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共迫害大法弟子過程中的各項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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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於很多大法弟子對中共邪惡之徒的行為是否違法認識不清,對不法惡徒的違法行為存在一定程度的認可,使反迫害不能徹底,因此在這裏與大家探討一下中共不法惡徒對法輪功學員的不公對待中觸犯了中國的哪些法律,構成何種罪名,希望對同修反迫害,和從法律角度講真相,和為法輪功學員作合法無罪辯護有幫助。

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二十四項。

(一)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的人等,未經邀請,未經許可,強行闖入法輪功學員家的行為,叫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二)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的人等,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搶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及其外設(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等貴重物品、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乘法輪功學員被綁架之機,或對法輪功學員實行綁架未遂,不管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暴力、脅迫還是使用其他方法,叫做搶劫罪。

(三)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的人等,乘法輪功學員外出之機,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搬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及其外設(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等貴重物品、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沒有實行綁架法輪功學員的,叫做盜竊罪。

(四)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的人等,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工廠的屋子裏、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向法輪功學員家屬勒索「生活費」、「保證金」、其它名目的財物,或迫使法輪功學員購買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裏的高價生活用品變相索得錢財,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叫做綁架罪。綁架法輪功學員為人質,向法輪功學員家人索要、收取財物,敲詐勒索,也是綁架罪。

(五)警察等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地,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叫做敲詐勒索罪。

(六)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工廠的人等,對法輪功學員搜查身體,闖入法輪功學員家搜查住所,未出示《搜查證》,叫做非法搜查罪。

(七)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工廠等人說法輪功學員違法,給法輪功學員扣上罪名,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叫做誹謗罪。

(八)警察、街道辦事處、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法輪功學員嘲笑、辱罵,往法輪功學員身上潑污物,或強迫法輪功學員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的頭髮剪掉、剃掉,特別是剪的七零八落,強迫法輪功學員遊街,……,侮辱人格,破壞名譽,叫做侮辱罪。

(九)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的公民,不明真相者向警察誣告法輪功學員,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工廠等人員說法輪功學員違法,給法輪功學員扣上罪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叫做誣告陷害罪。

(十)警察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工廠等保衛科人員或任何人把法輪功學員關在一個屋子裏、賓館裏、辦公室裏,派人監視,限制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私設刑堂、私自禁錮,叫做非法拘禁罪。

(十一)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施用肉刑(如,毆打,吊銬,捆綁,電擊,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如,凍、餓、烤、曬,強迫站著,蹲著,不讓睡覺……),逼取口供,逼迫法輪功學員承認強加的偽證,強迫法輪功學員承認強加的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叫做刑訊逼供罪。

(十二)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或法輪功學員家人,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或法輪功學員家人說出其他人,出賣或變相出賣人,作偽證或變相作偽證,以此偽證企圖迫害其他人,叫做非法暴力取證罪。

(十三)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看管者強迫法輪功學員做奴工(指在看守所、勞教所、監獄幹活),生產奴工產品,野蠻灌食,用不明藥物毒害中樞神經,毆打,體罰,捆綁,施用肉刑,進行精神折磨,或有其它侵犯人權的虐待行為,叫作虐待被監管人罪。

(十四)直接或變相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包括傷害肉體,用不明藥物毒害神經中樞……),致使法輪功學員受傷,或致殘的,叫做故意傷害罪。

(十五)迫害法輪功學員致使死亡的,叫故意殺人罪。

(十六)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判決,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叫做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十七)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判決,在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叫做瀆職罪。

(十八)司法人員(公檢法人員)出於打擊報復、洩私憤、或想踩著法輪功往上爬、通過打壓法輪功撈取政治資本,或向上級邀功請賞等私利,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判決,迫害,叫做徇私枉法罪。

(十九)保管,或佔有法輪功學員財物(如工資、退休金、存摺、現金、住房、車輛、其它財產)不歸還的,叫做侵佔罪。

(二十)以國家暴力,強迫法輪功學員的家人與法輪功學員離婚的,叫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十一)以國家暴力,強迫法輪功學員的家人不撫養、不贍養、遺棄未成年或老年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法輪功學員的,叫做遺棄罪。

(二十二)以國家暴力,強迫法輪功學員的家人打罵、虐待法輪功學員的,叫做虐待罪。

(二十三)任何人非法開拆法輪功學員信件的,叫做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十四)職能部門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申訴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報復陷害的,叫做報復陷害罪。

(二十五)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叫做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觸犯刑律,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給大法弟子辯護時,也可當堂指證其違法犯罪行為,更加理直氣壯的就大法弟子的合法性和迫害者的違法性辯護。

還有其它違法行為,還有按照國際法律,犯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等,未能列入。

總之,法輪功是合法的,對法輪功學員的一切不公對待、一切迫害都是違法的。我們不能在思想上、在講述真相、敘述真相的用語上,再認可和使用如「被舉報」、「被抄家」、「被罰款」、「被抓」、「被關押」、「被審判」、「被讓在看守所、勞教所、監獄幹活」、「學習班、勞教所(實際是冤獄,叫學習班、勞教所是為掩人耳目)」等被加入黨文化而混淆誰是違法的概念的詞;應該使用如「被誣陷」、「被非法入室搶劫」,「被敲詐勒索財物」、「被綁架」、「被非法拘禁(囚禁)」、「被非法庭審、被非法判冤獄」、「被強迫做奴工生產」、「冤獄」等相對有正面含義的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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