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犯罪客體」和請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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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邪黨用「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迫害大法弟子這麼多年,我們也一直在揭露其非法性,但長期以來,由於邪黨惡徒以為其惡法能自圓其說,在法庭上往往表現的很囂張。實踐中大家為了講清真相,往往是從「信仰無罪」的角度,駁斥其「利用邪教組織」部份,包括律師也是這樣。但對於被無神論浸染毒害很深的司法人員,他壓根就意識不到信仰的價值和意義,不懂得尊重別人的信仰,甚至痛恨別人有信仰,因此「信仰無罪」之辯很難衝擊到他。現在,明慧有越來越多的文章談到關於「犯罪客體」之辯,也就是主要針對「破壞法律實施」部份,而這一點恰恰是邪惡的軟肋,因為稍微懂點法律知識的常人,非常容易明白這種觀點,能意識到其一直信賴的惡法存在的致命錯誤。

在明慧網輸入「客體」二字,能找到今年登出的六篇文章,包括李和平律師為青島書法家劉錫銅的辯護詞,這些文章全部談到了「犯罪客體」之辯,雖然有點專業性,但不是很難懂。事實上以前就已經有同修簡略提到這個問題,只不過沒有引起重視。

這裏說到律師辯護的觀點問題。我看了明慧上有同修被非法審判開庭時,律師辯護的普遍情況,雖然個別談到了犯罪客體的問題,但沒有突出。我認為這是律師策略的失誤。抓不住實質和關鍵,很容易遭邪惡的嘲弄。

把握「犯罪客體」為甚麼是實質和關鍵,我們打個比方:法官審判張三,說他殺了人,並且在法庭出示了所謂「證據」:菜刀、買菜刀的發票、有人看到張三在家裏天天練習使用菜刀的證言、有人看到張三拿菜刀出門的證言等等,那麼律師辯護的角度、側重可能不同,比如律師可以舉證證明張三是好人,證明張三練習使用菜刀為了做飯,等等,但不管說多少話,怎麼辯護,都不如說一句擲地有聲的「你們先說說張三到底殺了誰」有震撼力。

「張三到底殺了誰」,就是犯罪客體之辯要提出的「我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我們花錢請律師,不只在於通過他的嘴講真相,而且要達到辯護的「實效」,讓邪黨立即停止行惡,釋放無辜。那麼作為律師,即使是正義感很強的、敢於做無罪辯護的律師,他也可能會出於個人的執著,在辯護角度、方向、側重點上堅持自己的,但他堅持的未必是最理想的。如何引導律師直接抓住根本去辯護,需要我們用用智慧,因為律師往往比較自負,也很容易低估大法弟子的智慧。

其實,我們大法弟子,或者一個被迫害同修的親屬,如果能夠靜下心來把上面所說的六篇文章看一遍,基本上就能有個清晰的思路,至少在這個法律問題的認識上就超過一般律師,到法庭應對邪惡的非法審判、為同修辯護,不會有問題。事實上做到這點也不難。

很痛心的看到最近邪惡綁架了我們那麼多同修,我也更悟到「整體反迫害」的緊迫和重要。是的,我們是一個整體,對任何一個同修的迫害就是對所有人的迫害;我們是一個整體,只有整體的認識都上來了,反迫害才能取得實質性突破。大家想一想,如果我們大法弟子、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家屬能夠清楚的認識到這個問題,都理直氣壯的去監獄、看守所、法院,要求邪惡立即釋放所有的大法弟子,那對於揭露這場迫害的邪惡,對於講清真相救度世人,會有很大推動的。

世間的法律,我們也可以用,但要注意方式、方法,用好了,就可能成為威力無比的法器。我悟到,用法律作為法器除惡,就如同師父在《轉法輪》裏提到的治病,如果用不好,邪黨就像那個靈體「它也不管你,它背後還樂你呢」,如果用好了,「不管靈體多大,不管靈體多小,一下子打到手裏抓住,就變的很小」。

一點淺悟,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參考文章:

法律知識問答錄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8/7/3/181376.html

邪黨迫害大法弟子的嚴重法律錯誤所在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17/180420.html

一條罪名 幾多誤讀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4/179673.html

對青島劉錫銅一案的無罪辯護意見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8/5/29/179298.html

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與社會危害性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8/2/7/171802.html

誰在犯罪──從法律上認識罪與非罪
https://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30/147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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