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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瓊遭綁架迫害 七旬母親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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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溫江航天工業部7111廠王洪濤、賈曉冬、劉旭、吳濤等人2008年11月25日夥同成都市溫江區公安派出所、610、國安惡警吳壘、李鵬飛、李德順、汪汝明、黃志等,在7111廠大規模地對修煉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強行抄家。法輪功學員劉昌瓊仍然被非法關押在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看守所,2009年1月17日家屬接到通知聲稱已批逮捕準備判刑,但不准家屬探望。劉昌瓊74歲的母親戴其珍控訴參與綁架女兒的不法人員。

老人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1、立即釋放劉昌瓊,如數賠還她被搶走的二萬多元的工資卡,筆記本電腦等一切經濟損失,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傷害費。

2、追究成都市溫江區7111廠王洪濤、賈曉冬、劉旭、吳濤等人涉嫌入室搶劫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追究溫江區公平派出所警察多人涉嫌入室搶劫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

老人表示,女兒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用真善忍的標準自覺自願約束自己的思維言行做好人,沒有違法犯罪。老人表示,律師講:「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是屬於思想層面的,它不應受刑法處罰,更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處罰對像,不受刑罰懲治。」

老人說,劉昌瓊沒有做任何危害人民、危害社會的壞事,信仰真善忍是思想領域的問題,是受《憲法》第三十六條保護的。可是2008年11月25日,溫江7111廠職工賈曉冬,帶著柳城派出所警察,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也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闖入劉昌瓊的家中,並將劉昌瓊的臥室門踹斷成三截,非法抄搶了劉昌瓊的家,搶走家中上萬元的許多貴重物品,如:筆記本電腦、工資卡、身份證等,其中工資卡上約有2萬多元現金,而且也沒有向家屬開列扣押清單,同時將劉昌瓊非法拘留,2009年1月11日對劉昌瓊非法逮捕,這是執法犯法。劉昌瓊在二零零一年三月被柳城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拘留十五天,以罰款名義詐騙錢財三千元,扣除工資一年,合計約一萬五千元。顯然,溫江警察綁架劉昌瓊是違法犯罪。

對法輪功持續九年多的迫害,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鎮壓法輪功給法輪功學員與家屬帶來巨大的災難,給全社會帶來的災難也是巨大的。江澤民操控媒體造謠、誣陷、抹黑法輪功,編造天安門自焚偽案,對全社會強行洗腦,欺騙、毒害、煽動仇恨,操控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做出非法的司法解釋為迫害製造所謂理由。國安、公安、國家暴力機器,完全非法的參與,高壓打擊,胡亂處罰,集古今中外邪惡之大全,百餘種酷刑,現已查明有三千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其中,成都有六十多位,溫江區有四位法輪功學員:余碧新(湧泉鄉人)、曹麗(湧泉鎮前豐村三組)、楊崇玉(溫江區地稅局幹部)、李陽芳(家住萬春鎮永和村三組)。活體摘取數萬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牟暴利,就地焚屍滅跡,被國際輿論稱為:「這個星球有史以來最邪惡的」。《九評共產黨》還原歷史,揭露中共在五十多年曆次運動中,迫害死八千多萬同胞,比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戰死亡6500萬人還多。中共對法輪功所幹的一切都是違法犯罪,這也是天滅中共的必然。《九評》引發退黨大潮,自2004年11月以來,全球已有5000多萬人覺醒,三退保命,發人深省。

許多律師從純法律的層面上,論述了信仰法輪功是無罪的,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發真相資料都是受《憲法》保護的,針對法輪功的取締、通告、定性、司法解釋、《刑法》第300條所謂法律依據都是違憲違法的,法輪功學員在做好人,他們是無辜的,中國現行法律沒有一條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因此,任何人無論你是警察、檢察官、法官、或其他甚麼人,以任何名義參與迫害法輪功你都是在違法犯罪。王永航律師指出:自99年7•20以來,用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對法輪功學員的任何處罰,百分之百都是冤假錯案。因為你找不到中國任何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被破壞。對法輪功的任何處罰都是違法犯罪。

溫江區7111廠王洪濤、賈曉冬、劉旭、吳濤等人,在溫江區610的指使下幹了許多迫害法輪功違法犯罪的事,當時沒有向劉昌瓊出示任何證件,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抄走了劉昌瓊的工資卡(約有現金二萬多元,至今無任何手續),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已構成(入室)搶劫罪。對法輪功學員的打壓、轉化都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王洪濤等法盲,無視國家法律踐踏人權,對社會已構成危害,是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

溫江區柳城派出所警察,當時沒有向劉昌瓊出示任何證件,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抄走了劉昌瓊的工資卡(約有現金二萬多元,至今無任何手續),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已構成(入室)搶劫罪。眾所周知,法輪功學員是在做好人,他們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在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的情形下,所謂執行公務,對劉昌瓊的綁架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在九年多裏,警察參與迫害都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劉昌瓊被非法綁架至今,柳城派出所警察已觸犯《刑法》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提醒諸位警察、檢察官、法官:610是超越公檢法司人大之上的非法組織,惡貫滿盈,至今都是口頭傳達命令,指使他人去幹迫害法輪功違法犯罪的事,不留任何文字的東西,恐怕留下將來被清算的證據。千萬不要參與迫害法輪功,千萬不要給610當炮灰,做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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