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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連法院的非法行為看中共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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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九評共產黨》之三「評中國共產黨的暴政」一文對在現階段,中共邪黨如何利用法律、新聞、教育及貫徹執行政策對中國人民實施暴政進行了評述。其中,在利用法律方面,文中寫到,

「由於共產黨政權不斷的人為製造鬥爭,把大批的人打成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分子、壞分子及邪教徒,共產黨獨裁專制集團和各種人民團體之間產生了尖銳衝突。共產黨則在『維護秩序,穩定社會』的幌子下,不斷的修改『法律』和『條令』,把人民的不滿行為納入反革命行為加以鎮壓。1999年7月,江澤民在政治局多數人反對的情況下做出私人決定,要在3個月內消滅法輪功,一時間謠言鋪天蓋地而來。江澤民個人對法國某家媒體宣布法輪功是『×教』後,官方媒體趕緊發表文章對全國各界施加壓力,並脅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一個不倫不類的『決定』來處理×教,隨後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發了一個對人大『決定』的『解釋』。1999年7月22日,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中共中央宣傳部負責人等的講話,公開支持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從而使得廣大人民群眾捲入了這場人神為之震怒的迫害之中,因為是『(黨)中央』定性了的,他們只能擁護執行,根本不敢提出異議。5年來國家機構動用了四分之一的財力來鎮壓法輪功。全國人民人人過關,凡承認修煉法輪功而不肯放棄的人很多被開除工作,關押勞改。他們並沒有違犯法律,也沒有叛國反對政府,只因為相信真善忍就有成千上萬人被關押。」

現在,讓我們通過遼寧省大連市法院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案件中的諸多荒唐行為,來看看中共是如何利用法律公然踐踏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的。

一、利用老百姓不懂法律欺騙老百姓

1997年對刑法修訂的時候增加了第三百條,以懲處「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目的是掃清「法治」障礙,保證在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過程中免於受到基於信仰關係的對抗。比如婚姻法制定後,如有信仰團體認為一夫一妻制違背其信仰,以某種形式阻止婚姻法的實施,那麼,其行為可能構成本罪名。

刑法學上講犯罪構成的四個要素,即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缺一不可。
1、「主體」是指一個人,有無刑事承擔能力,何種身份;
2、「客體」是指行為人(主體)破壞了甚麼東西,如傷害罪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權,盜竊罪侵犯了財產權。
3、「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於破壞甚麼東西)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
4、「客觀方面」是指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危害,程度多重,後果多大。

被綁架的所有法輪功學員,不管他們做過甚麼、說過甚麼,對他們中任何一個人,誰也找不出他破壞了哪一部或其中一條、一部份「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在中國大陸至今沒有指出法輪功是×教的任何法律文件)。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用在法輪功學員身上,既然「犯罪客體」都不存在,那麼「主觀方面」:對破壞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否故意;以及「客觀方面」:造成了甚麼後果,更無從談起。也就是說,這條罪名用在法輪功學員身上,四個要素本來缺一不可,現在竟然缺了三個。

大連的法官們整天研究刑事案件的四個犯罪要素,此時竟然視而不見,不約而同的把眼神聚焦在這個罪名的前半部份──「利用邪教組織」這頂帽子上。這恰恰也是99年有人看好這個罪名,為了打擊法輪功信仰者而扣上的。

二、未辦案先定刑

在大連市政法委維穩辦(原六一零辦公室,是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獨立於國家行政和法律之外的機構,類似於文革中的「中央文革領導小組」)的操縱下,大連市公檢法從抓人、批捕、公訴、審判,完全按照維穩辦的意圖辦理,毫無獨立的司法權力。有的法輪功學員人還在看守所,就已經被「內部」定好刑期了。更有甚者,有的案件第二天要開庭,頭一天晚上,「上面」才把案卷交給審判員看一看案情。

法輪功學員楊傳軍的案件即是如此。國保大隊告訴與楊傳軍同時被抓的法輪功學員,要判楊傳軍五到七年刑,後來果然如此。

三、剝奪大多數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的知情權

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後,公檢法部門串通一氣,剝奪大多數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公安部門不通知家屬將人綁架及關押在何處。公安部門何時將案件交到檢察院,家屬毫不知情,在此階段,檢察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及其家屬可以請律師,由於不知情,致使當事人及其家屬喪失了請律師的權利。此後,檢察院又無聲無息的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的三日內應當通知當事人可以請律師,可法院不但不通知,反而以當事人不願請律師為由阻礙家屬請律師;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對公開審理的法輪功學員案件不通知或欺騙家屬,不公開公布開庭時間,偷偷摸摸的開庭。

法輪功學員尹力斌2007年8月被公安部門綁架,家屬數次前去詢問,警察一直告訴家屬說他沒甚麼事,就是兩年前寄過兩封講法輪功真相的勸善信,從沒告訴家屬案件已經交到檢察院。直到2008年1月,尹力斌妻子抱著剛會走路的孩子在寒風中一次又一次的去公安部門詢問,有人看她母子實在可憐,才遮遮掩掩的告訴她去西崗區法院問問。家屬到法院打聽,卻被法官告知十多天前已經開完庭了。家屬問為甚麼不通知家屬,法官說電話通知沒人接聽,而當家屬問到家裏天天有人,不可能沒人接聽時,法官沉默不語。當問到為甚麼不通知家屬請律師時,法官說尹力斌自己不同意請律師。大家想想,尹力斌只因寄過兩封勸善信就被判刑,對於這樣的不白之冤,他能不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嗎?如果尹力斌真的同意不請律師,那也只能說明他看到在中共暴政下公檢法司的沆瀣一氣,從而對法律公正極度失望。

法輪功學員叢偉的姐姐、哥哥和妻子到甘井子區法院要求變更辯護人,法官都以「辯護也沒有用,徵求過叢偉意見,叢偉說不用辯護」等為理由屢次阻擋。

四、恐嚇律師不得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司法局給律師下密令不得給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法院在律師提交委託書時就要求律師遞交其代理意見,經法院審查合格了,才可以來開庭。並恐嚇律師如做了無罪辯護,株連該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年檢、晉級,使得該律師在律師所中無法立足,這在律師界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以此造成法輪功學員無法獲得正常辯護。

法輪功學員王春彥被非法批捕後,其親友找了大連許多律師所,沒有律師願意接受委託,最後請的是外地的律師。律師在法庭上從法律角度,反駁了給王春彥定罪的6條理由不能成立,當公訴人和法官意識到律師在做無罪辯護時,立即厲聲要求律師回答是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連問三四遍後,律師不得不違心回答做有罪辯護。

本來,當事人和家屬有權請兩名辯護人,王春彥的女兒正式簽字授權聘請的第二位律師,被庭長楊連環以沒在法院備案為由無理擋在庭外不讓出庭辯護。

在法院和司法局的兩面夾攻下,出現了這樣的怪像:當事的法輪功學員自辯無罪,而他(她)所請的律師卻必須說他(她)有罪。請問哪一個極力申辯自己無罪的人,會花錢請律師說自己有罪?這種怪像只有在中國的專制暴力法庭上才會出現。

五、剝奪大多數家屬的旁聽權

法院審判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和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公開進行。大連的法院開庭不但不通知大多數法輪功學員家屬,家屬去找時,法院還故意隱瞞真實的開庭時間和地點,開庭時不准或控制家屬和親友的旁聽。

在中山區法院,對大連法輪功學員丁振芳進行了第一次非法秘密開庭後,又於3月25日上午9:00,進行了第二次非法開庭。當家屬追問第一次非法開庭為甚麼不通知家屬時,法官說不讓通知。第二次非法開庭是在其家人多次追問下才不得不告訴。

法輪功學員王春彥在中山區法院開庭時,法警對家屬進行恐嚇,並只給家屬兩個旁聽證。家屬說屋裏還空著一排座呢,為甚麼連家屬都不讓進去旁聽?警察無賴的說:就是不讓進。後來才知道:他們已經安排好了一些與王春彥互不相識的人(據說是街道的)來旁聽,事先將座位全佔滿了。

普蘭店法院在非法審判李德君時,先通知2007年11月1日開庭,而實際上是11月2日開庭,並且不在普蘭店法院的辦公樓內開庭,而是偷偷摸摸的到皮口鎮的小法庭去開庭。法庭裏面坐滿了被安排來的人,法庭外面戒備森嚴。家屬不但不允許旁聽,甚至不能靠近法庭附近,只能眼睜睜的在遠處張望。

六、法院審而不決,開完庭要彙報

儘管法院審來審去,實在審不出罪來,也無權做無罪的判決,必須向維穩辦彙報,由維穩辦決定。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凌晨四點多,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國保大隊、椒金山派出所、甘井子分局、海軍廣場派出所眾多惡警用萬能鑰匙非法打開法輪功學員叢偉家門,將叢偉綁架。經過九個多月,甘井子法院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一月二十四日兩次開庭,做出無罪的結論,交由上級部門(市中級法院及維穩辦)審定。然而,二零零七年六月中旬,叢偉家屬突然接到大連市看守所的通知:六月一日甘井子法院已就叢偉案秘密開庭宣判,叢偉被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

七、市中級法院直接指導各區法院辦案

法院上下也串通一氣,根本沒有甚麼互相監督、互相檢查。市中級法院的第二刑事審判庭(專管上訴案件)的庭長馬軍,直接介入政法委維穩辦的工作,他是維穩辦在法院方面的代言人。無論一審判決如何無理,上訴到大連市中級法院,那就是到閻王那裏告小鬼,結果是:一律不再開庭,來個「書面審理」,然後就下發一個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就是大連法院淪為中共暴政工具的幾個特寫,維護公正的法律成了一紙空文。那麼,中共為甚麼對這麼一群善良的老百姓進行如此毫無理性的迫害呢?我們用《九評》之三的回答作為本文的結束:

「共產黨的鬥爭哲學就是為了製造大亂,且動亂不斷,由此樹立『一黨天下』的教主地位。讓一個黨的思想統治全國人民,而政府機構、軍隊、報紙、電台都是共產黨施行暴政的工具。共產黨給中國帶來的危害已是病入膏肓,它已在瀕臨消亡的邊緣,它的解體已是不可避免了。

「有人認為共產黨政權的解體會使天下大亂,擔心誰能代替共產黨來統治中國。在中國五千年歷史長河中,共產黨55年的統治不過是過眼煙雲。在這短暫的55年中,傳統的信仰和價值觀被共產黨強力破壞;原有的倫理觀念和社會體系被強制解體;人與人之間的關愛與和諧被扭曲成鬥爭與仇恨;對天、地、自然的敬畏與珍惜變成妄自尊大的『人定勝天』。由此帶來的社會道德體系和生態體系的全面崩潰,使整個中華民族都陷入深重的危機。

「縱觀中國歷史,歷代仁政都把『愛民』、『富民』、『教民』視之為政府的基本職責。人有向善的本能,而政府有職責幫助人民實現這種本能。孟子曰:『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孟子﹒滕文公上》)不富而教是不現實的,不愛民而濫殺無辜則謂之暴虐。在上下五千年的中國歷史中,不乏仁政的實施者:古有堯舜、周具文武、漢出文景、唐盛貞觀、清泰康乾。這些朝代的鼎盛無一不是『行王道』、『持中庸』、『求平衡』。仁政的特點在於選賢用能、廣開言路、講義求睦、博施於民而能濟眾。老百姓因此能夠循禮守法,安居樂業。

「觀天下之勢,興亡誰人定,盛衰豈無憑。在沒有共產黨的日子裏,必能還人間一股祥和氣,使百姓真誠、善良、謙遜、忍讓。讓國家俯首農桑、百業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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