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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替父母伸冤 遭各級政府人員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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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吉林省公主嶺市陶家屯鎮義和村大法弟子李會、王華夫婦2009年4月16日被綁架。李會的女兒莉莉在營救父母時,遭到了各級政府人員譏笑、辱罵、欺侮、恐嚇。

2009年6月12日,李會和王華的女兒莉莉和兒子小軍得知父母的冤案已經從檢察院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兩個孩子明白,案卷返回就意味著免予起訴,馬上去公安機關要人,防止辦案人再湊假證,因為所有法輪功學員都是被捏造假證而被判刑的,所以從6月13日開始先到陶家派出所找辦案人,在6月17日,那裏的所長常旭春公開道:「我就是湊材料,不夠還湊,湊夠為止。」「我不按憲法辦事,我按刑法辦事。」「我不維護百姓利益,我只維護黨的利益。」

副所長李輝說:「冤枉啦,就是冤枉了,冤枉死你們,你有章程告去。」「你權沒我大,比我大我就放人,沒我大我就不放。」而且李輝在6月30日那天去義和村預綁架李偉(莉莉的老叔)時,在李偉家院裏,被家屬指責時,李輝對著李偉小姑爺兒喊到「我就是臭流氓!」當時有好多圍觀群眾,鄉親們都可做證,所以他們才連名簽名證明李會夫婦是好人,向公安要人。

6月17日那天,李輝不但大罵莉莉,而且還和三四個警察把莉莉按倒在地像拖拖布一樣在地上來回拖,然後又錄像威脅。公安局國保大隊指導員王德不但不管其警察不法行為,反而還誣蔑莉莉是滿地打滾兒。

7月3日,莉莉來到國保大隊敲門進屋,找指導員王德要人,王德開口就是「出去!」莉莉問為甚麼攆我出去?王德說:「我就做這點兒事,你還給我整網上去了。」(是指搶錢的事被曝光)莉莉說:「網不網的我不懂,但是我覺得你能把在我家搶去的錢給我還回來3600元,我應該謝謝你。」

王德罵到:「你竟嘮屁嗑。」然後又把莉莉從椅子上拽到地上。莉莉問:「你憑啥抓我爸媽?拿出證據來。」王德說:「拿不出來。」

莉莉說:「我們被冤枉也得有個說話的地方吧?」王德說:「對於你們沒有說話的地方,我就告訴你。」莉莉說:「那你還配在這個位置上坐著嗎?」

王德說:「我這個官是花錢買的,我家有的是錢……抓你爸媽是輕的。」莉莉說:「那你還想整死誰呀!」王德說:「那差不多吧!那差不多。」莉莉說:「那你現在就來整死我唄,」王德說:「殺雞怎用宰牛刀哇。」又野蠻的問莉莉為啥找他。

莉莉說:「你抓的我父母,我就應該找你,再者陶家派出所也叫我來找你。」王德說:「陶家讓你吃屎你咋不吃呢?」看來陶家警察更是流氓中的流氓。王德又重演了陶家警察李輝的行為,也硬把莉莉從椅子上拽到地上,而且叫道:「你在地上坐八個小時,我就拘留你。」

莉莉一看這個「指導員」太野蠻,就去找國保大隊長李建奇,沒想到:「大隊長」比「指導員」更兇。

莉莉問李建奇:「你拿出來我媽她們犯那條法了?」李健奇說:「我沒有義務回答你。」李建奇為甚麼說沒有義務回答哪?因為他明白他是綁架法輪功的,綁架、抄家、強搶財物都不屬於《憲法》範圍之內的規定,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他才會說沒有義務回答。莉莉問:「你沒義務回答你咋有義務抓人呢?你按哪條抓的?」李建奇說:「就是抓了,啊!」莉莉說:「就是抓了也得有依據吧?」

李建奇答:「沒有」,莉莉問「那你們不按照中國法律來辦事呀?」李建奇答:「不按」莉莉問:「甚麼法律都不按?」李建奇答:「對」莉莉說:「我想問問你,你們是中國老百姓的執法者,為甚麼不按照法律來辦事,想冤枉誰就冤枉嗎?」

李建奇答:「我已經告訴你了,我就是不按照中國法律辦事!我已經告訴你了,我自己想抓就抓呀,」莉莉說:「那你還配在這個位置坐著嗎?你想抓就抓?」李建奇說:「在不在這坐著我說的算。」

莉莉說:「你這麼說話你不覺得遭報嗎?你冤枉人就像踩死一隻螞蟻似的嗎?」李建奇說:「比踩死螞蟻都容易。……」

莉莉問:「你想冤枉就冤枉?」李建奇答:「對」莉莉問:「證據不足你們就湊?」李建奇答:「對,湊了就給你判。」

莉莉看這大隊長也和那些警察一樣不講理,最後就問:「我問你,我父母的事你能不能回答得了?」李建奇答:「我回答不了。」莉莉問:「你回答不了幹啥你隨便冤枉,隨便抓人呢?」李建奇說:「我就是抓了,已經抓完啦!」莉莉說:「你抓人拿出證據來。」李建奇說:「沒有。」

同胞們,我們看看這些對話,公安人員的所謂回答意味著甚麼?過去共產黨還偽裝門面,粉飾太平,今天執法者的道德已達到空前的全面敗壞,甚麼門面也不裝了,整人治人公開化了,公、檢、法合謀耍流氓。陶家派出所至公主嶺公安局國保大隊對李會、王華羅列了一堆漏洞百出的所謂證據材料,這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任意非法剝奪;是在破壞和踐踏中國憲法與法律。

信仰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實踐「真、善、忍等法輪功教義,與人為善、待人寬容,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活動和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有利於國家、民眾的,當然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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