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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法院阻律師為初芝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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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遼寧省瀋陽市大東法院原定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對大法弟子初芝梅進行非法庭審。是日法院警察以安檢為由,阻擋為初芝梅辯護的兩位北京律師進入法庭。非法庭審遂改到七月三日。但七月三日,法警仍以同樣理由阻擋律師進入法庭。

過程中,北京京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律師、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溫律師,曾告知法警,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時,只需進行證件的核實和登記,不需進行安檢。但法警堅稱「領導說必須接受安檢,否則不能進入」法庭。兩位律師最終被拒於庭外,無法為初芝梅做無罪辯護。

大東法院法庭在沒有律師出庭的情況下,對初芝梅進行非法庭審,僅用四十分鐘便匆匆結束。

以下是北京律師張律師、溫律師對瀋陽市大東區法院相關責任人的投訴、控告信:

投訴人:張律師,北京京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投訴人:溫律師,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投訴人:大東區法院警號為211780的司法警察(姓名不詳)
被投訴人:大東區法院司法警察大隊隊長(姓名不詳)。
被投訴人:徐芳,大東區法院刑庭法官。

投訴人作為初芝梅的一審辯護律師,曾兩次到大東區法院開庭,但均被該院司法警察(以下簡稱「法警」)以「不接受安檢不能進法庭」為由進行違法阻攔,使得辯護律師無法履行正常的辯護職責,進而導致被告人初芝梅無法獲得充份、有效的辯護。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兩辯護律師第一次到大東區法院準備初芝梅案開庭,但在該院大廳處被法警阻攔,理由是要經過該院規定的所謂的安檢後方可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溫海波與法警溝通,並告知其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具體條文附後),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時,只需進行證件的核實和登記,不需進行安檢,但警號為211780的法警不為所動,表示這是該院的規定,必須遵守,並要求律師出示最高法院的規定。在律師出示後,該法警又說其無法決定,要找領導即法警隊長請示。數分鐘後該法警回來,對律師說:「已經請示了領導,領導說必須接受安檢,否則不能進入法庭,誰來都得安檢。」律師針鋒相對:「如果領導的指示與法律規定相抵觸怎麼辦?」該法警無言以對,但仍堅持必須安檢。在雙方爭辯過程中,本案主審法官徐芳來到大廳,詢問律師還沒有進入法庭的原因,在得知因為安檢而沒有進入法庭後,徐表示這不是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其無權過問、干涉,隨即又進入法庭。約半小時後,當事人的家屬及旁聽人員陸續出來,家屬告知律師「開庭被推遲了」。此後,兩位律師向該院監察室余立民主任進行投訴,要求立即停止這種違法安檢行為,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余表示回去研究後答覆,但至今如石沉大海,仍杳無音訊。

七月一日,律師第二次接到大東區法院的出庭通知書,開庭時間為七月三日下午一時。三日下午兩位律師準時趕到法院,被法警以同樣的理由拒絕進入法庭。庭審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沒有律師出庭的情況下「正常」開始,於二時十分結束,耗時僅僅四十分鐘,可謂神速!

需要強調兩點的是:第一,本案屬於公開審理的案件,但前後兩次開庭,法官只允許初芝梅的女兒一人進入法庭旁聽,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本案兩次開庭的時間均定為下午一時,在被告人初芝梅的數名家屬準時趕到法庭準備旁聽庭審時,法庭的旁聽席早已坐滿了旁聽的人員,顯然,這些人是事先安排好的,否則如何能在家屬之前進入法庭?他們佔據了旁聽席的全部座位,以達到阻止家屬旁聽的非法目的。這種非法阻止家屬旁聽庭審的行為侵犯了其他親友旁聽庭審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當由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理;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確定開庭時間後應提前三天通知辯護律師,而本案第二次開庭時法院顯然違反了該規定。

基於上述事實,投訴人認為本案存在如下違法情形需立即依法糾正,並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1、該院法警違法針對律師進行安檢,導致律師無法出庭辯護;
2、主審法官徐芳沒有履行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致使一審時被告人無法獲得律師辯護;
3、兩次開庭,主審法官只允許一名家屬進行旁聽,違反「公開審理」的相關規定;
4、開庭通知書不符合「提前三天」之規定,要求追究主審法官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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