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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和平區法院開庭構陷高級教師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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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法院開庭構陷高級教師母女楊淑卿、李方芳,北京律師韓志廣、王雅軍,瀋陽律師孫文冰與家屬李揚組成的辯護團為楊淑卿、李方芳做無罪辯護。親屬作為辯護人為自己的親人辯護,這在大陸司法案例中是很罕見的。當天庭審沒有判決結果。


瀋陽大法弟子楊淑卿、李方芳母女

* 法院如臨大敵

開庭前法院外聚集了約三十到五十人,包括公檢法人員、聯防人員、街道辦事處的人員;法庭內參與庭審的有主審法官姚宏、陪審法官李媛、法警、公訴人,有五名旁聽人員,但都不是被告的親友。因為被告楊淑卿曾問法官:「後面旁聽的是誰?」被告方除了四人組成的辯護團,無人旁聽。韓志廣律師曾多次幫法輪功學員進行辯護,對於今天法院內外的部署表示司空見慣,他說:「幾乎所有法輪功的庭審,法院都如臨大敵,有很多警察、警車,已經是司空見慣了,無一例外。」

開庭前法院對辯護團的三位律師及一位家屬辯護人進行安檢,韓律師表示:「這是違反規定的,因為按照最高等法院的規定,律師和公訴人是免於安檢的。但是法院態度堅決,我們為了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好做出了妥協,他們檢查很嚴格,連筆、水都搜走。」

* 不准就法輪功的性質進行辯論

就在開庭前,主審法官告知辯護團:不能就法輪功的性質進行辯論,只能就本案的證據這些問題進行辯論。雖然該言論遭到辯護團成員一致的反對,但法院不聽他們的解釋。針對此一要求,李揚反問:法輪功到底是甚麼性質?法官無言以對。李揚表示:法輪功沒有任何組織,沒破壞過任何法律實施,無非就是祛病健身,做好人做好事,勸人向善,就是這些。

在庭審過程中,辯護團依照法律進行辯護,主審法官與合議庭人員再三打斷他們的辯論,不讓他們就法輪功的性質,適用法律方面的問題進行辯護。韓律師表示:「根據律師法,在合法的前提下,律師是可以充份行使辯護權的。作為法官根據刑訟法,他有義務保障當事人獲得辯護。此外,律師依法辦案是不受法律追究的,主審法官除了不斷打斷我們的話,並且威脅要將我們強制帶出法庭,因此,很多內容無法在法庭上暢所欲言。」

李楊表示,有關當局的指控內容,從依法執法的根本上講,已經屬於法律錯誤行為,全案違背了國家制定的法律,但法院方面卻刻意迴避這個問題。自己以對法輪功的了解進行辯論時,只要一提到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甚至說沒有組織,也沒有進行任何利用組織,也沒有進行任何的破壞法律實施,話就會被打斷,被無數次的打斷。最後甚至因為在自由辯護時,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法官姚宏以擾亂法庭秩序為由,請法警將他帶離法庭。

王雅軍律師認為:法庭雖然以法輪功性質與本案無關來打斷他們的辯護,但我們說的都是有關的。

作為被告的法輪功學員楊淑卿和女兒李方芳自己辯護時,則是一再強調,之所以修煉法輪功,原來就是祛病健身,同時法輪功的真善忍道義又符合她們作為知識份子為人處事的一種訴求,她們得到了心靈的歸宿感,而且之所以向別人宣傳,也是讓別人祛病健身,做好人做好事,更好的生活的幸福,使國家安定,富強。

瀋陽市三十八中學退休高級教師楊淑卿和女兒李方芳,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被瀋陽市和平分局十四緯路派出所警員從家中強行押走,後關押在瀋陽市看守所,母女倆已被非法關押在瀋陽市看守所長達十個月,楊淑卿現年六十九歲,一生從事英語教育工作,先後在瀋陽市第五中學、一零五中學、三十八中學教書,曾被評為「優秀教師」。原本患有多種慢性病,經常腰酸腿疼,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後身體獲得康復。

楊淑卿的女兒李方芳,畢業於瀋陽大學外語系,原是麥當勞東北地區營運經理。二零零四年始修煉法輪功,嚴重的胃病很快痊癒,人也更加善良熱情。母女倆經常出錢出物幫助身處困境的朋友,熟悉的人都說她們是熱心無私的好人。

* 證據與證人的可信度受質疑

整個庭審過程,辯護方提出了不合理的地方。

一、沒有任何證人出席。其中一位證人有問題的身份證號,讓李揚質疑證人的可信度,他說:「所列的證人中有一位叫張立東的,身份證號碼是21219692927,表示月份的那個號碼是29月。對此我當場就提出:哪個國家,哪個歷律上有這個29月,因此他質疑那個證人到底存不存在?對此法官沒有任何說法。

二、物證不足。被列為物證的東西像民用信封、打印機、一些學校的名單、黨政機關名單等,以及一些法輪功宣傳品,都無法證明與被告的罪名有關,但在法庭上並沒有出示實物,而起訴書所提的數量和兩位當事人的說法不合。韓律師對此表示:「我們認為法輪功修煉者他們是講究真善忍的,他們一般都是說實話的,應該是可信度比較高的。」

三、證人筆錄的可信度令人懷疑。李揚以幾份筆錄是同時在被告被抓當天十七點十分到十七點四十分這三十分鐘中進行,前後都是這三十分鐘,除非那些人都約好了同時去派出所做筆錄,因此,此一狀況讓人質疑其造假。

四、搜查物證的時候,不是在本人或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面前清查,讓本人認可,這樣才更具有可信度,但是本案的證據沒有做到這種程度。此外,被告也沒有在清單上簽字,也不知道到底搜查了甚麼東西。

五、被告楊淑卿的丈夫當天也被抓捕,後來被釋放,其筆錄也被列為證據,然而該份機器列印的筆錄沒有本人的簽名。在證人沒有簽字的情況下,該筆錄是無效,也是不合法的。

庭審從上午八時五十分開始,持續到十二時五十分左右,法官以另訂日期進行宣判結束庭審。韓律師表示:此案雖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目前中國司法機關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像是政法委、六一零、黨委、還包括合議庭的上級領導:庭長,院長等,這些多種因素的影響,在中國這樣的大環境下,一個主審法官很難把自己的意志完全體現到判決裏邊。

本案辯護律師表示其所屬事務所因為有不少律師參與了法輪功修煉者的辯護,因此遭到國保的關注,律師質疑為甚麼國保會到事務所去,正常應該是司法局來管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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