的。

也就是說,惡人對學員實施毒打和虐待迫害的非法性是最明顯不過的,是不用質疑的。因此,被毒打和虐待的學員向國家申請賠償並控告惡人惡行,最易於取得成功,最容易喚起世人的同情,最容易揭露邪黨的邪惡本質,也最容易使惡黨的暴力惡行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


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國家賠償法》

所有在洗腦、勞教、監禁或其它綁架、迫害過程中被打傷、致殘的學員及被打死的學員的家屬,都可以直接運用《國學賠償法》向迫害單位索取賠償。

以下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部份: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以下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刑事賠償部份: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說明:法輪功學員在被綁架或被非法關押過程中被打,除了控告打人的惡警、追究其刑事責任之外,還可向他們所在的單位申請賠償,因為惡警是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實施迫害的,而不是以私人名義實施迫害的。這一點要注意。

以上第三條和第十五條中所列的五款很適用於法輪功學員的被迫害情形。如被綁架到洗腦班很明顯是符合第三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被毒打等情形則符合其它各款。

所以,被毒打迫害過的學員向國家申請賠償是完全合法的。

申請賠償是向實施迫害的獨立單位提出申請

勞教所、監獄、拘留所、公安局、公安分局等都屬於獨立單位。派出所不屬於獨立單位,應向其所屬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申請賠償。如果實施洗腦迫害的「法制學校」是正式成立的事業單位,則也算是獨立單位,如果它是不掛牌成立的洗腦班,則應向其上級主管單位(「綜治辦」或「610辦」等)申請賠償。

以下是《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由誰提出賠償申請?

被迫害致死的同修可由其親屬向國家申請賠償,所有被人體傷害過的同修(包括尚在非法關押中的)都可以由本人向國家申請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賠償申請書的寫法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說明:多項傷害和多項賠償要求可以在同一個申請書中寫。

《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說明:不必擔心賠償申請書的格式問題,上述內容都寫出來即可。也可請人代寫,也可直接到賠償義務機關口頭申請,當班的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為你筆錄。如果他拒絕筆錄,請記下他的姓名、警號、所在部門和當班時間等,到他的上級那裏投訴他,並可在媒體上曝光他。如果他有正式的文件拒絕筆錄,則可對該單位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申請書參考格式:

賠償請求人:某某某,男,73歲,×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縣長

住所地:**縣****鎮

請求事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縣人民政府因違法行政給賠償請求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害依法承擔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

××縣人民政府

賠償請求人:×××

二零零五年×月×日

如何計算賠償金額?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份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撫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說明:如不會計算賠償金額,可請專業律師代寫,或不寫金額這部份,而直接要求國家依法賠償即可。

賠償申請書送出後如何跟蹤到底?

《國家賠償法》有以下規定: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覆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二條 覆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覆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覆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覆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覆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說明:存在著法定的處理限期,對於行政賠償,超期不處理就到法院起訴那個實施迫害又不賠償的單位。對於刑事賠償,超期不處理就向那個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覆議;如果惡黨的機構繼續耍賴,則繼續往下走訴訟程序,直到得到合法的處理為止。

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問題

《國家賠償法》有以下規定:

第三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說明:因中共仍在迫害法輪大法,甚至連律師參與辯護都受到迫害,這種情況可視為在申請國家賠償方面存在「其它障礙」,所以,受毒打的學員申請國家賠償不存在超過時效的問題。

在申請國家賠償的同時控告實施迫害者個人

《國家賠償法》有以下規定: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在向實施迫害的單位申請賠償的同時,還可以同時向檢察院控告惡警,追究其法律責任。

控告書的參考格式

控告人:……,住所地:……。 電話:××××××××

被控告人:×××,××市某某區……主任。

被控告人:××,××市某某區……科長經理。

案由和控告目的:

被控告人涉嫌瀆職、故意傷害,要求檢察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1999年7月22日……要求對××和×××的……行為立案偵查,依法懲處。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和來源

1.……1份;

2.……1份。

此致

……檢察院

控告人:……

2010年×月×日

* * * * *

申請賠償和控告惡人時,可考慮如下建議:

一、在申請賠償和控告惡人時不妨斟酌是否在文書中直接提法輪功,抑或是智慧的採取非文書的方式去對相關人士講真相。因為無論如何,惡警打人和傷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所以,我們可以直接就說自己「作為一個公民」在勞教所、監獄或其它場所受到毒打、酷刑等遭遇,直接要求國家賠償和控告惡人。

在當前中共的高壓之下,很多官員一見到敏感字就不敢接手了,而我們又不能一下子完全鼓起他們足夠的勇氣。如果我們在信中不提敏感詞,有良知的官員處理起這些申請賠償案件來就會放開手腳、理直氣壯。

還有,我們在信中比較含蓄,也避免那些邪惡的壞人利用這些信作為迫害寫信人的藉口。我們可以在另外的場合對有關的官員和人士講真相。

二、最好同時向多家機構檢舉和控告,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更能震懾邪惡、制止迫害。向國家申請賠償的申請書遞出去的同時,應向與實施迫害單位同級的檢察院、政府信訪辦、人大信訪辦和實施迫害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發出控告、檢舉信,並向地方媒體、全國媒體發出控告、檢舉信。在向國家申請賠償的申請書中寫明一式多少份,寫明其它各份分別投遞於哪個單位,並說明如不能合理解決將進一步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充份利用國內的媒體(特別是網絡)反迫害,把賠償申請書和控告、檢舉信改編成適合於網絡傳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國內(特別是當地)的網站、論壇、QQ空間等處發表和傳播。注意,所發文章或帖子是沒有敏感詞的啊。雖然沒有敏感詞,也同樣能讓人們認識到中共的殘酷,能喚起人們的同情。因為沒有敏感詞,只是申訴作為一個公民被毒打的遭遇,所以會不受障礙的傳播,如果寫的好還會傳播的很快。在傳播的過程中,也會有人通過其它途徑告訴世人──其實這些受害者是修煉法輪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傳播開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國外的網站上傳播,還不足以震懾邪惡在大陸的主體。目前很重要的一步是如果使真相在大陸的網絡、媒體中廣泛傳播。近年來,很多常人被迫害的消息在國內的網絡媒體中曝光後,引起民眾的廣泛支持和民眾對惡黨的聲討。我們為甚麼不能善用呢?我們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狀態修煉的,我們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會中的普通一員,我們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們就以公民的名義寫出我們受迫害的遭遇,喚起社會的同情和支持,這同樣是正當的。

四、可聘請律師寫出律師意見,在賠償申請書和控告、檢舉信後附上律師函。這樣做會加強申請賠償和控告壞人的力度。

五、在實施法律行動時,學員全方位配合也是相當重要的。如當地學員整體配合揭露、曝光有關迫害事件中的當地惡人,當地學員整體配合發正念,海外學員和媒體配合聲援等,整體協調起來,一定能發揮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

六、學員家屬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將會非常有力。所以,在運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與家屬交流,讓他們明白真相、充滿正氣並自願站出來維護正義。

七、始終把學員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雖然環境有所緩和,雖然我們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黨畢竟是十惡俱全的,所以我們在開展法律行動時,始終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學員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強大了再行動,不能勉強誰去做這件事,建議學員不要隨大流、看榜樣、跟風上,那樣做很可能會被邪惡鑽空子。在開展法律行動的整個過程中,時刻要用正念對待,不可陷於追求結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講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煉。穩健推進是最好的,不能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任何損失。哪怕是取得一點點進展,對世人都是一種莫大的鼓舞,對邪惡都是莫大的震懾。

以上所寫,僅是個人所悟。直接運用法律制止迫害,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也涉及到學員的安全問題。本人層次所限,恐有不當之處,請同修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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