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屬於我的六千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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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八日】09年9月18日,我從大慶林源公安分局那裏要回了八年前原林源派出所所長耿曉波、教導員魏國貴等人同謀合夥從我手中敲詐、騙取的屬於我的六千元現金。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02年1月22日,我上北京,背包裏裝著姐姐還給我的5千元錢。我到北京剛到天安門廣場,一個警察就把我抓到北京地宮門派出所,他們搜身,搜出了我身上帶的5900元錢,放在桌子上。當時我膽怯的問了一個40多歲的警察,我說:「這錢是不是你們都收下?」他說:「這錢是你的,誰收誰侵犯人權,誰犯法,你不用怕,你回去的路費都得政府掏,不用你拿。」這段話至今我記憶猶新。

沒想到,當大慶林源派出所的魏國貴等人把我從北京押回大慶大同看守所時,撒謊騙我說:「你身上帶那麼多錢幹啥?我們給你拿回去給你家人,手錶也給你拿回去。」我猶豫,他們一再催我,後來我相信了他們的謊言,把錢和手錶給了他們。我馬上說你們給我寫個收條,魏國貴見錢到手,周圍還有看守人員,不得已寫個收條,轉身走了。我把這個條、證據幾經周折的收藏保留了下來。

18天後由於我左腿腫得厲害不能行走,處於偏癱狀態,看守所讓家人把我接回。出來幾天後,我拖著腫得很厲害的左腿,艱難的挪到派出所,找所長耿曉波索要我的錢物,他說以後再說,然後就躲開不見我,後來我又要了幾次,他就推說花了,沒了。再後來他調走了,我曾給他寫過信,沒回音。我想這錢物屬於我個人的財產,我必須要。

事情過去8年了,但我一直沒放棄,找機會要。聽說每週三是大慶公安局長接待日,我想探探路。9月2日週三早7點多鐘,我拿好「證據」的複印件,來到市公安局反映情況。一位姓張的小伙子接待了我,我向他簡單的敘述了事情的經過,他馬上打電話請示,說讓林源公安分局給我解決這個問題,同時一再強調他們如果解決不了,你馬上回來找我們。

第二天,我乘車來到大慶林源公安分局。那裏的上下領導非常重視,馬上立案解決。歷經兩週的時間,問題解決了,我原現金5900元,手錶折價100元,共計6000元錢,我要回來了。

我寫此文的目地,就是告訴和我遭受同樣迫害的同修,要維護自己的權益,要回被非法扣押的屬於我們自己的錢財物品。信仰法輪大法,這是憲法規定「信仰自由」。其實不管一個人犯沒犯法,誰扣押他的私人錢物誰就犯法。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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